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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毕业论文1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之比较分析国贸0402张志豪指导老师:张毅一、三大贸易救济措施概述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倡导自由贸易,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竞争日趋激烈。WTO组织并不禁止各国的贸易保护,但为了使得国际贸易尽可能的公平、积极、顺利的发展,WTO组织还是在其法律框架下设置了一些例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便是这些例外的主要部分,它们为保护各国的民族工业及当地产品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为了维护国际贸易正常、平等的竞争秩序,WTO组织允许成员国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情况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一)反倾销措施含义及其特点按《反倾销守则》规定,“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的倾销现象采取的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征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对某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有三个必要条件:①倾销存在。②倾销对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重要阻碍。③倾销与所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口国只有经过充分调查,确定某项进口商品符合上述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方可征收反倾销税。针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是反倾销的最终解决措施。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二)反补贴措施含义及其特点反补贴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张志豪: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之比较分析2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实行反补贴贸易措施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进口产品存在补贴。②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③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针对上述补贴,《SCM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了双轨制的救济措施:(1)国际途径:即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获得救济;(2)国内途径;即通过国内反补贴法律程序获得救济(包括申诉与调查、证据审核、磋商、补贴金额的计算、产业损害的确定、行政复审与司法审查、救济措施等)。(三)保障措施含义及其特点保障措施(safeguard)是指当某项产品进口急剧增长并造成进口方国内相关产业严重损害时,进口方政府可对该进口产品实施的限制措施。实施保证措施无需证明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或政府补贴。目前保障措施使用的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保障措施协议》。是进口国政府对“危害”本国产业的进口产品所采取的限制性措施,因此它是一种“进口限制”,主要通过增加关税、实施非关税措施、或两者并用来限制进口,以达到国内产业免受国外产品冲击的目的。实行保障措施需要具备以下条件:①某项产品进口激增,且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WTO义务的结果;②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③进口激增与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三大贸易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及影响(一)反倾销措施的地位及对我国影响在GATT对反倾销作出规定之后,反倾销已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用以在自由贸易条件下保护民族产业不受损害的工具。70年代后,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各国纷纷以反倾销手段来维护本国利益,保护民族产业的生存和发展,近十几年来,国际反倾销已呈愈演愈烈的态势,2006年1-7月份,世界贸易组织149个成员共提起了87件反倾销诉讼,这与去年同期的105起相比明显减少。但是,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诉讼却从去年的23起增长到32起。GATT/WTO各成员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案达2196件。在上述国际反倾销形势下,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发起首例反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毕业论文3倾销调查后,我国出口商品所遭受的反倾销指控逐渐增多。进入90年代,我国遭遇反倾销的形势越来越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遭受反倾销案件的数量急剧增加,平均每年达30.5起,比80年代平均增加24起;二是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到目前已有2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实施反倾销,其中仅90年代就增加了21个;三是遭受反倾销的产品范围不断扩大,涉及到五矿、化工、轻纺、土畜、机电、医保等各类。据统计,20年来反倾销案件给我国出口造成的直接损失达100亿美元以上,越来越多的反倾销案使我国部分主要出口产品市场不断萎缩,相关产业效益下滑,企业停产,工人下岗失业。(二)反补贴措施的地位及对我国影响截止2005年,全球共发起反补贴案件182起,如下图所示:被调查国数据如下图:国外实行“反补贴”措施,对于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点影响:1、反补贴调查会阻碍我国相关产业及产品出口的发展。020406080发起数量(起)发起国截止2005年全球发起反补贴调查数据分布系列172451711664433美欧加南澳新智埃阿秘01020304050被调查数量(次)被调查国截止2005年全球被反补贴调查数据分布系列14215131010987666印韩意欧印泰加中巴法南张志豪: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之比较分析4从国外反补贴的实践可以看出,对我国实行反补贴调查的主要项目都是我国具有相对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和中低技术产品。反补贴调查往往会涉及相关政府支持的下游产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并且一个案件如果成立,就很有可能被用到其他相近产业中,使得关联产业也遭受打击。2、反补贴调查造成对我国的负面政治影响,引起他国相继滥用的连锁反应。反倾销造成的主要是企业的经济损失,而反补贴造成的则还有对我国政治上的负面影响。