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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税法》李晓红-【课后简答题答案】+-【课后习题答案】
1、你对税收是怎样理解的?在我国,税收是国家依据法律,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和公共商品的需要,行使国家权力对私有经济财产进行的一种强制、无偿的征收。对于西方国家而言,税收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产生并发展起来,是国家政治权力与私有财产制度斗争的产物,是国家以征税的方式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途径和主要方式。任何经济范畴的产生都取决于一定的客观条件,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产品分配,它并不是人类社会一开始就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是税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决定税法的性质和内容的主要因素。2、阐述税收产生的基本条件。⑴税收产生的社会条件:国家的产生和存在①税收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②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据的特定产品的分配。⑵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社会剩余产品的出现产生了私有制3、税收的基本原则⑴税收公平原则:①横向公平:对经济条件相同的人要用同等的课税标准来对待②纵向公平:“量能课税”⑵税收效率原则:①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②税收的行政效率原则4、税收的职能⑴分配收入职能。表现在获取财政收入和收入再分配。⑵资源配置职能⑶反映监督职能1、如何理解税法的概念和特征⑴概念:①狭义:指经过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②广义: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构成的法律体系。⑵特征:①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A税收分配关系B税收征收管理关系②税法关系主体的单方固定性③税法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法④税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综合性质的法2、如何理解税法的基本原则和税法的适用原则?㈠税法的基本原则:⑴税收法定原则⑵税收公平原则⑶公众信任原则⑷实质课税原则㈡税收的适用原则:⑴实质课税原则⑵诚实信用原则⑶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⑷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⑸程序优于实体原则3、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税法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违章处理等,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是三个最基本的要素、㈠纳税人:指“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㈡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纳税客体,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目的物,是税收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划分税种的主要标志。⑴征税范围: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的空间范围⑵税目:具体征税项目,它规定了征税的具体范围⑶计税依据:也称为“税基”,是指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纳税额的根据。㈢税率⑴比例税率:①单一比例税率②差别比例税率③幅度比例税率⑵累进税率①全额累进税率②超额累进税率③全率累进税率④超率累进税率⑶定额税率①地区差别税额②幅度税率③分类分级税率⑷特殊税率①零税率②加成征收和加倍征收4、起征点和免征额有何区别?⑴当纳税人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应就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则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⑵当纳税人的收入未达到起征点或低于免征额时均免于征税。5、世界各国的税制体系一般有哪几种?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属于哪种类型?为什么?㈠⑴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系⑵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系⑶以低税结构为特征的“避税地”税制体系⑷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体系㈡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基本上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税制体系。因为这类税制体系既可以发挥流转税征税范围广、税源充裕,从而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性和稳定性,提高征管效率的作用,同时也可以发挥所得税按负担能力征税、自动调节经济的作用,而我国流转税约占税收总收入的60%左右,所得税则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5%左右,其他辅助性的税种数量也比较多,但所占比重则很小。1、我国增值税有哪些特点?⑴实行价外计税⑵统一实行规范化的购进扣税法,即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⑶规定两类不同的纳税人,实行不同的计税方法⑷设置两档税率,并设立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2、我国原来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要进行增值税的转型改革?⑴原来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由于扣除项目不彻底,税基当中包含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因此存在对固定资产重复征税的问题。⑵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已涉及全世界,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扩大需求,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如何划分的?区分二者有何意义?(1)划分:我国采用国际通行办法以纳税人经营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为标准划分。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增值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税销售额超过国务财政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2)意义:二者在增值税法中的地位不同:一般纳税人可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简易方法计算应纳税额。4、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行为有什么联系和区别?(1)联系:经营范围都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2)区别①性质不同。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是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②税务处理不同。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年营业额或货物销售额超过50%),只征收一种税。若经营主业缴纳增值税,则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若经营主业缴纳营业税,则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而兼营的纳税原则为:分别核算、分别征税,即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提供非增值税的劳务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5、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如何计算?1、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是如何确定的?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实施一次课征制,即在生产、流通或消费的单一环节一次征收,而不是在消费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多次征收。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⑴生产环节⑵委托加工环节⑶进口环节⑷零售环节⑸批发环节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何征税?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应如何处理?⑴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⑵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应当注意,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宝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宝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3、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如何征税?⑴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⑵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⑶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的,按以下两种方法确定销售额。①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②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在计算征收时没有同类消费品征收价格,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4、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免)税有哪些规定?⑴出口免税并退税。适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⑵出口免税但不退税。适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⑶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适用于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5、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确定的?⑴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⑵受托方所在地⑶进口报关地1、增值税和营业税有何关系从总体上讲,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征税范围上是一种相互排斥、非此即彼的关系。但是在企业的现实经济活动中,企业不一定从事单一的增值税规定的项目,也不一定从事单一的营业税规定的项目,总要按经营活动的需要兼营或者混合经营不同税种的应税项目,即出现了征税范围的交叉问题。为此税法通过界定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来明确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2、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有哪些⑴中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3、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确定的⑴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⑵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①交通运输业的计税营业额②建筑业的计税营业额③金融业的计税营业额④邮电通信业的计税营业额⑤文化体育业的计税营业额⑥娱乐业的计税营业额⑦服务业的计税营业额⑧转让无形资产的计税营业额⑨销售不动产的计税营业额⑩核定营业额的确定○11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其他核定4、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有哪些规定㈠法定免税项目:⑴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⑵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⑶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⑷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服务⑸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售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⑺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㈡其他优惠项目⑴交通运输的税收优惠⑵金融保险业的税收优惠⑶文化体育业的税收优惠⑷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费的税收优惠⑸医疗服务业的税收优惠⑹高校后勤服务业的税收优惠⑺其他服务业的税收优惠⑻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税收优惠5、营业税的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㈠混合销售行为:⑴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而缴纳增值税。⑵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⑶以下两种行为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㈡兼营行为:⑴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⑵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1、简述关税的特征和分类。㈠特征:⑴关税的征税对象只限于进出关境的有形货物和物品⑵关税在货物或物品进出关境的环节一次性征收⑶关税的计税依据为关税的完税价格⑷关税具有涉外性⑸关税是由海关专门负责征收㈡分类:⑴以征税对象的流向分类:进口关税、出口关税、过境关税⑵以征税的目的分类:财政关税、保护关税⑶以征税的标准分类:从量税、从价税、复合税、选择税、滑准税。⑷以关税的差别分类:优惠关税、歧视关税2、关税具有哪些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㈠积极作用: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保护本国生产和市场;调整国内生产、物价和市场供求,调整财政和外汇收支;调节国家的对外经济关系。㈡消极作用:关税如果设置不合理,比如进口关税设置过高,对国内领域的发展会带来负作用,如刺激走私活动,是被保护的产业受到冲击,还会造成关税流失;如关税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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