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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述法律职业精神及其培养?法律是一项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事业。因此,法律职业是一项极其神圣和崇高的职业。这就要求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除了要具备一般人才的基本素质外,还要有一种与众不同的职业品质,这种品质便是法律职业精神。具体说来,法律职业精神是指法律工作者所共同具有的坚定的法律信念、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和现代法治理念,它是一种以精良的法律业务素质为基础、以崇高的法律职业道德为核心、以现代法治理念为指导、以实现法制现代化为目标的职业价值追求。法律职业精神的独特品性及其具有的重要社会功能决定了法律人才培养必须以法律职业精神的培养为目标。首先,要端正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目的。法学专业之所以得到社会的广泛欢迎,重要原因在于法律职业具有广泛的现实的社会需求,并且具有潜在的十分诱人的发展前途。对于法律从业人员来说,法律也许只是一种谋生手段,但对于社会来说,法律不仅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它还是分配社会主体权利和利益的手段。因此,法律职业自身就蕴含着一种社会责任。法学教育事业是一项关系到国家前途和命运的伟大事业,应当摒弃任何功利性目的。其次,要强化法律职业道德,培养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信仰和追求。职业道德教育可以采用多种方法,比如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开讲座等,广泛宣贯法律职业精神。但是,言传不如身教,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广大法律教育工作者自身职业道德素质的高低,自身有无法律信仰和为法治事业献身精神,直接影响着教育的效果。因此,广大法律从业人员要身体力行,不为三斗米折腰,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精神,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关键。总之法律思想、精神、方法的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和潜移默化性。当思想上升为、内化为一种精神的动力,去探索和寻求法律的真谛,方法也就自然产生了,法律职业精神也就形成了。二、如何看待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员以及法学学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是现代社会中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人。他们有共同的知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共同的认同、共同的理想、共同的目标、共同的风格、气质。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高度自觉,宗旨明确,以职业道德维系和以公共服务为价值观的专业集团,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代表了从事法律职业的从业者,更重要的是代表了这一群体对法治理念的认同、诠释,以及独有的精神气质。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法律职业作为职业共同体——以法律为业。无论律师、法官还是检察官,之所以共同地被纳入法律职业共同体当中,乃是因为法律是他们得以从业的看家本领。不论法律职业者面对的法律在不同文化传统中有多大的区别,尊重并信守其所理解的法律并无大的区别。原因在于离开了法律,抛弃了规范,就釜底抽薪地瓦解了法律职业的从业的条件和基础,从而使法律职业共同体也成为无根之游谈。第二,法律职业作为利益共同体——谋生手段。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律作为谋生的手段,在利益方面,法律职业者也和其他一切职业者一样,都总是要通过从事一定的工作来获取其物质和精神生活所必需的利益。反言之,如果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不能通过从事法律职业而获取得物质和精神上的利益需要,如果他们都只能从事有关法律的公益或自愿服务,那么,这一职业究竟能否为继就很成问题。所以,谈法律职业共同体,必须承认其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属性。第三、法律职业作为伦理共同体——职业伦理。“任何职业活动都必须得有自己的伦理”,由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在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上的相近或相通,导致他们之间在伦理操守——职业伦理上的相近。可以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伦理就奠定在其作为一个共同利益群体的基础上。一般说来,他们所应共同操守的伦理首先是要通过行动表达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因此,在白纸黑字的法律面前,他们尽管可以解释之、续造之、补充之,但他们绝对不应蔑视之。因此,这一共同体被人们称之为在社会进化面前具有明显“保守”的一族。可以说,法律职业者就是法律精神的传承者,就是社会传统的卫道者。第四,法律职业作为知识共同体——规范知识。法律是一套严谨的逻辑体系,它既具有“科学”的客观属性,也具有人文的价值关怀。法律规范是综合性规范,因而关于法律规范的知识也是综合性的知识。法律就是要通过一套严谨的逻辑体系和规范术语决定社会关系中的真与假、是与非、善与恶,因此,它只有借助规范知识本身,才能更好地实现上述使命。而以法律为业的人们如果不掌握这些规范的知识,不会利用这些规范的知识进行逻辑思维,那么,它们也就难以当此大任。第五,法律职业作为意志共同体——精神意志。作为意志共同体,法律职业者具有相似的主体心性和价值理念,秉持着共同的心理意志,他们追求着共同的价值理想。