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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风险国家性风险政治社会因素、国际贸易政策或制度因素等经济性风险汇率、利率、价格的变动等技术性风险贸易主体工作失误、差错、客观工作条件的限制等欺诈风险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国际运输欺诈、国际结算欺诈、国际技术许可贸易欺诈等国际结算诈骗出口保理诈骗进口购汇诈骗保函诈骗信用卡诈骗汇付诈骗托收诈骗信用证诈骗打包放款和出口押汇诈骗电汇诈骗案例(上)1998年3月18日,国内某外贸公司(卖方)与香港D商社(买方)经中间人介绍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0万美元的贸易合同,合同规定:由买方开出即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向卖方付款。但过了合同约定的开证日期仍未见买方开来信用证,经催问,对方称:“证已开出,请速备货”。然而,临近约定的装运期前一周,卖方还未收到来证。卖方再次查询,对方才告知“因开证行与卖方银行并无业务代理关系,故此证己开往有代理关系的某地银行转交”此时,船期已到、因合同规定货物需直接运抵加拿大,而此航线每月只有一班船,若错过这一次船期,则要推迟至下一个月才能装船,这样,将造成利息和费用的损失。电汇诈骗案例(下)这时,港商提出改用电汇方式把货款汇来,以促成该笔生意。鉴于以上情况,卖方只好同意并要求对方提供汇款凭证传真件,确认后马上发货。次日,港商便传来了银柠的汇款凭证,卖方财务人员持该汇款传真件到银行核对签字无误后以为款项已汇出,便放心地安排装船。但出运后10多天,卖方才发觉货款根本未到账,大呼上当。原来,该港商资信甚差,经营作风恶劣,瞄准卖方急于销货的心理,玩弄花样,先购买一张小额汇票,涂改后,再传真过来,冒充电汇凭证,蒙骗卖方,使其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电汇诈骗案例评析(上)汇款诈骗,是指诈骗者表面是正常贸易,实际上蓄意伪造、涂改信汇或电汇凭证,谎称已支付或汇出货款,企图诱使出口企业发货,以骗取其出口货物的不法行为。根据美国银行的资料,全世界平均每年伪造的票据就有5亿张之多。20世纪90年代的每一年中,伪造票据对美国境内银行造成的损失约为13亿美元。1989年以来,我国各地也发生多起利用票据进行诈骗的案件,给外贸企业及银行造成巨大损失。主菜单电汇诈骗案例评析(中)案例诈骗者首先以买方身份在正常贸易的幌子下,与出口企业(卖方)签订买卖合同,且规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然后诈骗者看准时机后,别有用心地将信用证结算方式改为汇款方式,并设法伪造、涂改汇款凭证,刻意制造货款已汇出的假象,哄骗卖方尽快地发货。其目的就是要骗取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案例中国内出口商不明真相,只凭中间人介绍或仅听对方信口开河,就草率签约,又急于求成,在对方的诱惑下,盲目发货,并误以为货款已收妥。这类诈骗案中的“汇款凭证”其实只是一些加盖银行假印章的进账单,或者是经过涂改、变造的汇票复印件和汇款委托书传真件。电汇诈骗案例评析(下)防范类似上述汇款诈骗案的措施:•从事对外贸易的人员应努力提高防诈风险意识,掌握真假汇款鉴别方法;•注意调查客户的资信情况,在签合同前,委托专职、权威的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调查,降低上当受骗的几率;•出口商应加强与银行、海关和运输部门的密切配合,发现案情,迅速通报有关方面,对诈骗者严惩。主菜单D/A欺诈案例(上)1995年10月,广西某外贸公司(卖方)与港商陈某(买方)在广交会上签订了出口500箱工艺品、金额为25万港币的合同。但在交易会过后两个月,对方仍未开来信用证,而此时,我方已安排生产。后来、卖方去电询问对方原因,对方在获知我方已生产完毕后,一再解释目前资金短缺,生意难做,要求我方予以照顾,把信用证付款改为D/A90付款。我方公司考虑到货已备好,若卖给其他客户,一时找不到销路,会引起积压,故不得不迁就对方,经请示上级领导同意,改为D/A90天付款。D/A欺诈案例(下)于是,我方将货物安排运往香港,并提交有关单据委托当地C银行(托收行)通过香港K银行(代收行)托收货款。货到香港后。陈某凭已承兑汇票的单据,提取了货物。而90天期限已过,仍未见对方付款。虽经我方银行多次去电催收、但对方总是借故推托,一会儿说商品销路不好”卖不出去;另一会儿又声称货物质量太差。被客户推货,资金周转困难,无法还款,如此一拖再拖,一直毫无结果。