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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监管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地位和演变——对巴塞尔新协议第三稿的解读一、合规性监管与资本监管的关系自中央银行产生以来,金融监管就一直是按照合规性监管和资本约束监管两条路径实施,但长期以来不是并重关系1694年创立私营的英格兰银行,在1844年被英国政府授予专属钞票发行,从而使之成为实际上的中央银行(1946年国有化)。在19世纪几次银行业危机中,英格兰银行在学会了运用贴现率政策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同时,也习惯了运用自己的权力监管银行1929-33年从美国金融业引发的世界经济大萧条,美国3万多家银行倒闭近万家。美国痛定思痛,在1933年立法授权美国中央银行、FDIC、货币监理暑,在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下共同监管商业银行20世纪90年代前,各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主要是合规性监管,出台了无数相关监管法律,资本监管处在辅助地位以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为代表,国际银行业开始了对商业银行实施合规性与资本约束并重的新监管制度对银行资本监管重要性日益提升的直接原因有三个,一是从70-80年代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二是金融自由化(利率和汇率的放开),三是金融控股公司成为重要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在它们共同作用所产生的新机构、新产品、新交易方式大量涌现,使得金融监管十分被动,管理成本太高,监管效率下降换言之,“老鼠”异化了,形态和行为方式更加多元化、更加精明,而“猫”却没有变因此在监管中需要转换思路,能否在监管中引入一种新的激励约束机制,让商业银行从内部差生一种加强风险控制,降低业务和资产风险度内部动力?巴塞尔资本协议是这一产物的典型代表,在资本约束监管在全球被监管当局不断强化的同时,英国于1998年成立了FSA,将几乎所有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力集中,是资本监管相呼应的另一典型产物(与美国的差异)二、资本监管的发展和变化历程(一)总量比例法在最初,发达国家中央银行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了银行最低资本金要求。英国是采取银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美联储则采取法律规定1.资本/总存款10%(1914年-40年)优点:简单、明了。缺点:没有考虑到银行损失主要来之于资产运用方面2.资本/总资产7%(1942-47年,与其它指标并存至今)优点:简单、明了,考虑了银行资本与资产运用的风险之间的联系。缺点;忽略了资产组合风险的差异3.资本/风险资产20%~16.7%(48-52年)(风险资产=总资产-现金资产-同业拆借-政府证券)优点:开始考虑了资产组合的风险,便于操作。缺点:风险资产的划分过于粗略,对风险测算的精确度不高(二)风险分类比率法1.纽约联储风险分类法的资本要求(1948年)无风险资产×0%;低风险资产×5%组合资产×12%次级资产×20%可疑资产×50%损失资产×100%优点:首次在实践中将资本与资产风险挂钩缺点:对表内资产风险的划分比较粗略,资产风险度的测量没有统一量纲。因此也就没有统一的资本比率要求(2)巴塞尔协议(BaselAccord)1988年——资本充足率要求由十国集团(13国)1975年建立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定期在位于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BIS开会),于1988年形成多边协议《对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简称“巴塞尔协议”,并要求成员国在1992年前实施由于巴塞尔委员会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限,所以也不是严格意义上银行监管国际组织,它公布的所有文件可分为最低标准和最佳指导原则,具有指导意义,但都不具法律效力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充足率规定也属于银行资产风险分类比率法。