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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5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委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6省(市)政府联合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切实加强我省2017—2018年秋冬季(2017年10月—2018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率和时间,确保完成国家新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在《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鲁厅字〔2017〕35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全面完成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指标。2017年,全省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61微克/立方米左右。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7个传输通道城市PM2.5平均浓度(以国控站点数据统计,下同)同比下降10%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0%以上(详见附件)。实施范围:全省17个设区市,重点是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7个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以下简称7个传输通道城市)。二、主要任务(一)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1.加快区县监测网络建设。7个传输通道城市于2017年10月底前,其他10个城市于2018年6月底前,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全部建成包含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项参数在内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其中县(市)建成2个以上,区建成1个以上。实时对外发布信息,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传率达到90%以上;2017年10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除国控站以外的监测站点,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核过的数据上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7个传输通道城市内各县(市、区)要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并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降尘量。(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2.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完善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经发现干扰监测数据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二)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3.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对已经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分类进行处置。列入淘汰类的,7个传输通道城市于2017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其他10个城市于10月底前完成取缔,要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列入整合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限期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被环保核查出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坚持边整治、边摸排,对新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限期完成关停取缔或综合整治。(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4.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各市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7个传输通道城市自2017年10月1日起,其他10个城市自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严肃进行责任追究。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于10月15日前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三)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5.全面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任务。2017年10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分别完成5万户以上以气代煤或以电代煤工程,其中,济南市已被列入中央财政支持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2017年10月底前取得实质性进展。7个传输通道城市要以乡镇或区县为单位,全行政区域整体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作,集中资源,挂图作战,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工作。鼓励其他10个城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程,提高冬季清洁取暖比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6.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已经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地区,各级政府要将其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禁止燃用散煤。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对已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并且没有出现散煤复烧的地区,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7.加强煤质监督管理。对2017年采暖季(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积极推广使用型煤、兰炭等洁净煤进行替代,同时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对已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创新煤炭管控机制,从煤炭销售供应侧着力,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严禁散煤流入。(省煤炭工业局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四)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8.全面排查燃煤锅炉。各市要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从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地区,严格问责。(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9.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各地要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自我加压,提高淘汰标准,扩大实施范围,下更大力度淘汰燃煤锅炉(含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2017年10月底前,济南市全面淘汰辖区内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淄博、聊城2市全面淘汰辖区内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潍坊、济宁、泰安、莱芜、德州、滨州、菏泽7市全面淘汰辖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7市全面淘汰建成区和县城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各级政府要对照清单,逐一销号。(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10.推动锅炉升级改造。7个传输通道城市燃煤锅炉在改燃的过程中同步实现低氮改造。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相应环保设施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脱硝装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事业单位应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同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状况。2017年11月1日起,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1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加快实施《山东省2017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行动方案》,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年内实现煤炭消费量净压减2706万吨,争取净压减3356万吨,全省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38233万吨以内。自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12.提前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在2017年采暖季前(2017年11月15日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关停淘汰32台、157万千瓦燃煤机组,淘汰的燃煤机组要实现电力解列或烟道物理割断。(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2017年采暖季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压减炼钢产能183万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五)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13.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各市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分行业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7个传输通道城市按国家要求将清单报送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其他10个城市于12月底前报送省环保厅。(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14.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各企业要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7个传输通道城市辖区内相关企业在2017年采暖季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其他10个市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2017年采暖季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辖区内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采暖季实施停产整治。(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六)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15.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从2017年7月1日起,严格执行石化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加快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在2017年10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完成863家企业的VOCs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责令采暖季实施停产整治。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16.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各市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要组织相关企业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7个传输通道城市在已完成现有高架源与国家、省、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的基础上,新增高架源要在2017年10月底前与国家、省、市、县(区
本文标题: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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