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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确立外商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投资活动的法律、经济和社会总则,旨在平等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利益和财产,保证塔吉克斯坦国民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运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投资系指投入到商业等获利活动或能取得社会效益的其他活动的各种形式的产权或知识产权,包括:1.现金,特别银行存款,股票和其他债券;2.动产和不动产(设备、房屋、建筑物和其他物质财富等);3.知识产权,如著作权,技术诀窍(“诺浩”)与技能等;4.土地、自然资源使用权及其他财产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投资也可以采用资本投入的形式。第二条投资活动指公民、法人以及国家所从事的投资行为。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可以是:1.外国法人;2.外国公民、无国籍者和定居住在国外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团体组织;4.主权国家;5.国际组织。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可采用以下方式:1.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持股的企业或组织里参股;2.建立外商独资企业;3.获得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等产权;4.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和法人共同或独立取得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其他产权;5.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和法人订立协议,从事其他形式的外国投资。第五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有和公共财产的私有化过程。第六条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进行外国投资的法律待遇等同或优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企业和组织迸行产权投资的相应法律待遇。如果外资投放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指定地区而需要优先发展的经济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可以享受额外的税收优惠和其他优惠待遇。基于保护外商利益,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有关法律对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活动范围加以界定。第七条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可以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从事特殊行业活动时必须事先获得许可。第二章外国投资保障第八条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不应收归国有。不得征用外国投资及其收益,除非发生自然灾害、特殊事故、流行病及其他紧急情况。一旦发生征用,其征用方法将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议会决定。征用时必须一视同仁,不得区别对待。外国投资被征用后必须尽快给予补偿,不得无故拖延,补偿金额应与征用发生时外国投资的实际价值相符。如果外国投资者提出要求,补偿应以外汇形式支付。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要求,允许将补偿金汇往国外。补偿金额、期限和方式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院依法裁定,或者由双边协议或国际条约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第九条外国投资被强行中断时,外国投资者有权要求对其投资及其收益进行赔偿。赔偿形式可以是货币或物品,赔偿数额应与投资活动中断时的实际价值相符。第十条外国投资者可以将其投资所得的合法收入以外币形式汇往国外。第十一条外国投资者可以将其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获得的利润依法进行再投资。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授权银行及国外银行开立本币和外币帐户。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规定的外汇买卖程序,将其在银行帐户中的本币兑换成外币。第三章外资企业创办和经营第十二条接受外国投资的企业可以是合资企业,也可以是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禁止的形式以外,外资企业可以采用任何企业形式。企业创办由创办者自行决定。如果创办者之一是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国有企业或社会组织所属企业,则设立前须征得相关产权所有者或其代理人的同意。有关外资银行设立事宜依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银行及其活动法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在重大工程或大规模改造项目中引入外资设立企业时,须事先进行相关论证。必要时,引入外资创办企业须进行环境、卫生及生态方面的鉴定。一切鉴定方式和许可颁发办法均按在塔吉克斯坦境内生效的相应法规办理。第十四条l.外资企业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出具的财务鉴定在国家公证处办理注册登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附属单位以及代表处等,在提交申请报告后两周内在授权机构办理登记注册。外资企业在国家公证机构办理国家注册登记后获得相应的注册证书。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企业即获得法人资格。2.外资企业申请注册时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a)由创办者之一签署的请求企业注册的书面申请b)如果创办者不止一方,则应提交创办协议;c)企业章程d)证明合伙者有偿付能力和保证缴入法定基金相应份额的银行证明(证明须用国语并经公证);e)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出具的创立文件法律鉴定f)统计机关分类编码;g)企业所在地证明;h)注册费缴纳收据;i)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出具的财务鉴定。3.企业分支机构、附属单位以及代表处等申请注册时提交下列文件:a)国家注册申请;b)企业总部关于建立分支机构的决定;c)企业总部最高机构通过的章程;d)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出具的法律鉴定;e)统计机关分类编码;f)企业所在地证明;g)注册费缴纳收据;h)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出具的财务鉴定。如果创立外资企业违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或者提交的注册文件与要求不符,则不予以注册。注册遭拒绝时,申请者可向法院申诉。创立文件的修改和补充根据本条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注册费数额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规执行。外资企业登记机关自企业登记之日起10天内将企业登记情况通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第十五条外资企业可以按规定程序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也可以在国外建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处等。