我方公司不仅失去货物,而且货款追收无望,又要承担银行货款利息损失,赔了夫人又折兵。D/Paftersight欺诈案例(上)1994年3月,某地出口公司与中东地区P公司(进口商)签订了一批劳保手套的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D/P45天。自1994年5月至同年10月不到半年时间,该出口公司先后委托当地B银行(托收行)办理托收10笔,托收委托书上均指定代收行为中东M银行(据说此为进口商所指定),付款人是P公司(进口商),金额总计50万美元。托收行根据委托人(出口公司)指示,在托收面函中列明:DELIVERDOCUMENTSAGAINSTPAYMENT,DUEDATE/TENOR45DAYSSIGHT”(见票45天后付款交单),且印就文句:“SUBJECTTOICC322(依据国际商会第322号版本)。”D/Paftersight欺诈案例(中)但N银行收到我方单据后,竟陆续以承兑交单(D/A45天)方式将单据放给进口商,而10张承兑汇票逾期多天尚未见支付。托收行几次去电催收,并质疑代收行为何擅放单据,代收行最初不Y理睬,后来催紧了才回电辩解:“D/P远期不合常理,且当地习惯认为D/P远期与D/A性质相同、故以D/A方式放单”.籍此推倭放单责任,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此后,出口公司又直接与进口商联系,催其付款,但对方称:日前资金紧张。暂无力支付,要求延迟一段时间,并签订了”还款计划书”。D/Paftersight欺诈案例(下)可是,一晃两个月过去,付款还是毫无动静。于是,该出口公司不得不派人亲往中东与进口商交涉。但P公司老奸巨滑,一会儿说货物短装,要扣减10万美元;另一会儿又称货物质量有问题,需索赔20万美元,此外还要扣去10万美元预付款等等,基本上否定了全部欠款。到后来,对方干脆避而不见,寻无踪影,这50万美元货款也就泥牛人海,杳无消息”。远期付款托收业务纠纷案例(上)2003年2月,国内出口商A公司与美国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笔丝绸的贸易合同,付款条件是D/P50DAYS。A公司于2003年3月25日发货,29日将有关单据交至国内甲银行(托收行)。经审核,单单一致,甲银行当日将单据(包括全套正本提单)寄往其指定的代收行乙银行。4月6日,乙银行来电称单据收妥。根据乙银行4月6日的电报,甲银行推算出该单据的付款到期日应为5月25日,但到期后款项未达。经甲银行多次与A公司联系,得知A公司与B公司之间正就付款一事商洽。5月30日,甲银行发电催收,乙银行回电称尚未收到B公司的付款指示。远期付款托收业务纠纷案例(中)6月3日,乙银行来电告知B公司做出承兑,到期日为7月22日。而乙银行于到期日再次通知甲银行B公司未付款,等待甲方指示。甲银行通知A公司,并请其处理。7月28日,乙银行来电称B公司准备赎单,要求提供正确单据(产地证)。经联系A公司得知,B公司需持纺织品产地证通关,而A公司提交的却是一般原产地证。A公司遂于8月5日将纺织品产地证寄给B公司。8月15日甲银行预计该单据已寄达B公司,便致电乙银行请其协助敦促B公司付款。9月2日,A公司通知甲银行B公司已付款,甲银行遂发电要求乙银行划拨款项,但乙银行一直未作答复。远期付款托收业务纠纷案例(下)鉴于其后多次催款毫无进展,加上货物早已抵港,而乙银行与B公司都未曾就仓储费、滞纳金等问题提出任何要求,所以甲银行怀疑货物早已被B公司提走。于是,10月9日,甲银行建议A公司与船公司接洽,了解货物下落。7天后A公司书面通知甲银行:B公司已于6月14日凭正本提单将货物提走。甲银行立即致电乙银行,请其在7日内将货款及利息(提货日至发电日利息)汇至甲银行,否则退回全套单据。7日后,款项仍未到,甲银行根据A公司的书面指示要求乙银行立即退单。10月25日,甲银行收到乙银行付款通知。至此,这起长达9个月之久的远期付款托收纠纷才得以解决。跟单托收诈骗的防范(上)第一、在交易前,出口公司必须委托有关咨询机构调查了解进口商的经营作风和资信情况,并设法弄清对方国家的商业、贸易习惯。第二、在签约时,应采用CIF价格成交,由我方投保,以控制货物受损理赔的主动权。必要时,可加投出口信用保险。第三、在选择交单方式时,应优先采用D/P即期方式,并指定信誉可靠的代收行转交单据和代收货款,尽量避免采用D/A或D/P远期方式。跟单托收诈骗的防范(下)第四、必须将全套正本单据通过我方银行寄出,以免丧失货权,导致钱货两空。第五、密切注意货物动向,及时联系催收货款。若对方提出改变付款方式,或延期支付,应要求其提供银行担保,并加收利息;第六、假如进口商拒不付款提货,应尽快接洽船公司安排货物存仓或转售,不可轻易接受对方的无理要求,以免上当受骗。