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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银行业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银行业专业人员素质,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银行业专业人员是指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前、中、后台业务及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家设立银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银行业专业人员的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3个资格级别。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采用考试的评价方式;中级和高级职业资格的评价办法另行规定。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英文译为:QualificationCertificateofBankingProfessional第五条通过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级别和类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水平和能力。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银行业协会具体承担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第二章考试第七条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的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考试。第八条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的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报名参加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第十一条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监制,中国银行业协会用印的初级相应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第十二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处理。第三章职业能力第十三条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第十四条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一)了解银行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二)能够运用本专业岗位的业务知识,处理一般性银行业务;(三)有与本专业岗位相适应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四)具备处理与本专业岗位相关的,银行其他业务的基本能力。第十五条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第四章登记第十六条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第十七条中国银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信息查询的服务。第十八条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取消登记,并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第十九条各地银行业考试管理机构和登记服务机构,在实施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和登记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协会章程。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通过考试取得银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经济员或者助理经济师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级别经济专业职务。第二十一条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按照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可在原文件规定的范围内继续使用。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和《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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