与前面美国纽约联储银行的风险分类法相比,它在技术上的最大进步,是将银行所有不同类型资产和业务的风险在计量中统一了量纲,这使得资本充足率监管建立在科学统一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对金融监管的最伟大贡献:通过将银行资产风险度与资本金高度敏感挂钩的形式,创造了一种能从银行内部激发加强风险管理动力的机制资本成本率=股东分红率/(1-边际税率)(一)巴塞尔协议产生的背景和基本监管思路1.产生的背景:第一,随着经济和银行的国际化,国际银行之间的竞争应该具有公平性;第二,一国银行业的稳定会影响到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因此需要统一监管标准两个重大事件:1974年,前联邦德国赫尔斯塔银行(HerstattBank)和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NationalBank)倒闭三、巴塞尔协议三易其稿的主要变动及其所反映监管思路的调整2.巴塞尔协议基本监管思路:尽管合规性监管不可或缺,但它具有滞后、不可能全面介入,管理成本高的局限性。通过设计一种将高成本的资本金数量与银行资产风险度高度敏感挂钩的机制,希望能从银行内部产生自我风险管理的动力巴塞尔协议目的是希望能通过此极大地降低监管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从而使银行监管制度转为合规与资本约束并重1988年巴塞尔协议I问世并1992年实施以来,资本约束监管在执行中显示出较高的可操作性和监管的有效性。作为一种新的有效监管手段,使得巴塞尔协议的一出台便引起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重视,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自愿采用,在国内逐步推行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除了原13国,经过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积极努力争取,2009年3月13日,巴塞尔委员会增加了包括中国在内的7个新成员国(二)巴塞尔协议三次大修改及监管思路的调整1.巴塞尔I(1988年)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扣减项表内加权信用风险资产+表外加权信用风险资产巴塞尔I的主要内容是三个统一:•统一资本定义•统一风险资产的测定(标准法或表内外风险权数转换法)•统一最低资本比率标准,即4%与8%巴塞尔协议I实施后,在全球的积极反应超出预料,除了发达国家,不少发展中国家主动要求实施。因此原有协议中主要考虑发达十国集团发达国家经济和金融条件的规则和风险测量基础显得过于苛刻。以下三个原因促使对巴塞尔协议I的大幅修改:不少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对巴塞尔协议表现出巨大的热情所产生的需求,巴塞尔委员会希望资本约束性监管具有更为广泛的适用性,使之成为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指南九十年代后,全球金融衍生交易的急剧扩大1995年5月,百年历史的巴林银行倒闭2.巴塞尔II(2002公布-2005年实施):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扣减项表内、外加权信用风险资产+(市场风险资产+操作风险资产)×12.5巴塞尔II主要的变化内容:以三大支柱为框架的监管体系除了信用风险测度的标准法外,允许风险管理水平高,有条件的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IRB明确将操作风险纳入监管范围,并尽可能对其进行风险计量,计提风险资本在风险计量方法中,废除过去按照经合组织成员享有有固定较低风险权重的做法巴塞尔II框架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纪律总资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1988)(1996)(2002)≥8%三大支柱(技术,制度和市场)巴塞尔协议II下的资本充足率的计量方法总资本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资产+(市场风险资产+操作风险资产)×12.5信用风险计量法市场风险计量法操作风险计量法标准法标准法基本指标法初级IRB内部模型法高级计量法?高级IRBIRB是InternalRatingbasedApproach的缩写,译为“内部评级法”,它与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有较大差异巴塞尔II的出台是经过多次修改和多国金融博弈结果1999年6月第一版CP12001年1月第二版CP22003年4月第三版CP32004年6月正式发布(239、333/826/166)2005年+2006年+…2009.04持续改进定量影响测试(quantitativeimpactstudy,QIS)2000年QIS12001年4月QIS22001年11月QIS2.52002年12月QIS32004年QIS42005年QIS5巴塞尔协议II使得资本性监管的制度更加丰满,对于提高银行业风险管理理念和水平,以及降低单个银行和银行业整体风险贡献不容置疑然而,金融混业对金融监管带来的巨大挑战超出监管当局的预期。