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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内部税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各项涉税事项操作,加强内部税务管理,根据国家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属下的所有境内企业,包括地产板块企业与其他板块企业。第三条集团内部税务管理以确保遵循税收法律法规、塑造诚信纳税形象、有效防范税务风险、合理降低税收成本为指导原则。第四条税务管理的工作职责按集团内部组织架构的层级明确划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一)集团总部财务中心负责建立健全集团内部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审核批准或处理集团总部权责范围内的相关涉税事项;统筹组织集团税务风险管理和税收筹划活动;监督、指导、协调、服务片区公司(或商业地产集团、康景物业管理集团,下同)的税务管理工作。(二)片区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内部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审核批准或处理片区公司权责范围内的相关涉税事项;统筹组织片区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和税收筹划活动;监督、指导、协调、服务项目公司(或其他板块企业,下同)的税务管理工作。(三)项目公司财务部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内部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及片区公司相应制定的实施细则,严格规范本单位相关涉税事项的办理,切实加强税务基础管理工作。集团总部、片区公司及项目公司的具体税务管理职责详见附件一。第二章涉税事项操作及管理第五条集团各单位和税务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纳税,不得有偷税、抗税或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努力塑造企业诚信纳税形象。第六条项目公司的财政和税务登记,包括财政和税务的设立、变更及注销2登记,财政和税务登记证的换证与年审,由片区公司财务中心组织、督促属下企业按照法定期限及时办理,不得延误。第七条项目公司每月(季)应依照税法规定准确计算所涉及税种的应纳税额,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取得完税凭证;片区公司财务中心应对属下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进行复核;集团总部财务中心将对存在重大异常纳税申报的项目公司、片区公司进行内部稽核。项目公司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应提前征得片区公司财务中心同意,在片区公司财务中心的指导和帮助下,积极主动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纳税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手续。第八条涉及大额税款支出的重大事项,包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终止税务清算,实行上下联动、全程监控的工作机制。(一)汇(清)算审计前控制:项目公司应进行自查测算,并将自测结果及存在的税务问题和待定事项上报片区公司财务中心审核;片区公司经审核研究后,提出汇(清)算初步方案上报集团总部财务中心审定;汇(清)算方案确定后,片区公司、项目公司应按照要求及时处理相关税务问题和待定事项。(二)汇(清)算审计过程控制:项目公司应与税务机关、税务中介机构积极沟通,存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问题及时上报片区公司财务中心协调解决;片区公司把握不了的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上报,由集团总部财务中心给予指导与协助。汇(清)算审计报告初稿须经片区公司、集团总部财务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出具正式报告。(三)汇(清)算审计后控制:项目公司应按法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清)算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片区公司财务中心应对汇(清)算过程中发现的管理薄弱环节与潜在税务风险及时进行总结,制定整改方案上报集团总部财务中心备案;集团总部财务中心负责跟踪、监督片区公司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并对带有集团普遍性的税务管理问题及时加以规范。(四)资料上报时限要求: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片区公司向集团总部财务中心上报汇算初步方案的时限为3月15日前,上报汇算审计报告初稿的时3限为4月底前;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终止税务清算,片区公司向集团总部财务中心上报清算初步方案的时限为清算审计开始15日前,上报清算审计报告未定稿的时限为报送税务机关15日前。第九条项目公司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集团会计核算办法及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办理涉税业务会计核算;片区公司财务中心应对项目公司涉税业务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指导;集团总部财务中心将对涉税业务会计核算中出现的重大或普遍性问题及时加以规范。第十条在经济业务运行中,项目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开具和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不得以白条、收据、虚假或作废发票列支成本费用;集团总部、片区公司财务中心应对发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片区公司应及时办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积极争取财政奖励;集团总部财务中心负责进行跟踪、督促和指导。第十二条片区公司应及时办理香港顾问费合同、外债合同、利润分配等对外付汇涉税事项的完税手续;集团总部财务中心负责进行跟踪、督促和指导。第十三条片区公司对外捐赠,只有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条件并取得合规捐赠票据,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集团总部、片区公司财务中心在合同会签或付款审批时,对不符合法定税前扣除条件的对外捐赠事项应提出专业操作意见,以争取能在企业所得税前依法计算扣除。第三章税务风险管理第十四条集团各单位和税务管理人员应树立正确的税务风险意识,提高税务风险管理能力,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加强税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第十五条集团总部和片区公司财务中心应定期或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属下企业开展税务风险测评,依据测评结果有针对性地检查自身可能存在问题的事项、科目,及时发现潜在税务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与控制措施。第十六条集团总部和片区公司财务中心应加强对重大经济合同签订前的税务审核,在各自的权责范围内负责出具税务风险提示及防控转化意见。