第十六条外资企业可以合并组建公司、集团或其他联合体等。但这些合并活动不得违反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第十七条合资企业创办文件中应规定合资各方投入法定基金的投资期限、数额及办法。如某合资方以财产方式投入法定基金,其财产作价由合资各方共同商定。合资方在企业登记注册后一年内缴付创立文件规定的在企业法定基金中的份额。如果合资企业在获得登记注册之后的一年之内其合资方未按规定缴付份额,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将请求法院依法取消该企业的注册资格。法院作出的此项裁决送交企业原登记机构并在报刊上公布。第十八条外资企业有权决定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和销售,有权选择供货商。外资企业必须事先获得对外经济活动的许可之后才能从事有关的对外经济活动。第十九条外资企业中外资份额超过法定基金30%以上时,企业可不经许可直接出口其产品或劳务。外资企业因自身经营需要,可不经许可进口自身所需产品或劳务。外资企业自身所需产品和劳务范围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有关法律加以界定。第二十条作为合资企业外方投资的资产,只要符合创立文件规定的活动,直接用于该企业生产或完成劳务项目而进口到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时,兔交进口税。第二十一条如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未另行规定,合资企业可自主选择财产保险和风险保险。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依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相关法规如数上税。第二十三条税务当局及其他授权机构必要时对合资企业活动某些方面进行调查,但不得超越其权限。企业应向检查机构提供报表及有关经营活动资料。税务检查机构不得泄漏企业商业活动秘密。第二十四条外资企业应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业务和簿记核算,制作统计报表。第二十五条外资企业可将其资产用作债务担保。房屋、建筑物、设备等产权以及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等可作为担保物提供担保。第二十六条以非财产权形式(“诺浩”,管理技术)进行的外国投资同样受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在外资企业获得的知识成果,根据塔吉克斯坦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使用。第二十七条外资企业可采用单个或集体合同的形式来约定其雇员的雇佣、解聘、工休、报酬、其他担保和补偿方案等劳动生产关系。外资企业外国员工报酬、休假、养老金事宜通过个人劳动合同解决。外国员工的外币劳动报酬可以汇往国外。外资企业中塔方员工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70%。外资企业中塔方员工的最低劳动报酬标准由塔共和国政府制定。第二十八条外资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不含外籍员工的养老金保障)按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规定来办理。外资企业应将外国员工养老金以外币形式转至其永久居留国相应基金会。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有关企业和组织的规定,外资企业应如数缴纳塔员工的社会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第二十九条按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创办人提出企业清算申请或者发生了企业破产,可以对外资企业进行清算。外资企业累积资产按其实际资产价值上税。第四章外国投资者购买和拥有有价证券第三十条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购买和拥有有价证券。第三十一条外国投资者购买股票和其他证券时,应在财政部进行登记备案。第五章外国投资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第三十二条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可以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规定,通过租赁获得土地使用权。依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规定,获得房屋和建筑物的所有权,也意味着获得了该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第三十三条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在获得政府颁发的许可证之后,可以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区内从事自然资源的勘探、开采和利用。第三十四条产权出租者可以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租赁和租赁活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签定租用合同,向其出租产权。第三十五条从事可再生和不可再生自然资源勘探、开采和利用及其他经济活动时,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应与政府授权机构签署租让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所从事的活动及其条件。第六章争议与自由经济区第三十六条如国际条约没有另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与国家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院进行审理。下列争议和纠纷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庭裁决,或者根据情况由塔吉克斯坦或外国经济法庭给予裁决:1.外国投资者与国家机构之间发生的争执;2.外国投资者与其他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其他法人之间发生的争执;3.合资企业合资各方之间发生的争执。第三十七条如果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签署的有关国际协定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中的某些规定不符时,应以国际协定为准。第三十八条为了吸引外资、外国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发共和国出口潜力,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在其境内设立自由经济区。自由经济区内的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将享受最优惠待遇。第三十九条除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提供规定的权利和保障外,在自由经济区内经营的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1.税收优惠。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享受低税率待遇,包括汇往国外的利润税。但优惠税率不能比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通行税率低50%;2.减收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费;有权长期租用某项资产并对租用资产进行转租;3.特别关税待遇。较低的进出口关税,同时简化过境手续;4.简化外国公民出入境手续,包括免签证。自由经济区内的优惠措施及条件由塔古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制定,并经议会批准后实施。
本文标题:塔吉克斯坦外商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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