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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编号:甲方:乙方:为保护甲方的商业利益和乙方的个人利益,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和培养员工良好的职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等有关规定,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签订下列条款,以共同遵守。一、甲方不得侵犯乙方下列商业秘密:1、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前个人持有的合法的商业秘密。2、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同其他单位签订的保守秘密文件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二、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三、乙方利用业余时间和甲方以外的设备所开发出的和甲方业务无关的技术、专利等归乙方所有,无须向甲方汇报,甲方也无权享有。四、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五、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六、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七、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八、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九、乙方同意在离职之日起年内,不到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经营同类业务,并承诺在离职之后不得抢夺原单位客户、不得引诱公司其他员工与其一同离职为其服务或为新单位服务。就乙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甲方同意在乙方自离职之日起,按照乙方基本工资的1/2的标准向其支付年的竞业禁止的补偿费作为补偿。十、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名片、客户档案、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十一、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十二、本合同提及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是指甲方在技术开发、公司管理、市场销售等方面形成的只属于甲方的、没有公开的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整体经营策略、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甲方的客户名单、行销计划、进货渠道、采购资料、定价政策、报价、销售合同正副本、结算情况、财务资料、管理诀窍以及其他被甲方明确指定为商业保密的一切物件。十三、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乙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乙方解聘。十四、若乙方违反本协议对保密或竞业禁止的约定,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并不能使该协议解除,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直至约定的期限届满。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十六、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十七、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标题: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房地产企业在内的大中型企业员工保密合同。涉及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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