第十七条集团总部和片区公司财务中心应加强对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资本运营操作前的税务风险调查和审核,在各自的权责范围负责对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资本运营方案提供税务建议。4第十八条对税务部门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片区公司和项目公司应紧密配合、全力应对,在接受检查过程中集团总部财务中心应及时给予指导与协助。(一)接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后,项目公司应及时通知片区公司和集团总部财务中心;在税务检查开始前,片区公司、项目公司应根据税务检查内容积极准备相关资料,全面、认真评估税务检查中可能碰到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方法。(二)在接受税务检查期间,项目公司财务经理(或主管)和片区公司税务管理师为主要责任人,负责接受询问和解释,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资料,应经片区公司财务中心审核批准;在接受检查过程中,片区公司财务中心应带领或指导项目公司与税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对存在意见不一致的事项或问题应积极收集于我方有利的相关佐证资料,争取取得税务部门的认同或谅解;集团总部财务中心应紧密关注整个检查进展情况,及时对片区公司、项目公司给予指导与协助,对涉及集团层面的涉税处理事项,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给予答复。(三)税务检查结束后,片区公司和项目公司应积极取得税务检查处理意见初稿,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复核税务检查结论,制定改进方案报集团总部财务中心备案并组织落实;集团总部财务中心应对带有集团普遍性的税务管理问题及时加以规范,对涉及其他业务部门的管理问题应尽快协调解决。第四章税收筹划管理第十九条集团各单位和税务管理人员应提高税收筹划意识,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和各类经济业务的税务研究,积极开展合法有效的税收筹划活动,合理降低企业税收成本。第二十条集团各单位开展的税收筹划必须符合以下“三性”原则。(一)合法性:税收筹划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二)筹划性:税收筹划应当是经营活动发生前的事先合理规划、筹措或安排。(三)目的性:税收筹划应当以降低税收负担为目的。第二十一条集团各单位开展的税收筹划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税收筹划成本:税收筹划应事先充分估计因筹划而发生的各类成本,5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进行必要的成本效益分析和综合性考虑。(二)税法调整变化:税收筹划应充分预计并时刻关注所依据税法的调整变化,并据此相应调整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法。第二十二条片区公司、项目公司开展的税收筹划,实施前应征求集团总部财务中心的意见,筹划方案应报集团总部财务中心备案。第五章税务信息沟通与共享第二十三条项目公司应按集团总部下发的税务管理报表体系(详见附件二)要求及时编制本单位的税务管理报表,并经片区公司审核、汇总后按期上报集团总部财务中心。第二十四条集团总部财务中心应定期编制集团税务简报,内容包括集团税务工作信息、最新税收法规政策、典型税务案例等,传达片区公司、项目公司组织学习与交流;片区公司财务中心可定期或根据需要不定期编制本片区公司的税务简报,并报集团总部财务中心备案。第二十五条片区公司应密切跟踪本片区地方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当地方税收政策发生变动或调整时应及时填制《合生集团XX片区地方税务政策变动情况分析报告》(详见附件三),上报集团总部财务中心。第二十六条各类税务信息除在集团各级财务部门内实行共享外,还应根据需要及时传递至公司管理层及与之相关的其他业务部门,以使公司在业务决策时能充分考虑税收影响,力求从业务操作层面防控税务风险。第六章外部关系处理与协调第二十七条片区公司和项目公司应按照法治与公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和协调与所在地税务部门之间的税企关系,争取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沟通关系并保持长期良好沟通;集团总部财务中心应对片区公司、项目公司税企关系的处理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二十八条办理项目公司税务鉴证、咨询业务的税务中介机构,统一由片6区公司从合资格、实力强、信誉好的税务中介机构中选聘,并报集团总部财务中心备案,接受集团总部财务中心的监督;项目公司应与片区公司统一安排的税务中介机构建立良好合作关系,业务合作过程如出现问题应及时向片区公司反馈;每年年初片区公司将根据现聘税务中介构的工作质量及双方合作情况,在征求集团总部和项目公司的意见后决定续聘或更换。第七章税务培训第二十九条集团总部财务中心每年应组织至少一次的全集团范围的税收法规培训,及时传达国家税收政策的最新变化及其对本集团的影响和应对措施,以提高各级税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与应变能力。第三十条集团总部和片区公司财务中心应针对税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或重要工作制度的推行或重大税收筹划的实施,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项工作培训,以利于税务管理问题的解决和税务管理工作的开展。第八章工作检查、考评及奖惩第三十一条集团总部和片区公司财务中心应定期组织对属下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常规检查,并可根据管理需要不定期对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接受检查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或故意拖延。第三十二条集团总部和片区公司财务中心应按照人力资源部门的安排,每年组织对本级税务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及属下企业税务管理的工作业绩进行考评。第三十三条集团总部和片区公司将根据工作检查情况及年度考评结果,对以下企业及个人给予相应奖惩。(一)对严格执行集团内部税务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税务管理职责,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及个人,给予相应奖励。(二)对因违反集团内部税务管理规章制度或工作失职,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受损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或造成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如有违反法规行为的,并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7第三十四条片区公司、商业地产集团和康景物业管理集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集团总部财务中心备案。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集团总部财务中心负责解释、修改,原《税务规范操作指引》同时废止。附件一:合生集团税务管理工作职责一览表附件二:合生集团税务管理报表体系(另发)附件三:合生集团XX片区地方税收政策变动情况分析报告(另发)
本文标题:集团内部税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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