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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供电局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办法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F.07.00.03/G100-0010-0809-35122008-12-21印发封面2006-09-13实施本制度信息制度名称珠海供电局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办法制度编号F.07.00.03/G100-0010-0809-3512对应文号版次变更概要修编时间状态0809版2008-12-21在用角色人员编写罗芳初审蒋玫会签李有铖、周欣、陈琼娜审核批准邝锋2008-12-21印发制度信息2006-09-13实施F.07.00.03/G100-0010-0809-3512珠海供电局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办法共8页第1页珠海供电局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办法1总则为加强财务监督,规范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13号)、《广东电网电网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属于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经税局审批同意核销的坏账的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2.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2.2《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13号);2.3《广东电网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暂行办法》(S.00.00.03/G100-0007-0809-433)。3术语和定义3.1账销案存资产是指通过清产核资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已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等,以及经税局审批同意核销的坏账。3.1.1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短期债权性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委托贷款和未入账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3.1.2股权性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等;3.1.3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3.2资产的事实损失是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账销案存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4职责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单位负责人对本单F.07.00.03/G100-0010-0809-3512珠海供电局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办法共8页第2页位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负领导责任;财务部、市场部、生技部、规划建设部、办公室、监审部和物流中心等部门对账销案存资产的清理、追索及销案工作负管理及监督责任。具体职责如下:4.1财务部:贯彻落实上级主管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定,制订我局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的备查账,上报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报表,负责账销案存资产的动态管理;负责对账销案存股权性资产及除应收账款外的债务性资产进行清理和管理;负责最终追索以及资产重组等事项;指导监督斗门局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斗门局账销案存资产处理和销案的初步审核工作;定期向省公司上报账销案存资产清理情况表及年度专项报告。4.2市场及客户服务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供电所账销案存应收账款的管理、最终追索及进行债务重组等事宜,对我局各部门账销案存资产清理、追索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给予法律指导、支持和监督检查。4.3生技部:负责账销案存生产类固定资产台账、卡片的登记工作,负责对实物资产的保管以及定期盘点;负责组织账销案存固定资产销案的技术鉴定工作。4.4规划建设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账销案存在建工程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实物资产的保管及定期盘点,负责组织账销案存在建工程销案的技术鉴定工作。4.5物流中心:负责账销案存存货、工程物资的管理、处置工作,负责对账销案存物资的保管、定期盘点及变卖和处理工作。4.6办公室:负责房屋、土地、车辆及非生产类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负责组织非生产类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的技术鉴定工作4.7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各部门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处置程序、销案及档案保管等工作实施进行日常监督、审计、专项检查及责任追究。4.8斗门局可根据账销案存资产的特点和具体要求,成立专门的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及工作机构,对账销案存资产实行统一管理。55管理内容与方法5.1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内容5.1.1账销案存资产是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核销的坏账损F.07.00.03/G100-0010-0809-3512珠海供电局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办法共8页第3页失、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符合直接销案条件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等,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进行专项管理。5.1.2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在内容上分为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财务部负责包括对账销案存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清产核资损失数额及处理收入等方面的价值管理;资产保管、使用部门及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对账销案存资产的保管、维护、处理等方面的实物管理。5.1.3财务部应依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要求,按照《广东电网公司清产核资批复结果账务处理办法》进行清产核资账销案存资产的账务处理;依据省地税局坏账核销的批复,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5.1.4财务部应分别按照原会计科目和资产类别设立《账销案存资产科目备查明细账》(格式见附件一),负责记载其管理的各项账销案存资产的转入、处置、结存及销案情况;实物管理部门应对账销案存资产设立单独的资产卡片和台账,对账销案存资产的变动情况应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并按期核对台账,定期进行盘点。5.1.5财务部应在每年报送财务决算报表时报送《账销案存资产清理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二)及年度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专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账销案存资产的清理、追索情况,包括清理、追索的手段、处置情况、申报审批的程序等;(2)对追索收回资金或残值的账务处理情况;(3)账销案存资产本期的销案情况;(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报送专项报告时应一并报送当年账销案存资产处置的原始单据、账务处理凭证、销案审批手续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5.1.6财务部应对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情况建立专门档案管理制度,以备查询和检查,并按照会计档案存放期限规定进行保管。存档资料内容主要包括:(1)销案资产的基本情况;(2)销案资产的清理和追索情况;F.07.00.03/G100-0010-0809-3512珠海供电局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办法共8页第4页(3)销案资产的销案依据;(4)销案资产的销案程序;(5)销案资产损失原因分析及责任追索情况;(6)其他相关材料。5.2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权限5.2.1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核准、备案权限5.2.1.1所有账销案存资产单笔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局办公会议讨论审批同意后销案,并每年一次与年度报表同时报省公司备案;单笔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由局办公会议讨论审批同意后报省公司审批。5.2.1.2账销案存的债权性资产全额收回或者是部分收回的,由局办公会议讨论审批后全额或者部分销案并每年一次与年度报表同时报省公司备案。5.3账销案存资产清理与追索5.3.1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剖析,查找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前清后乱;同时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规定,组织力量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通过法律诉讼等多种途径尽可能收回资金或残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5.3.2根据实际情况,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采取多种方式处理,可以指定账销案存相关部门、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或机构进行处理,也可以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理。清理与追索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接受监督,避免暗箱操作。5.3.2.1指定内部相关部门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追索,建立追索责任制,明确清欠任务和工作责任,加强对清理和追索工作的领导和督促。5.3.2.2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追索,在明确清理任务和工作责任的基础上,建立追索奖励制度。对造成资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追索工作不得奖励,但可以根据追索结果适当减轻其相关责任。5.3.2.3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可以采取按收回金额一定比例支付手续费或折价出售等多种委托方式。委托工作应通过市场公开竞价,不能市场F.07.00.03/G100-0010-0809-3512珠海供电局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办法共8页第5页公开竞价的应以多种方案择优比较后确定。5.3.3对账销案存的债权性资产、股权性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债务重组、折价出售(收回)等处理方法。5.3.4对小额账销案存债权性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其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经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程序审批后,可停止催收。5.3.5对账销案存股权性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属于有控制权的投资,必须按相关规定依法组织破产或注销清算,清算结果报省公司备案;属于无控制权的投资,必须认真参与破产和注销工作,维护企业自身权益,并取得相关销案证据。5.3.6对账销案存实物性资产进行清理,应当认真做好变现处置工作,采取尽量利用、及时变卖或其他市场方式进行处置,尽可能收回残值。5.3.7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不得形成“小金库”或账外资产,并建立账销案存资产定期核对制度,及时做好销案和备案工作。5.4账销案存资产销案条件5.4.1账销案存资产销案时应当取得合法的证据作为销案依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5.4.2债权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5.4.2.1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5.4.2.2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5.4.2.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无法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5.4.2.4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5.4.2.5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F.07.00.03/G100-0010-0809-3512珠海供电局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办法共8页第6页5.4.2.6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5.4.2.7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时,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5.4.2.8可以公开买卖的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应当取得买卖的交割单据或清理凭证;5.4.2.9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及企业办公会或董事会讨论批准的会议纪要;5.4.2.10其他足以证明债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5.4.3股权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5.4.3.1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5.4.3.2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5.4.3.3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5.4.3.4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5.4.3.5其他足以证明股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5.4.4实物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5.4.4.1需要拆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应当取得已拆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证据,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凭证;5.4.4.2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5.4.4.3涉及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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