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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司法审查第一节司法审查概述第二节司法审查的原则第三节司法审查的对象和范围第四节司法审查的主体及其管辖第五节司法审查参加人第六节司法审查的标准第七节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第八节司法审查的审理程序第九节司法审查的判决裁决和决定第一节司法审查概述一、司法审查的概念司法审查是现代民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纠正违法活动,并对其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予以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一)一般意义的司法审查司法审查制度的起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从司法审查的形式来看,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有两种:一是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模式;一是专门法院的司法审查模式。就司法审查的层次来说,西方国家分别有宪法和行政法两种层面的司法审查。思考1: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的区别思考2: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具体到本书,主要从行政法层面使用司法审查这一概念。1.行使司法审查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二)我国的司法审查2.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即人民法院以具体的行政行为为直接的审查对象;我国司法审查可以表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4.司法审查的方式是诉讼程序。(一)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政体制;(二)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二、司法审查的作用(三)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3.司法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四)有利于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五)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三、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和宪法依据1.民主原则;2.法治原则;3.权力制约原则;(一)司法审查的理论依据4.人权保障原则。(二)司法审查的宪法依据1.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控告违法、失职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和权利;2.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将被追究违法责任;3.我国宪法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主体地位。(三)司法审查的直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通过,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第二节司法审查的原则一、司法审查的一般原则(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三)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四)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五)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六)辩论原则;(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七)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二)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二、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四)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三)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五)不适用调解原则;(六)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第三节司法审查的对象与范围一、司法审查的对象与内容所谓司法审查的对象,按通常的理解,是指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所针对的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它解决具备何种性质行政行为构成可诉性行为,法院可以对之进行审查和审查的程度及强度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司法审查的对象和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及其合法性。二、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司法审查只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司法审查的程度和强度是对具体行政是否合法作出评价,三是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审查。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案件;(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所谓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也就是人民法院对那些行政案件拥有审判权。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5.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6.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的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4.拒绝或者不予答复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的案件;(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续)(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续)8.其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二)司法审查的排除范围2.抽象行政行为;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3.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5.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申诉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4.终局行政裁决行为;6.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二)司法审查的排除范围(续)第四节司法审查的主体及其管辖一、司法审查的主体(一)司法审查的主体——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亦即司法审查的主体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然,坚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并不排斥必要的监督。司法审判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意味着有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二、司法审查的管辖(二)司法审查中的审判组织1.行政审判庭;3.审判委员会。2.合议庭;司法审查的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与分工。管辖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专门法院,如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不受理和执行行政案件。(一)级别管辖(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我国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可分为以下几类: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地域管辖。(三)裁定管辖不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和决定而确定的管辖,称之为裁定管辖。1.移送管辖2.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某个人民法院把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是指由同一案件于特殊原因,或两个人民法院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决定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3.移转管辖移转管辖是指经由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法院移转给上级法院,或者由上级法院移交给下级法院。第五节司法审查参加人一、司法审查参加人概述司法审查参加人,也就是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诉讼中为保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司法审查参加人具体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司法审查参与人比司法审查参加人的范围更为广泛,它不仅包括司法审查参加人,而且也包括证人、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司法审查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在行政诉讼的不同阶段,当事人有不同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称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司法审查中,原告是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二、司法审查中的原告诉讼的被告,是指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所谓共同诉讼,即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又统称为共同诉讼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三、司法审查中的被告四、司法审查中的共同诉讼人五、司法审查中的第三人(二)诉讼代理人的种类1.法定代理人;3.指定代理人。2.委托代理人;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依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人。六、司法审查中的诉讼代理人(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第六节司法审查的标准一、合法性审查标准(一)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司法审查的标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判断其是否合法或者合理的尺度。证据确凿,是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确实、可靠。证据充分,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具备足以证明其认定是的一定证据量。(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是否超越职权(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正确适用了相应法律法规,所适用法律法规是调整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符合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形式、手续、步骤、时限等进行的,符合具体行政行为法定的操作规程。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权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行为。二、合理性审查标准(五)是否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一)是否滥用职权(二)行政处罚是否显示公正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政职权时背离法律、法规的目的,背离基本法理,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形式上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但其内容与法律、法规设定该职权的用意相去甚远。显失公平是明显的不公正,是具有通常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水准的人均可发现。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所谓“参照规章”,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章参酌、鉴定之后,决定是否依照。第七节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一、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二、司法审查中的“参照规章”三、司法审查中的规范冲突及其选择适用(一)司法审查中的规范冲突状况;(二)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1.一般性选择适用规则;2.特殊性选择适用规则。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第一次审理该案适用的程序,包括开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步骤。第八节司法审查的审理程序一、第一审程序(一)开庭前审理(二)开庭审理(三)第一审程序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二、第二审程序(二)第二审程序的几个问题(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行政案件的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在其发生效力之前,由于上诉人上诉,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也可称为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1.上诉成立的条件3.上诉的审理与判决2.上诉的提起与受理4.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三、审判监督程序(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当有审判监督权或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或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依法决定由有关人民法院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称审判监督程序,或简称再审程序。(三)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第九节司法审查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一、司法审查判决司法审查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争议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实体判定。司法审查判决可分为如下形式: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确认判决和行政诉讼判决。二、司法审查裁定司法审查的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针对司法审查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加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按裁定形式可分为口头裁定和书面裁定。按照裁定的内容可分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裁定、停止执行裁定、中止或终结诉讼程序裁定、补正判决文书的笔误的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裁定、准予或不予撤诉的裁定、决定再审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二)司法审查决定的适用范围(一)司法审查决定的概念司法审查决定是人民法院对司法审查过程中就判决、裁定范围以外
本文标题:行政法学课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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