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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办法(2005年3月发布实施,2006年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银行的资本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建立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业务发展模式,转变增长方式,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和风险调整后经营绩效,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银行实行经济资本管理。经济资本管理是指在经济资本计量的基础上,通过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和配置,以资本约束资产增长,并在控制业务风险的同时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使业务发展的速度、效益与风险承担能力相协调,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经济资本管理主要包括经济资本计量、经济资本分配、经济资本配置、涵盖经济资本成本的产品定价及以经济资本回报率或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绩效考核等管理内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资本,是指用于抵御业务(资产)风险的资本。从计量角度,经济资本等于各项业务(资产)的风险总量,反映了各项业务(资产)风险所产生的资本需求。风险即非预期损失,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既定置信区间内可能超过预期损失的那部分损失。第四条经济资本管理遵循计划分配、优化配置、回报约束、价值考核的原则。计划分配是指通过经济资本计划管理的形式向分支机构分配经济资本增量限额,视同虚拟分配用于抵御业务风险的资本,并以此约束业务(资产)风险的增长,确保增量业务具有充分的风险抵御能力。优化配置是指将有限的经济资本重点配置到风险相对较低并具有较高经济资本回报率的业务(资产)上,在控制风险增长的同时提升各项业务(资产)的风险调整后绩效。回报约束是指贷款等各项业务(资产)占用的经济资本必须能够提供相应的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业务收益必须能够弥补包括经济资本成本在内的各项成本支出,并限制经济资本回报率水平低于目标要求的各项业务(资产)的增长。价值考核是指对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及各项业务经营绩效的考核评价应以经济增加值为主要依据,以促进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各一级分行(不含西藏)及总行营业部、票据营业部(以下统称“各分行”)。境外分行的经济资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经济资本计量范围和方法第六条经济资本的计量范围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尚未成熟,暂不纳入计量范围。信用风险是指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信用风险经济资本的计量范围包括表内信贷类资产、非信贷类资产和主要的表外业务(或有资产)。固定资产类资产虽无信用风险,但仍纳入经济资本计量和管理范围。第七条经济资本计量采用内部系数法。总行参照巴塞尔资本协议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经营政策导向及各项业务的风险状况,并考虑风险缓释因素,统一制定各项业务(资产)的经济资本系数(详见附表)。2经济资本系数为各项业务(资产)的资本需求及资本配置比率。总行将根据政策导向、风险状况、统计口径等的变化对各项业务(资产)的经济资本系数适时进行调整。第八条各项业务(资产)经济资本的计量公式为:经济资本=各项业务(资产)净额×该项业务(资产)的经济资本系数表内信贷类和非信贷类业务(资产)净额为余额减去已提取的专项损失准备、折旧或减值准备后的净额,表外业务(资产)净额为余额减去相应保证金存款后的净额。第九条各分行经济资本余额为本、外币各项业务(资产)经济资本余额之和,并以本币反映。第三章经济资本分配和配置第十条总行对分行实施经济资本增量计划分配制度,建立资本约束机制,以经济资本计划约束分行业务风险增长,使全行的业务风险与资本承受能力相协调。第十一条在全行计划期可供分配的经济资本增量计划目标内,总行主要依据各分行基期经济增加值贡献度并参考基期及预期经济资本回报率、贷款经济资本占用率等指标确定分配数量。经济增加值贡献度=分行经济增加值÷全行经济增加值经济增加值和经济资本回报率的计算口径和方法从绩效考核办法。贷款经济资本占用率=月均信贷类经济资本余额÷月均各项贷款余额第十二条各分行应在总行分配的经济资本增量计划内,根据各项业务(资产)的经济资本系数制定经济资本配置计划,将可用的经济资本安排到各项业务(资产)上。第十三条各分行应坚持经济资本优化配置的原则,在测算各项业务(资产)预期经济资本回报率的基础上,将经济资本主要配置到具有较高经济资本回报率的业务(资产)上,并限制经济资本回报率较低的各项业务(资产)的增长。第十四条各分行应依据回报约束原则制定新发放贷款及其他各项增量业务的内部最低经济资本回报率目标要求,并将经济资本成本纳入贷款等各项业务产品定价,确保业务收益能够弥补包括经济资本成本在内的各项成本支出,并创造经济增加值。经济资本成本即各项业务(资产)配置或占用的经济资本与该项业务(资产)内部最低经济资本回报率目标要求的乘积。第十五条各分行应根据经济资本配置计划制定业务经营计划,并向下级机构分解下达,引导各项业务(资产)规模的合理、适度增长,优化业务结构。第四章经济资本计划管理第十六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依据资本充足率规划目标、计划期利润目标等确定计划期经济资本增量计划目标。在建立资本补充机制后,资本补充计划是确定全行经济资本增量计划目标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总行对分行实施经济资本计划管理,以公历年度为计划期,制定并向分行下达经济资本增量计划,或同时下达本外币信贷类经济资本计划、非信贷类经济资本计划和表外业务类经济资本计划等结构计划。季度经济资本增量及结构计划按全年计划的适当比例确定,根据情况下达。第十八条总行在计划期初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测算确定各分行经济资本初次分配计划并下达各分行。各分行应根据经济资本初次分配计划,结合各项业务的发展需求、风险状况、预期经济资本回报率等,预编经济资本配置计划和业务经营计划并上报总行。3如初次分配计划大于或小于分行预测的经济资本需求,分行可提出退回或追加申请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总行根据全行业务发展规划,结合各分行的预编计划和预测的经济资本需求,制定正式的经济资本年度计划并下达分行执行。