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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价值评估专利的价值评估newmaker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进一步发展,专利权是聪明的财产权的观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逐步接受。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时、企业重组过程中一方以专利权作为出资方式时、企业破产在清偿债务过程中以专利权向债主抵质时、在专利纠纷案件涉及经济赔偿时、企业在申请新技术项目贷款过程中以专利权向银行抵质时等等,都需要首先评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那么,如何确定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权的财产价值呢?目前仍然难以找到一个完美的答案。这其中无法猜测现有专利技术在未来市场上获得成功的机率,是造成专利技术的市场价值难以评估的重要影响因素。国内外的研究工作者都曾试图建立一个数学计算模型来评估专利权的价格,但从目前见到的文献看,这种方法仅处于理论探讨,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应用至今还没有见到可以实用的范例。在我国,专利技术的价值近几年才被社会比较广泛的认同,现有专利价值的评估,国内尚没有专业的评估机构来进行作业。作者总结自己对该题目的熟悉,并根据“中国专利法”已经实施十几年的经验和案例,对评估专利权价值所要考虑的几个重要方面的因素,试做如下论述以供参考。1影响专利权价值评估的主要因素“专利权”与“专利申请”一般情况下,只要专利申请人提供了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申请文件,尽管申请文件也还存在有一些缺陷,但不会影响专利局在申请日当天接收这个申请并给予申请人一个专利申请号。值得留意的是:该申请号码与日后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码数字部分完全相同。但其评估价值含义却十分不同。专利局初步接受了专利申请,并不意味该专利在今后就会被批准授权。当然专利申请的权利也是一种“价值有限”的财产权,专利所有人可以将专利申请权连同专利申请号转让给他人。但是专利申请具有被批准和被驳回或视为撤回的多种可能性,它们之间的价值状态十分不同。评估时要首先了解清楚,该专利是“已申请专利”还是“已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切不可以见到专利申请号后就以为该专利一定可以获得专利权。“专利权”的有效性中国“专利法”是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用一部法律来进行治理的。三种专利权的授予程序大相径庭。一般地说被授予的发明专利权形式上与国外的发明专利权(Patent)相当。但被授予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则不经过实质性审查,其权利的效力有限。对于这两种专利,一般可以以为是“授权”并不是“确认权”。由于该“授权”极有可能在日后的侵权和纠纷中被他人“反诉无效”而被确以为专利权无效,因而权利也被法律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这种案例已屡见不鲜了,据统计到2003年6月底,专利局受理的请求“无效宣告”专利权的案件累计已达55000多件,其中大部分是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故在评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两种专利权的时’候,切不可与发明专利权同等来看待。对于国外的专利权一定要看其是否在中国也被授予了中国专利权,假如没有,则没有评估价值。有一种情况是企业在执行国际标准时,该标准的附属条文中有使用某项在中国没有授权的专利技术的,企业可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来考虑该专利的价值。还有一种情况是:假如企业利用国外专利技术在中国生产产品,该专利技术在中国没有被授予专利权,但该企业需要将该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出口销售到有该项专利权保护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中国使用该专利就要考虑其专利价值了。“专利权人”的正当性专利权人是否具有法律上认可的权利支配资格,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判定。一是评估时专利权人是否还是权利的所有人。由于专利在授权后,出现在专利证书上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在一定法律程序下变更,这就出现了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单位或个人并不一定是真正的专利权人的情况。要想确定现行权利的所有人,应该查询专利局的专利登记簿,该簿记载了与专利权有关方面的个部信息,任何人希看了解与该专利权的有关方面的信息和法律状态,都可以请求专利局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这样就可以方便地查到现时的专利权所有人。另一方面,在专利局授予的专利中,有一种专利类型是在他人专利基础上改进的专利。一般行业上习惯称为前者是“基础专利”,后者是“从属专利”。批准这种专利的主要原因是:“从属专利”一般是一项比现有专利技术领先的“一种技术方案”。尽管它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在实施时,需要在原来专利“基础专利”的基础上进行。