一旦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成立,我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控制就会被其他国家干涉,对经济的调控手段将受到很大限制。3、反补贴会增加出口产品成本,降低国际竞争力。反补贴是一项繁琐的工作,需要收集的信息量极大,因此反补贴调查的反申诉更将是一项十分庞大以及费用高的工作,而且,我国政府要取证以反申诉,收集证据的时候就将付出极大的费用。加之反补贴立案调查后,我国政府将面对很多复杂的调查问卷以及高昂的法律诉讼费,一旦调查结果是成立的,就将被征收不多于5年的反补贴税,这必然增加我们出口商品的进入国际市场的价格,降低我国产品的竞争力。(三)保障措施的地位及对我国的影响保障措施是WTO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行政措施,是各成员方政府依法维护本国产业利益的重要手段。采取保障措施的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以日本以及新兴的工业国家为主。从世界经济大环境下比较,发展中国家一直处于被动地位。近二十年来,我国在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伴随着频繁遭遇的反倾销指控,也不时遇到一些国家对我国实施紧急进口限制措施(即保障措施)。以日本为例,1995年便意欲就中国出口的大蒜和生姜实施紧急进口限制措施,后在谈判过程中中国作出让步,同意对这种产品实施出口配额制,也就是主动限制出口量。但2001年4月,日本又决定对中国出口的大葱、生蘑菇和灯心草实施紧急进口限制措施,为期200天,直到11月8日结束。两国虽就此问题进行了谈判,但结果不欢而散。中国乃在6月末宣布采取报复措施,对日本的汽车、移动电话和空调设备征收100%特别关税。我国在加入WTO后,由于部分出口产品因享受关税减让成果以及本身的成本优势,竞争力会进一步提高,这势必会使一些国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毕业论文5家的相关产业面临更大的竞争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频繁使用保障措施的可能性。三、三大贸易措施的比较分析WTO所允许的众多对外贸易措施中,有很多都可以起到保护、支持本国民族工业的作用,但唯有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可以用于民族工业受到损害的时候。他们在形式上以及作用上都有或多或少的相似之处,现将他们的不同之处做以比较分析。(一)三大贸易措施的最终措施比较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最终措施都是征收相应的抵制性关税,“反倾销税”以及“反补贴税”;保障措施的最终解决措施则是限制该项产品的进口量或者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或是采取关税与数量限制相结合的形式。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不会受到“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约束,因而可以针对某一特定国征收,而保障措施抬高关税或限制数量,在原则上必须是无歧视性的,所以不能针对特定国家征收。(二)三大贸易措施针对对象比较反倾销和反补贴针对的是不公平的恶意竞争行为,因此WTO《反倾销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并未要求进口方对出口方进行补偿。而保障措施针对的主要是公平竞争行为中进口过量的现象,因此,WTO的《保障措施协议》要求采取保障措施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应努力维护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当事国限制进口以保障其国内生产者时,原则上必须给予一定的补偿。因为保障措施针对的对象是公平竞争,所以有些经济学家把保障措施也称为是“不公平的保障措施”,相比之下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措施就更激烈和富有攻击性,而保障措施采取的措施则是相对比较平和的。(三)三大贸易措施法律支持比较《反倾销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均规定了司法审查制度,而《保障措施协议》未规定此制度。司法审查是指在反倾销、反补贴诉讼中,当事人对进口方当局的终裁以及行政复审决定等行政行为不服,可要求独立于负责所涉裁定或复审的主管机关的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判所进行司法审查,目的是确定终裁或行政复审决定的正确性。这两条是《反倾销协议》和《SCM协议》新增加的张志豪: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之比较分析6条款,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对被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当事人的利益以及防止反倾销、反补贴行政当局滥用权利都是有利的,这是国际反倾销、反补贴立法史上一次很有价值的(四)三大贸易措施性质及本质比较反倾销和反补贴虽然在程序规则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因为倾销是公司个体的行为,而补贴是政府行为,或者是政府授权的企业行为,因此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这二者在本质上也有着根本区别:反倾销针对的是出口商对于一项产品在本国市场上低价倾销的行为,而反补贴针对的是出口国政府对于商品或者行业给予政府补助补贴以增加生产力的行为。由于WTO是一个国际组织,并不处理公司的事务,所以不能规范生产或者出口的行为,如倾销等。因此,《反倾销协议》只强调政府对于倾销可采取的行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则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国政府在哪些方面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和政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针对别国的行为采取反补贴。此外,《反倾销协议》并未对倾销进行分类和采取不同的态度,只要被确定为倾销,即可采取相应措施;而《SCM协议》由于只是禁止或不鼓励政府使用那些对其它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相比前两者,保障措施就相对较为温柔,只是采取配额以及采取数量限制或者提高关税。保障措施是一种介于经济行为和政治行为的措施,无须繁琐的调查证明,只需以一个时期内的某种产品数量激增幅度即可确定并实施。(五)三大贸易措施实施期限以及对不同性质国家的待遇比较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实施期限通常不能超过5年,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通常不得超过4年。在发展中国家待遇问题上,《反倾销协议》规定在适用反倾销措施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应给予“特别考虑”,在征收反倾销税会影响发展中国家根本利益的情况下,实施之前应尽力寻求“建设性补救的可能性”。《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问题规定其内容主要是:联合国确认为最不发达国家的WTO成员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足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免受禁止使用出口补贴的纪律约束。《保障措施协议》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利益也做了较充分的规定:进口方只有在从一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进口量超过某一武汉科技
本文标题: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之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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