主菜单信用证诈骗种类根据欺诈行为主体不同,可分为: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受益人和船东共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共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共谋的信用证欺诈主菜单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主要表现:伪造全套单据或部分单据(主要是提单);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单据是真的,货物非信用证要求的货物);伪造变更信用证;主要特征:出口商要求开立即期信用证;由出口商负责指定船务公司、船只、起运港;品质证书由出口商所在地有关机构签发;承运人收货收据不是信用证项下单据。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案例一1985年意大利一诈骗集团,连续诈骗中国浙江温州四个钢材进口合同。该集团挂两个牌予,一是钢村贸易公司(中间商),另一个是船务公司(承运人),利用这两个公司的身份伪造提单及其他单据,伪造租用意大利某航运公司的“欧洲快车”号轮承运,骗取买方付款1400万美元。由于提单及其他单据全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责任,买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难以追回。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案例二1977年,希腊货轮“LordBaron”号从新加坡装了500吨糖卖给索马里政府,但卖方伪造了一张载有2000吨糖的提单到银行办理了结汇,然后便逃之夭夭。而索马里政府在付了钱以后,自然安心等待2000吨糖的到来,但当船抵港后发现只有500吨糖,于是在盛怒之下降罪于船东,立即没收了该轮并把船长收监,后来,希腊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出面交涉,索马里政府仍不予理会。最终迫于国际舆论的压力,索马里政府才把船、人释放,但船东因此蒙受了巨大损失,而该船的船长在归途中命丧黄泉。子菜单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主要表现为“软条款”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要求开证行开出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开证方手中,能制约受益人,且随时可解除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其实质是变相的可撤消信用证,以便行骗出口企业和有关银行。“软条款”信用证案例一(上)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某银行开出的金额为117万美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来证有如下“软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改书形式通知受益人”(THISCREDIT1SNON-OPERATIVEUNLESSTHENAMEOFCARRYINGVESELHASBEENAPPROVEDBYAPPLICANTANDTOBEADVISEDBYL/COPENINGBANKINFORMOFANL/CAMENDMENTTOBENEFICIARY)。“软条款”信用证案例一(中)该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醒其注意这一“软条款”,并建议其修改信用证,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来,经磋商,申请人要求撤销该证,由香港另一家银行开出同一金额、同一货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证,但证中仍有这样的“软条款”:“装运只有在收到本证修改书,指定运输船名和装运日期时,才能实施”(SHIPMENTCANONLYBEEFFECTEDUPONRECEIPTOFANAMENDMENTOFTH1SCREDITADV1SINGNAMEOFCARRYINGVESSELA
本文标题:国际结算欺诈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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