巴塞尔协议在降低银行业自身风险的同时,也对金融系统带来另一类不稳定因素,对一国总体经济也可能造成其他负面影响在本次金融和经济危机中,巴塞尔协议所引发三个效应的合力,在客观上成为金融危机形成的诱发因素,并起到了在实体经济中放大经济危机效果的作用第一,监管套利效应指巴塞尔协议对风险的测度方法,促使银行大规模地将贷款移出表外、同时进行“贷款证券化”的行为在混业经营中,华尔街的商业银行家和投资银行家违背了金融市场与金融中介功能边界划分的原则,导致了过度证券化和过度金融产品衍生化,是投资人、甚至机构投资者丧失风险判断能力。这是酿成次贷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美国RMBS与其他证券化资产占GDP的百分比第二、信贷紧缩效应巴塞尔协议最初的设计是针对“十国集团”国际活跃银行,在其风险计量模型和方法设计中,体现了大银行对“纯”金融风险的解读。这种风险度量的理念、方法和导向会导致银行、特别是大银行在资产配置中尽量降低风险。它在客观上必然引致银行产生放弃放弃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贷款的行为,进而导致社会结构性的、甚至整体性的“信贷紧缩”我们的研究,在中国银行业不存在信贷紧缩,但是各类银行都存在明显的风险偏好和信贷行为的调整第三、亲经济周期效应它指对银行实施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会加剧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计算,要求对债项逐一进行风险评估。因此,银行的风险测量模型和程序在经济波动中将自动调整债项的违约率和LDP,银行信贷行为也会随之调整,即在经济周期处在上行阶段时扩大贷款,在下行阶段时则尽量缩减贷款,从而导致银行业的“亲经济周期”其结果必然是放大经济波动幅度,特别是经济处在衰退阶段时,这一现象特别明显假设某客户基于连续时间的违约概率违约概率0123违约为(D)不违约为(ND)客户D0.01ND0.99D0.01ND0.99D0.01ND0.99该客户这笔贷款三年后违约的概率为:0.01+0,01×0.99+0.01×0.99×0.99=0.0297=2.97%0.010.01×0.990.01×0.99×0.99在2008年爆发罕见的金融危机,并迅速影响实体经济,演变为全球性危机经济后,理论和实务界也反思巴塞尔协议利与弊,于2009年4月提出了《对巴塞尔协议II框架完善的建议》,并于2010年公布,简称巴塞尔协议III,其内容十分丰富,主要修改体现在以下:(1)对三大支柱重新梳理,强调“审慎性原则”第一支柱:第一,股权资本的比例调整。普通股最低要求从当前的2%提升至4.5%,并要求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实施3.巴塞尔III(2010年公布)第二,引入了2.5%(CapitalConservationBuffer)资本稳健性缓冲项目,目的在于确保银行在经济危机时期能有足够资本“吸收”损失,即一级资本金比率将在同一时间范围内从4%提升至7%;第三,增加“反周期缓冲”的股权资本要求,比率为股权资本的0-2.5%,“反周期缓冲”的增加是基于更广泛的宏观调控目标。对一国而言,这一“缓冲资本要求”仅仅在“信贷增速过快并导致系统范围内风险积累”的情况下才会生效;第四,对证券化和再证券化的风险敞口的计量做了详细和严格的规定第二支柱,明确指出第一支柱是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和程序作为第二支柱应该要求银行的资本覆盖所有风险,从而提出更高的资本要求;监管机构应该强化合规性监管,重视检查银行是否具备稳健的财务制度和审慎的风险管理框架;加强对银行高管和业务流程规范性检查;注意银行声誉的隐性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关系;普遍推行压力测试第三支柱,扩大对银行信息披露的范围,让市场参与者更好的了解银行的风险整体状况;对证券化和再证券化的核心金融技术要进行披露(2)跨境实施。在跨境实施中,国际银行母行必须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密切配合(3)适用范围。不强求新兴国家实施巴塞尔协议,也不对发达国家所有银行有强制性要求(4)在框架的复杂性和适用性之间寻找平衡。这种权衡反映了监管政策在简单性和风险敏感性之间的平衡(5)在模型中,通过系数调整降低中小企业对经济资本的占用我国银监会在反复征求意见基础上,2010年9月提出了
本文标题:巴塞尔协议3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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