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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安全工器具管理,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确保实现“四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工器具”是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物体打击、尘、毒等危害,保障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第三条本规定明确了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职责,规范了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检查使用、保管存放、预防性试验、更换报废等全过程管理。第四条公司系统从事电力生产的各级管理人员及生产一线员工均应熟悉,并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发电企业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其他非电产业参照执行。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各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负责对所管辖单位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实施监督和检查指导。第七条各发电企业应遵照本规定,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和发放标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编制和实施购置、检验计划,按照产品说明书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及时更换报-4-废、过期和失效的安全工器具,督促、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做好对安全工器具的全过程管理。第八条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是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执行。第九条企业安全监察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器具管理的监督工作,负责对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和新购置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及组织验收,监督本企业安全工器具购置、检验、培训计划的实施。第十条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依据本规定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全过程管理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督促各类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检验、报废计划的执行,指导开展有关安全工器具使用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对安全工器具购置、发放及使用中的违章行为有权制止、处罚直至停止其工作。第十一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将安全工器具管理纳入劳动保护监督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安全工器具管理中的违法、违章行为。第十二条车间依照企业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和发放标准,根据生产岗位特点和安全防护需要,以及原有安全工器具损坏、过期、失效、报废等情况,制定、申报安全工器具订购、配置、报废计划;落实检查试验、使用保管、维护责任人;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清册等,做到帐、册、物相符;定期组织有关教育培训工作。第十三条班组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按照规程和使用规则要求,合理配置、使用安全工器具,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部门、班组应指定专人负责所属安全工器具的全过程管理。第十四条职工在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工器具。有权依-5-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安全工器具的要求,有权对安全工器具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第三章配备第十五条各企业必须根据本企业生产流程作业特点和安全防护要求,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安全工器具,严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工器具,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安全工器具。第十六条安全工器具的选择应根据各生产岗位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强度和安全工器具的防护性能,按照G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等规定要求,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配备,并应满足实际工作中风险控制要求。第十七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从业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相应的安全工器具。如已配备的安全工器具在其他环境(工种)作业不适用时,应另配备或借用所需的安全工器具。第十八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保证安全工器具配备所需经费的投入和使用。第十九条除生产作业人员之外,生产管理、保卫、安全检查及实习、外来参观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作业区域配备相应的安全工器具。第二十条安全工器具颜色、规格、标识等应符合集团公司火力、水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安全工器具,按照预案中规定的-6-数量、种类配备,妥善保管,确保满足应急需要。第四章购置及验收第二十二条安全工器具必须选用合格产品,并应有设备铭牌和“三证一书一标志”,即产品许可证、出厂试验合格证、产品鉴定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第二十三条安全工器具采购合同应明确供货单位的责任:(一)必须对供货的安全工器具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二)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三)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四)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安全工器具的备品和配件;(五)因产品性能、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供货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取消其同类产品的推荐资格。第二十四条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经过企业安全监察部门等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必须退货,严禁使用。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安全工器具采购、使用信息反馈机制。对使用中的安全工器具质量和性能以及厂家的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跟踪,建立合格供应方档案,发现质量、性能和售后服务等问题,及时向物资和安全监察部门反映,经核实后取消相应供应商或厂家同类产品的供货资格。