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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到针尖,必过招标师。第1章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1.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掌握:制定主体、调整范围、特殊规定(1)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分为4类: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以国家主席令颁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2)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为名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以地方人大公告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注:不是任何市都能颁布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区别3)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机构制定,以部委令公布,一般使用办法、规定等名称。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城市的政府规定,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一般以规定、办法等为名称。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4)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相关性划分为:1)招标投标专业法律规范;2)相关法律规范。1.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效力层级《招标投标法》是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他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各部委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同《招标投标法》相抵触。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层级高于当地政府制定的规章。(1)纵向效力层级。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依次由高到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横向效力层级。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特殊优于一般。(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同一机关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重要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意见,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1.2.1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1)工程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30号令)。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于2003年3月8日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八部委于2007年1月1日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领域的规章,是规范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及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和使用的通用规则,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建设部于2001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2)货物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分为两类一类是规范货物国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政府采购货物招标、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的规定;另一类是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于2005年制定,是货物招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商务部于2004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商务部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了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范围、评审专家选择、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投标和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公示及质疑处理程序、中标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等内容。2007年,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395号),对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投标程序、评标程序、评审专家管理、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果质疑处理,以及招标机构管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08年,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311号),对综合评价法作出了专门规定。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财政部于2004年制定,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不包括工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3)服务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令。服务招标投标,是指除了工程、货物以外的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评估、财务、法律等中介服务招标投标,项目法人、代建人、特许经营者招标,科技项目、科研课题、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物业管理、金融保险服务招标投标等。1.2.2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7个方面)(1)必须招标制度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3条原则上规定了有关必须招标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2)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以后面三个方面的为准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政府投资项目仍实行审批制。需要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范围:①中央投资项目;②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500万元以上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投资项目;③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3)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4)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规定1)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建设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负责认定。工程建设项目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2)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200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负责认定。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由商务部按照2005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第6号)负责认定。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按照2005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和《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负责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对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5)通信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信息部按照《关于印发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负责认定。6)科技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由科技部按照《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负责认定。(6)有关招标投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规定原国家计委于2002年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具体规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内容。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制定了《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了“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另外,为规范药品集中采购招标的收费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还于2004年制定了《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发改价格【2004】2122号),具体规定了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及违法行为处罚等内容。(7)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具体规定了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投诉时限、投诉书的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程序、时限、投诉处理决定等内容。1.2.3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1)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1)《政府采购法》。这是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一部重要法律,主要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2)政府采购制度方面的综合性规定。财政部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规范了政府采购原则、程序、信息公告发布、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3)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的规定。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等内容。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所列的产品。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方面的规定。5)中央国家机关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2)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通用法律1)《合同法》。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主要是调整市场活动主体之间平等的交易关系及行为,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2)《民法通则》。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民事基本法律,主要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及行为。3)《担保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债权担保的民事法律,主要规定了各类经济活动设定担保的基本原则、担保方式、实现担保等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应当同时依法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或货物支付担保。(3)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1)《建筑法》。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安装活动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有关法律责任等内容。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规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质上是以竞争的方式选择工程承揽单位,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既是法定责任和义务,又是中标合同的主要内容。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面的规定。工程建设活动是一个系统过程,招标投标是正式施工之前必须完成的重要环节,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的优劣将直接影响施工的质量和工期。施工许可证管理制度。4)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方面的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
本文标题: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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