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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已经各有关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2001年7月27日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在全国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特制定本指导纲要。一、开展示范活动的目的和意义(一)在全国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全国大中城市为重点,以提高城市居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发〔2000〕23号文件精神,创建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摸索城市社区建设的经验和方法,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作用,推动和促进全国社区建设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二)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把领导的积极性和群众的积极性、经济体制改革同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物质文明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巩固城市基层政权同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起来,是全面推动社区建设的重要方法,是推进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是认真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指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开展好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扩大基层民主,巩固基层政权,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城市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示范活动的目标和任务(三)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目标是:从2001年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大中城市和市辖区作为示范单位,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今明两年重点是抓好大中城市尤其是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示范活动,逐步向中小城市和城镇发展,力争创建一批社区建设示范城、示范街道和一大批示范社区,并能发挥其示范作用。到2005年,全国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社区建设都能达到中办发〔2000〕23号文件的要求。(四)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的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发〔2000〕23号文件精神,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明确社区责权,理顺社区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社区组织和队伍建设,扩充社区管理职能,规范社区管理,完善各项制度,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社区居民自治活动,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社区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以拓展社区服务为龙头,发展社区卫生,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加强社区治安,完善社区功能,不断丰富、提高社区建设的内容和水平;全面增强和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群众的自治意识和能力,发动和依靠群众,努力建设一批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三、示范活动的工作原则和要求(五)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社区建设示范活动重点在城市,工作基础是社区,必须把工作重点放在大中城市,放在城市基层。要结合本地实际,从大中城市的基础工作抓起,从创建示范街道、示范社区的基层单位抓起,把示范活动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发挥居民群众在社区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坚持以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为标准,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不走过场,使示范活动成为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过程,成为提高创建工作水平、推动社区建设深入发展的过程。(六)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社区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改革工程。各示范单位在工作中要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大胆探索和实践。要注重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的体制和机制的创新,通过开展示范活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各种关系,健全社区组织,明确各方责权,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改进社区的管理和服务,推动具有本地特色的社区建设深入发展。(七)以点带面,分步推进。各地要注意总结示范单位的经验,加强先进典型的宣传,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推广示范单位的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逐步将社区建设向面上普及和推进,做到点与面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推动社区建设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工作中要区别中心城市和其他城市、新城区与老城区的不同情况,根据城市和社区的实际,因地制宜,分类分步推进。(八)严格标准,保证质量。要严格按照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方案和规划,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并抓好督促检查和验收工作。创建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真正把那些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树立起来。工作中既要严格程序,又要删繁就简,防止搞繁琐的层层评比和劳民伤财的突击行动。四、示范单位的范围、验收和确认程序(九)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的范围是:社区建设示范社区、示范街道和示范市、区。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分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的范围为:县级以上城市和市辖区。省一级社区建设示范城的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示范活动采取“分层选点、分级负责”的办法,即民政部负责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市、区基本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民政部制定的标准,制定本地区的示范社区、示范街道和省级示范城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十)民政部负责验收确认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市、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验收确认省一级社区建设示范城;地市级负责验收确认示范街道;市辖区(县)负责验收确认示范社区。验收的程序是:在自查的基础上,凡验收合格者可逐级申报,经审核确认。(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申报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必须是本省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的单位,经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评审委员会(由民政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审定,报民政部确认。申报时,应附有各级验收情况和开展社区建设工作的典型材料。五、加强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十二)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一定要坚持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大力协作,形成整体合力。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本地区社区建设全面发展的重要措施,认真规划,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好。(十三)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社区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恪尽职守,主动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挥牵头组织、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与各部门密切协作,认真负责地抓好示范工作的开展,确保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扎扎实实,富有成效。附件: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基本标准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把社区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以党政领导挂帅的社区建设工作领导机构,民政部门切实发挥参谋助手、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二、社区体制改革创新。认真按照中办发〔2000〕23号文件精神,明确定位,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划分社区;全面贯彻执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政府转变职能,工作重心下移,强化社区功能;政府和社区的职责明确,社区各种关系理顺。三、社区组织机构健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发挥作用。社区党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得好,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委员会能有效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四、社区服务功能完备。社区服务设施完备,社区志愿者和各类民间服务组织发育良好,积极开展活动,服务形成体系和网络。城区、街道均建有综合性、多功能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建有社区服务站。社区内老年人服务形成网络,达到小型、就近、便利;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得到落实;优抚对象的生活得到妥善安排;面向社区居民的婚丧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和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及时方便;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成效显著。社区服务功能完善,程序规范,质量优良,居民普遍满意。五、社区卫生不断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健全,形成服务网络,方便群众就医。从业人员具有法定执业资格。根据群众需求,积极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护理和伤残康复,执业行为规范,服务质量优良。社区居民家庭健康档案规范。六、社区文化活跃繁荣。社区各类文化活动设施齐全,经常组织具有社区特色、群众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充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广泛开展青少年校外教育,在职和下岗职工培训,老年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宣传普及科学知识,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的新型人际关系和崇尚科学、破除迷信、抵制邪教的良好氛围。七、社区治安状况良好。按照“一区(社区)一警”模式建立民警责任区,健全社区治安防范体系,形成群防群治。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坚持经常,社区内民事纠纷调解、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
本文标题: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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