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1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浙人防办〔2004〕122号)即行废止。二○○九年八月七日附件:1、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附件1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人民防空资金投资建设并列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信息系统竣工验收按《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执行。其他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由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第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管理。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设区市未设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的,其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工程由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满足竣工验收条件;(二)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三)工程实物质量有无重大缺陷;3(四)质量保证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五)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六)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第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工程建设全过程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如有违反已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二)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三)工程建设文件(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与批复、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与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与批复)及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含测试资料、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等)齐全,并已完成分类立卷;(四)屏蔽、密闭等性能检测与各设备系统试运行测试已经有关机构完成,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范或标准规定;(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按有关要求填写并提交了《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六)勘察单位对勘察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勘察单位参加签署的有关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按规定填写并提交了《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七)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按规定填写并提交了《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4(八)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该质量等级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按规定填写并提交了《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九)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十)施工单位已经签署并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十一)规划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了认可文件;(十二)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人员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查,并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按下列步骤实施:(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5(二)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三)验收组人员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四)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的工程实物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由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案,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六)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人防工程概况,人防工程报监日期,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发给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先出具初验意见,列出有关需要完善或整改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出具《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概况;6(二)工程报监、开工前的质量监督情况;(三)施工过程中重点监督部位及各次巡回抽查质量情况;(四)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及门框墙、密闭墙、临空墙、预埋管件、染毒洗消排污系统等防护密闭重要部位的质量检查、抽查情况;(五)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六)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七)工程质量情况及施工中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八)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九)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意见;(十)监督单位、监督人员、签发人、签发时间。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和质量监督工程师共同签发。第十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文件一式二份。(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属文件,包括:1、施工许可证;72、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3、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4、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5、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6、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7、屏蔽、密闭等性能检测与各设备系统试运行测试资料;8、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方案;9、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五)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提交资料时,复印件应在每页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资料专用章),同时还需提供原件以供核查。第十二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时,应查验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对文件、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要求建设单位补全。备案管理机关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文件、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办结备案手续。对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退回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三条违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下列行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实施处罚。(一)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二)建设单位将未经办理竣工备案的人防工程擅自投入使用的;(三)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8(四)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人员提供虚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浙人防办﹝2004﹞122号)同时废止。9附件2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验收日期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10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项目建议书批复文号施工许可证号设计使用年限工程类型结构形式地下层数人防层次建筑面积使用面积防护等级口部数量平时功能战时功能开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勘察单位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主要分包单位资质等级质量监督单位本工程已按《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条件具备,备案文件齐全,我们对竣工验收程序的有效性和备案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负责人:(单位公章)年月日11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12竣工验收意见勘察单位质量等级:项目负责人:(单位公章)法人代表:年月日设计单位质量等级:项目负责人:(单位公章)法人代表:年月日施工单位质量等级:项目负责人:(单位公章)法人代表:年月日监理单位质量等级:项目负责人:(单位公章)法人代表:年月日建设单位质量等级:项目负责人:(单位公章)法人代表:年月日备案机关意见负责人:(单位公章)年月日
本文标题: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5693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