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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舍、公寓的分类及防火设计(2012-10-2611:02:02)转载▼标签:杂谈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见问题释义(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2010.8)(1)目前对于公寓建筑没有明确的定义,除学生或员工公寓外,其他公寓应按旅馆建筑考虑其防火设计。(2)独立建造的学生或员工宿舍(公寓),应按居住建筑设计。其疏散楼梯类型、宽度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3.11条、第5.3.14条的规定;消防给水设计应执行第8.3.1条第4款等第八章中的有关规定。(3)与其他功能空间组合建造的学生及员工宿舍(公寓),其居住部分与其他非居住部分的防火分隔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4.6条的要求,建筑的消防给水设计应按整座建筑物的体积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考虑。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3.11条: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5.3.11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2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表5.3.11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人数一、二级3层5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三级3层2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四级2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第5.3.14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m。第5.4.6条: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2其他功能场所和居住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居住部分的层数确定应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层数。第8.3.1条: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第4款: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以此可以理解为:①除学生或员工宿舍(公寓)外,其他公寓应划归到公共建筑中,其防火设计应按公共建筑对待。②独立建造的学生或员工宿舍(公寓)应划归居住建筑,其防火设计应按居住建筑对待。③与其他功能组合建造的学生及员工宿舍(公寓),宿舍(公寓)部分应划归居住建筑,其防火设计应按居住建筑对待。也就是各走各的路、各过各的桥、各出各的招儿。然而第5.3.15条条文说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学生或员工宿舍(公寓)均属于集体宿舍,以第5.3.15条条文说明为据,则学生或员工宿舍(公寓)不但属于公共建筑,而且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见问题释义”并非正式文件(没有正式出版或发布),所以理论上来讲:
本文标题:关于宿舍、公寓的分类及防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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