第五章检查及使用第二十六条企业应按照安全工器具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定期组织安全工器具使用方法培训,凡是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安全工器具的人-7-员都必须接受培训,了解其结构和性能,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并做到“三会”,即会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会正确维护和保养安全工器具。第二十七条安全工器具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5009.1—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规定要求使用,严禁私自拆卸安全保险装置。第二十八条安全工器具必须在合格期限内使用,使用前外观检查应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严密,启动灵活,确认对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在其性能范围内,如发现有损坏、变形、故障等异常情况,应禁止使用。第二十九条使用中如对安全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时,应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三十条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检查要求:(一)企业每年或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检修周期要求,组织对本单位安全工器具进行全面检验;(二)车间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所辖安全工器具进行检查;(三)班组每月至少一次对安全工器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四)在使用前,由使用人进行检查,确保完好。(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记录,并按照“三定”(即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进行整改。第三十一条各类安全工器具的检查及使用要求按照附录2执行。第六章保管及存放第三十二条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存放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及-8-产品说明书要求,设置安全工器具专用存放柜,分类编号,定置摆放。第三十三条安全工器具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各种检验记录、试验报告、出厂说明及有关技术资料均应妥善保存。第三十四条安全工器具保管及运输的管理要求:(一)安全工器具保管及运输有厂家说明书的,应按说明书要求进行。(二)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工器具清册和档案,清册(见附录6)内容包括安全工器具名称、编号、规格型号、制造厂、出厂日期、检定日期、检定结果、下次检定日期、保管单位及负责人等。档案应包括安全工器具台帐(见附录7)、试验报告、三证一书一标志及供应方资料等内容;(三)工器具编号应具有唯一性、永久性,标识部位应醒目、不易脱落。第三十五条部分安全工器具保管和存放要求按附录3执行。第七章预防性试验第三十六条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安全工器具或出现质量问题的安全工器具、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配备必需的专用试验、检测器材,培训试验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工作。第三十七条本企业不具备试验条件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或具有试验能力的其他企业进行试验,并取得试验报告。第三十八条用于安全工器具试验的试验、检测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维护保养,其中试验设备的关键部件如:传感器、仪表等计量装置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定。-9-第三十九条各类安全工器具的试验周期、标准及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试验周期及标准见附录4、附录5。第四十条安全工器具试验合格后,应由试验人员出具试验报告(试验报告格式见附录8),并粘贴“试验合格证”(规格应符合集团公司《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要求)标签,注明工器具名称、编号、试验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并注意以下事项:(一)试验合格证粘贴部位,应遵循醒目、不易脱落、不影响使用性能的原则;(二)试验合格证出现脱落、损坏、字迹不清等情况时,应及时联系试验人员重新补发试验合格证。第八章报废第四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安全工器具,应予以报废:(一)新购置或使用中的安全工器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二)新购置或使用中的安全工器具经预防性试验不合格或达不到相关技术标准及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功能指标;(三)在使用或保管储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四)外观检查已严重损坏、不能修复或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的。第四十二条已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由试验人员及时清理并销毁,出具报废证明,报安监部门备案。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经试验不合格报废的,应立即退货。-10-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用于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1-附录1电力安全工器具分类一、安全工器具分为绝缘安全工器具、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安全围栏(网)三大类。二、绝缘安全工器具分为基本绝缘安全工器具和辅助绝缘安全工器具两种。(一)基本绝缘安全工器具是指能直接操作带电设备、接触或可能接触带电体的工器具,属于这一类的安全工器具有电容型验电器、绝缘杆、绝缘隔板、绝缘罩、携带型短路接地线。1、电容型验电器是通过检测流过验电器对地杂散电容中的电流,检验高压电气设备、线路是否带有运行电压的装置。电容型验电器一般由接触电极、验电指示器、连接杆、绝缘杆和护守环等组成。2、绝缘杆是用于短时间对带电设备进行操作或测量的绝缘工具,如接通或断开高压隔离开关、跌开式熔断器等。绝缘杆由合成材料制成,结构一般分为工作部分、绝缘部分和手握部分。3、绝缘隔板是由绝缘材料制成,用于隔离带电部位、限制工作人员活动范围的绝缘平板。4、绝缘罩是由绝缘材料制成,用于遮蔽带电导体或非带电导体的保护罩。5、携带型短路接地线是用于防止设备、线路突然来电,消除感应电压,放尽剩余电荷的临时接地装置。6、核相器用于检别待连接设备、电气回路是否相位相同的装置。(二)辅助绝缘安全工器具是指绝缘强度不是承受设备或线路的工-12-作电压,只是用于加强基本绝缘安全工器具的保安作用,用以防止接触电压、跨步电压、泄漏电流电弧对操作人员的伤害,不能用辅助绝缘安全工器具直接接触高压设备带电部分。属于这一类的安全工器具有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绝缘胶垫。1、绝缘手套是由特种橡胶制成的,起电气绝缘作用的手套。2、绝缘靴是由特种橡胶制成的,用于人体与地面绝缘的靴子。3、绝缘胶垫是由特种橡胶制成的,用于加强工作人员对地绝缘的橡胶板。三、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一般防护用具)是指防护工作人员发生事故的工器具,属于这一类的安全工器具有安全帽、安全带、安全自锁器、速差自控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SF6气体检漏仪。1、安全帽是一种用来保护工作人员头部免受外力冲击伤害的帽子。2、安全带是预防高处作业人员坠落伤亡的个人防护用品,由腰带、围栏带、金属配件等组成。安全绳是安全带上面的保护人体不坠落的系绳。3、速差自控器是一种装有一定长度绳索的器件,作业时可均匀地拉出绳索,当速度骤然变化时即可将拉出绳索的长度锁定。
本文标题: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A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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