由于原来授权的专利(基础专利)尚在正当的保护期中,并没有失效,因而对于后者来说,不能与前者分割开来单独实施。这样就有可能使专利权人无意之间拿了别人的专利权(基础专利)作价转让,往往不易被自己查证,同时也不轻易被接受专利转让的他方查证。在评估这类专利时,需要该技术领域的职员查看一下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这样就可基本了解清楚“从属专利”的状态。由于该专利权的使用受制于“基础专利”,因而评估时需要留意这一使用状态对市场的影响作用。“专利年费”的记录三种专利权要维持下往的一个重要法律保证是按时交纳专利年费。专利的年费是累进制的。我国目前的规定是:发明专利的年费,最高可达每年8000元(第16-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年费最高可达每年2000元(第9-10年)。漏缴年费的专利,其专利权可能导致被撤消。固然法律规定有恢复被撤消专利权的程序,但需要一定的条件和更多的用度。恢复专利权操纵起来也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在评估一项漏缴年费的专利时,一定要看其能否能恢复,一旦恢复不了,这种专利权的价值就大打折扣了。例如:某国外公司计划在1998年起诉某厂的专利侵权,当时律师发现“专利年费”漏缴,只好先进行恢复专利权的程序。这致使起诉的时间拖到了1999年才进行,假如恢复不了,则无法起诉对方。此案例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了漏缴专利年费的严重性。专利权的保护期三种专利权的保护期专利法都有明确规定: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由于专利的保护期不可能续展或延长,对于即将到期的专利权的价值评估,只能采取“折旧价格”来评估。不应该考虑前期的专利申请、开发研制、年费等本钱诸因素。专利权的诉讼对专利权经过侵权和无效等法律诉讼程序后,其权利仍然全部有效的专利,它们的价值相对来说要高一些。还有一种情况是专利权的部分被宣告无效,这就需要分析研究一下被无效的权利要求是主权项,还是附属权项。若是前者,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会大大缩小。一般情况下,专利局对部分被宣告无效的专利并不重新出版专利说明书和换发专利证书,评估时可以通过查阅专利局每周三定期出版发行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公报的“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审查结论公告”专栏来查证。所以在评估此类专利时一定要留意到这一点。总之,对于正处在侵权和无效宣告等法律诉讼中的专利,应在法律认定专利权利后再作评估。如若评估也应考虑到因诉讼结果而产生的风险影响因素。2确定专利权价值的影响因素考虑以上六个方面的因素之后,在具体确定专利权的价值时,主要看以下几点:专利的市场应用使用专利后,给权利所有人带来的利润大小,这是最主要的价值计算因素之一。如利润确定在某一个范围内,则评估时,应考虑价值在低利润的界限内为好,由于在实施专利技术时还存在一些不确定的其它因素。所谓“高投人,高产出”在评估专利权的价值规律时并不实用。专利权人将自己的前期用度和开发本钱都列人价值之中,无任何意义。假如专利技术设计的产品毫无市场份额,则其专利基本无价值。例如,截止到2003年6月底,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的1764161件专利中,已授权了965095件。它们之中已经有近三十万件专利失效,其原因是没有找到市场、不缴纳年费放弃、无法实施等诸多原因。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专利并不全都会使专利权人得到利润和利益。确定专利权利的范围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可以看出,专利权在法律意义上的保护范围大小。尤其是权利要求书中的主权项,它主张的技术领域包含的范围大。则专利权的领域也大,反之,则小。若只将专利说明书中的实施例写人到权利要求书的主权项中,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大大缩小,其价值也就不高了。专利价值的参考早在1985年,我国在制定“技术引进合同治理条例”时,将技术作价为:由新技术产出的成品占在市场上销售价格的5%~7%。据某些发展中国家的有关规定,其技术价值占产品销售额的5%以内,也可以到1%。近年来据统计,技术转让的价格一般都在产品销售额的1%~3%,这种价值比例可供评价专利权价值时参考。自1996年起,国家也发布了一些评价专利技术的有关规定:中国专利局于1996年9月19日发布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治理暂行办法”;1996年10月18日国家国有资产治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发出通知:“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治理工作若干题目的通知”;1997年4月20日,中国专利局、国家国有资产治理局发布了“专利资产评估治理暂行办法”:2001年1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治理办法”;2002年1月24日,该局又发布了“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上的行政文件对于进行专利权的价值评估都有很重要的指导和参考作用。(end)
本文标题:专利的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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