在心理意志上,一方面,当法律职业者面对法律秩序“礼崩乐坏”的局面时,能够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在价值追求上,法律职业共同体追求案件证据的真实,追求个案正义的实现,并通过个案正义实现整个社会正义,通过司法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三、论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一种职业上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是在司法活动中发生的相互关系,是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相互关系,是在案件处理中发生的相互关系。因此,这种关系只能在法庭上才体现,在办案过程中才存在。如果离开办案过程,离开法庭,再来说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是没有意义的。虽然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同属于法律职业,法官与律师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但是,由于法官与律师的社会分工不同,作用和地位不同,身份和职责等也不相同,因此,从职业关系上讲,法官与律师之间存在着一种要求与被要求的关系。正是由于这种职业关系,从而决定了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走向,即要求二者必须有距离,这是法官职业和律师职业本身的职业特点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在当今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不规范的问题。例如,一些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对自己一方的裁判结果,违法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腐蚀;也有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也有少数法官与律师相互串通,利用各自的职业优势,形成了经济利益共同体,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等等。这种现象已成为社会生活中议论的热点和关注的焦点,人民群众对此也是深恶痛绝的。这种现象的存在,直接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公众形象,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有的已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已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针对当今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律师存在这种不适当关系的实际情况,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第一,继续加大司法体制改革的力度。目前法院虽然司法改革措施不断,但仍未能遏制司法腐败,最主要的原因是出在司法体制上。要从体制上、机制上确保司法机关人、财、物的独立,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审判独立。第二,加大法官选拔机制改革的力度。一是提高法院进人门槛。只有一些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才有资格担任法官;只有经过专门法律素养训练的人,才有可能建立共同的法治理念和精神追求,才能尊重法律。拓宽从优秀资深律师中选拔法官的渠道。由于优秀资深的律师,往往社会阅历丰富,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辨别是非能力强;经济实力较强,不容易腐败;年龄相对较大,不再考虑职务提升,受外界人为干扰少,更安心依法独立办案;岗位角色的变换,使得其更加珍惜荣誉,爱岗敬业;由于曾做过律师,对律师更有认同感。第三,加快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步伐。完善法官职业卷入机制和运行机制的制度建设,把好法官入门关。建立法官职业的淘汰机制,使法官有一种职业危机感,促使其珍惜荣誉和地位。建立法官职业共同体管理的运行机制。让法官有同质感,使法官成为法律的一个“符号”。加大法官公正文明的职业形象建设。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而且还包括形象公正。第四,加大违法违纪惩罚力度。如发现法官利用手中的司法权,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一旦发现严厉处罚,轻者调离审判岗位,重者清除法官职业队伍,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实行“一次性休克疗法”,促使法官务必珍惜来之不易的权力。第五,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其重心主要在法官,要使这项工作切实取得实效,必须采取自律与他律并重,监督与惩罚并举,综合治理与多管齐下的办法。除规范法官和律师的职业关系外,还应对法官的社会交往作出相应规范,使法官培养一种甘于寂寞的良好职业品格。富不贵只能是土豪,你可以一夜暴富,但是贵气却需要三代以上的培养。孔子说“富而不骄,莫若富而好礼。”如今我们不缺土豪,但是我们缺少贵族。高贵是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豪气与悲悯之怀,高贵是位卑未敢忘忧国的壮志与担当之志高贵是先天下之忧而忧的责任之心。精神的财富和高贵的内心最能养成性格的高贵,以贵为美,在不知不觉中营造出和气的氛围;以贵为高,在潜移默化中提升我们的素质。以贵为尊,在创造了大量物质财富的同时,精神也提升一个境界。一个心灵高贵的人举手投足间都会透露出优雅的品质,一个道德高贵的社会大街小巷都会留露出和谐的温馨,一个气节高贵的民族一定是让人尊崇膜拜的民族。别让富而不贵成为永久的痛。分享一段网上流传着改变内心的风水的方法,让我们的内心高贵起来:喜欢付出,福报就越来越多;喜欢感恩,顺利就越来越多;喜欢助人,贵人就越来越多;喜欢知足,快乐就越来越多;喜欢逃避,失败就越来越多;喜欢分享,朋友就越来越多。喜欢生气,疾病就越来越多;喜欢施财,富贵就越来越多;喜欢享福,痛苦就越来越多;喜欢学习,智慧就越来越多。
本文标题:论述法律职业精神及其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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