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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联网报警设施第三章联网报警管理第四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为保障金融单位资金和职工人身安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已建成110报警服务台的地方,要尽快落实联网报警工作;暂未建成的地方,金融单位也应立即将报警系统(或装置)与就近的公安机关联接。各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联网报警工作的领导,对购置联网报警的器材、设备以及施工、服务等要组织调查论证,择优选择,杜绝浪费。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9月21日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金融单位资金和职工人身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单位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及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性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金融业务的单位。第三条金融单位对外办理储蓄、现金收付、会计结算、证券交易等业务的营业所、室(厅、部),存放现金和重要凭证的金库、业务库、守库室及监控室等要害部位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联网报警设施;金融单位的运钞车、护卫车应当配有通讯、报警装置。第四条金融单位联网报警工作由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共同组织实施。第二章联网报警设施第五条联网报警设施包括报警、接警、信号传输设备。信号传输方式分为无线、有线两种。第六条安装在金融要害部位的报警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金库、业务库应当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设备;(二)守库室、监控室应当安装接警设备、入侵报警设备、人工触发的紧急报警设备、警报设备;(三)运钞车及其护卫车配备的通讯、报警设备应能及时准确地发出报警信号。第七条金融营业场所的报警设备应当安装在隐蔽、安全并靠近营业场所工作人员的部位,报警设施应当便于操作和即时报警,并具有防误动措施。第八条公安机关的接警设备应安装在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的110报警服务台或指挥中心。接警设备的警示信号应当易引起警觉、易分辩、易确认。第九条金融单位原有的报警设施和经过改造后的报警设施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继续使用。第十条联网报警设施应当具有防破坏、故障显示功能。第三章联网报警管理第十一条联网报警设施由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统一规划、统一安装、统一管理。第十二条联网报警设施的设计、实施方案,应当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人民银行主管部门审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人民银行依照本规定对安装的联网报警设施进行检查验收。第十三条金融要害部位受到不法侵害或治安灾害事故威胁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接警、处警。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制定金融要害部位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预案。金融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演练,保证要害部位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报警。第十五条金融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报警设施的各项管理制度,报警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本单位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人员负责。第十六条联网报警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等情况应当严格保密。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金融单位联网报警工作的检查和指导,以保障联网报警设施正常运行,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督促限期整改;对因违反规定,在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时不能及时报警、接警和处警,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安全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经营金银珠宝营销业务的商店、柜台,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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