分行应根据总行下达计划编制正式的经济资本配置计划和业务经营计划,按有关管理要求报总行备案或审批,并向辖属二级分行分解下达经济资本计划。第二十条经济资本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果分行的实际经济资本需求数量和结构与总行下达的正式计划有差距,可申请调增或调减计划并说明理由。对申请调增经济资本计划的分行,总行将在不突破全行经济资本增量计划的前提下,依据分行当期的经济资本回报率或申报项目的预期经济资本回报率择优分配。第二十一条对经总行批准调增经济资本计划的分行,将按高于考核要求最低经济资本回报率的经济资本回报率计算经济资本成本,并纳入经济增加值考核。原则上,因实施总行审批贷款调增的经济资本计划,在计算和考核经济增加值时,月均经济资本余额中与调增计划等额的部分,按绩效考核要求最低经济资本回报率的110%计算经济资本成本。因其他原因调增的,月均经济资本余额中与调增计划等额的部分,按绩效考核要求最低经济资本回报率的150%计算经济资本成本。第二十二条总行对各分行经济资本计划实际执行情况按月监测,按季或按半年、年考核。对考核期末实际经济资本增量超总行下达当期(或年度)经济资本计划(包括允许浮动的幅度)的分行,将予以通报。超计划部分,按10倍转入资金处罚账户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资金处罚。第二十三条总行在计划期末对各分行经济资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分行实际经济资本增量低于年度计划(包括调整后计划,下同)20%(不含)以上且未申请调减计划的,其差额部分视同为经济资本月均余额增加,按绩效考核要求最低经济资本回报率的110%计算经济资本成本,纳入经济增加值计算和考核。经济资本实际增量超过年度计划的,超计划部分视同月均经济资本余额增加,按绩效考核要求最低经济资本回报率的200%计算经济资本成本,纳入经济增加值计算和考核。第五章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经济资本管理的领导机构,组织制定经济资本管理有关的制度办法,组织编制、审批经济资本计划和业务经营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督导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第二十五条资产负债管理部门负责测算、编制、下达及在授权权限内调整经济资本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考核,并制订贷款定价、综合绩效考核等其他经济资本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经济资本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科技、统计、信贷管理等部门应根据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的需求,在有关信息系统中建立经济资本监测统计报表或模版。财务会计部门在计划期期初提出计划期利润计划目标及固定资产增减计划目标。其他有关部门也应按相应的管理职能履行职责。第二十七条各级行及各级业务管理部门应认真领会并全面贯彻经济资本管理理念和管理要求,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建立对辖属机构、业务部门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制度,在有效控制业务风险的基础上,提高各项业务的经济资本回报率水平,提升价值创造能力。第六章附则4第二十八条各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实施。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附表1:信贷类经济资本系数表附表2:非信贷类和表外业务类经济资本系数表5附表1:信贷类经济资本系数表项目经济资本系数正常贷款(含五级分类中正常和关注类贷款)贴现1.5%信用卡透支8%法人客户贷款短期贷款AAA+6%AAAAA+7%AAA+8%AB9%C无评级8%中长期贷款AAA+6%AAAAA+8%AAA+10%AB10%C无评级10%自然人客户贷款个人住房贷款2%个人生产经营贷款8%其他自然人贷款8%不良贷款(含法人及自然人)次级12%可疑损失注:1、信用卡透支数据来源于CMS系统5111报表。该表按五级分类反映信用卡透支,其中正常部分计入“正常贷款”中的“信用卡透支”项,经济资本系数为8%。不良部分按五级分类分别计入“不良贷款”各项目中,经济资本系数为12%。除信用卡透支外,其他贷款数据来源于CMS系统D358报表。2、无评级包括未评级、免评级及其他所有没有正式评级的法人客户正常贷款。6附表2:非信贷类和表外业务类经济资本系数表类别序号项目经济资本系数对应统计代码非信贷类1现金资产0%111100000现金及银行存款2存放央行资产0%111300000存放中央银行款项3往来资金0%112100000业务往来借方-114100000业务往来贷方4存放系统内资产0%111510000存放系统内款项-113610000系统内存放款项+111520000系统内借出款项-113620000系统内借入款项+111531000营运资金调拨5买入返售资产1%111E10000买入回售债券+111E20000买入回售票据-111E19000买入回售企事业单位证券6存放金融机构资产存放同业结算性款项1%111411100存放境内银行同业结算性款项+111412100存放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结算性款项+111421100存放境外银行结算性款项+111422100存放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结算性款项7存放同业合作性款项2%111411200存放境内银行同业合作性款项+111412200存放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性款项+111421200存放境外银行合作性款项+111422200存放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性款项8拆放同业款项(未逾期)2%111B10000拆借境内同业款项+111B20000拆借境外同业款项-111B11300拆借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逾期款项-111B12300拆借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逾期款项-111B23000境外逾期同业拆借款项9逾期拆放同业款项12%111B11300拆借境内银行同业逾期款项+111B12300拆借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逾期款项+111B23000境外逾期同业拆借款项10应收款应收利息8%111600000应收利息-111650000待核销2000年以前应收利息11其他应收款0%111C00000应收款项-111C30000待处理损失款-111C40000垫付款12其他12%111C30000待处理损失款+111C40000垫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