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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反思与回顾精彩观点:之一律师不能正常介入,不能投入到为弱势群体、为受害者提供民事赔偿这样的法律服务中来,这本身就是司法体制不正常的现象。之二研究者不论是刑诉、民诉、行政诉讼还是宪法领域的学者,都坚持认为要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扩大司法权的权威性格和独立性。之三2003年以前的改革有三个特征:第一,没有统一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者、组织者,是零星的;第二,很少涉及公、检、法、司关系的调整;第三,司法体制改革没有目标和方向,往往涉及到此部门与彼部门之间的权力再分配。之三第二个阶段的改革带来了一定程序的改革和证据规则的改革,死刑复核权力的收回带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比如说死刑的标准统一了,死刑的程序较之以往也相对公正了。之四:第三阶段的改革比较缓慢,财政拨款制度尚未解决,法院、检察院成了企业,公开寻租,赚取利益,这还不够可怕么?人财物不独立,唱一百遍司法独立的哲学也不管用。之五迄今为止,我认为两名启蒙时代的哲学家、思想家产生的两个重大的分歧,产生了两条道路,一个是卢梭,一个是洛克。洛克这条线索强调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理论;卢梭强调人民主权,人民把一定的权力让渡给他的代表。之六解决腐败最有效的手段不是靠叠床架屋的构建监督机构,而是构建民主,扩大公众的参与,让公众来监督公共权力,这是唯一的办法。主题: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反思与回顾时间:2008年11月15日晚7点至9点地点:北京大学二教205主办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主讲人:陈瑞华陈瑞华:各位同学,非常高兴在周末的晚上跟大家就司法体制改革问题一起来进行回顾,同时做必要的反思。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十几年来在法学界和司法界引起广泛关注的话题,这个话题到今天还在持续的被关注当中。它现在已经到了步履维艰的阶段,因为司法体制中的问题已经得到较为充分的暴露,但司法改革的进程却极为缓慢,甚至到了裹足不前的地步。在一个国家发生重大社会转型的时候,各种社会矛盾激化,社会冲突频发,甚至一些影响全国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而在这一过程中,司法制度经常是首当其冲被指责的对象。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近十年来处于停滞之中。但是主流的话语也好,民众的声音也好,几乎没有对政体做出很多的抱怨,因为我们生活中所面临的困惑似乎与政治体制有一定的隔阂,没有发生直接的联系。但是,民众对司法体制的不满却得到较为充分的显露。我们可以看到,近期发生的一系列举世瞩目的案件,都跟司法体制改革有着密切联系。从广州许霆案、南京彭宇案,一直到上海发生的杨佳案,从根本上说都涉及中国深层的司法体制问题。不仅如此,如果继续往前追溯,那么前几年发生的云南杜培武案、陕西邱兴华案件以及湖北佘祥林案件等,假如不谈其中所蕴含的法律技术问题,从根本上可以归结为中国的司法体制出现了问题。我们如果将观察的视野再扩展一些,就可以看到自从2003年孙志刚案件发生以来,随着中国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以及劳动教养制度存废问题的广泛讨论,中国的司法体制已经不再属于要不要进行改革的问题,而是如何改革以及怎样加快改革步伐的问题。这在社会各界似乎逐渐形成了共识。表面看来,近期发生的诸如河北石家庄三鹿毒奶粉事件,看起来好像跟司法体制没有直接的关联,但是这已经从深层动摇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因为有关部门对律师代理这些受害者进行赔偿诉讼施加了很大压力,现在很多律师都不敢介入。律师不能正常的介入,不能投入到为弱势群体、为受害者提供民事赔偿这样的法律服务中来,这本身就是司法体制不正常的现象。现在北京有一些律师,为毒奶粉事件的受害者进行面免费法律咨询,甚至进而寻求无偿的诉讼代理。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地方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时能否保持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能不说是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严峻考验。如果我们再看看近年来发生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污染等困扰大量公共利益的问题,涉及到不特定的大量人群的权利保障问题,最后仍然可以发现司法体制的潜在和显在的影响。比如说几年前发生在松花江流域的由化工厂爆炸所引起的严重污染事件,发生了如此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却没有一种诉讼制度能使这个案件进入诉讼轨道。北大几个教授以松花江的名义提起诉讼,最终没有任何结果。这其实是有点黑色幽默的意味,这种诉讼已经超出我国司法制度的承受限度。我给各位列举的这些发生在司法、社会、政治中的问题,大家可以看到,司法体制已经成为民众最先批评的对象。尽管政治体制隐藏在背后,很多情况下司法体制充当了“政治的晚礼服”,但是大多数人不会动辄对政治体制提出质疑,而是会“优先”质疑或者批评司法体制。于是我们要问两个问题:其一,我国的司法体制出了什么问题?其二,司法体制改革真的能够解决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一系列问题么?我们是不是对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没有真正给予合理的定位,以至于对它的功能作出了一些不切实际的夸大呢?我们再看近期发生的震惊司法界的黄松有案件。黄松有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相当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可谓位高权重。作为一个主管民事审判和裁判执行工作的副院长,黄松有涉嫌严重的司法腐败问题。面对这一严重的司法危机案件,我们要问两个问题:第一,黄松有案件靠司法改革能解决么?司法体制内的腐败靠司法改革能解决么?第二个问题,中国法学界有一个几乎达成共识的观点,那就是认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有一个主流的方向——维护司法的独立性,维护司法的权威性,扩大司法权的审查范围。研究者不论是刑诉、民诉、行政诉讼还是宪法领域的学者,都坚持认为要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扩大司法权的权威性格和独立性。研究刑事诉讼问题的学者主张增强司法权对检察权、警察权的司法审查,认为包括逮捕、拘留、搜查、扣押等在内的强制性侦查手段,都要经由法院的司法授权和审查;从事民事诉讼研究的学者主张要维护司法的中立性,把执行权从法院剥离出来,让它拥有更加独立、超脱的司法裁判权;研究行政法问题的人士主张让法院在民告官的案件中扩大受案范围,从具体行政行为扩大到抽象的行政行为;宪法学者更是提出了构建宪法诉讼、违宪审查、宪法司法化的改革目标,甚至主张一个人的权利在通过正常的刑诉、民诉、行政诉讼等普通的救济途径得不到解决时,还要告到国家的宪法裁判机构。这种宪法裁判机构既可以是最高权力机构下设的宪法委员会,也可以是宪法法院。什么意思?就是让国家的司法权拥有对行政权的审判,还要拥有对立法权的审判。当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使得马歇尔大法官留名青史,从此美国有了司法审查制度,这种司法审查又称为“违宪审查”,意味着法院可以依据宪法,对行政权和立法权进行审查。我们把它称为司法的能动主义。那么,假如按照宪法学者的改革思路,扩大法院的权威、增强法院的独立性、维护它在法治构建中的作用,甚至给它解释宪法的权力,那么,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就出现了。获得如此显赫地位的中国法院,真的能够担当起维护司法正义的使命吗?法院现在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还是有限的,就竟然出了如此严重的司法腐败问题,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大量“涉法上访”问题的出现、政治家对司法廉洁性的怀疑,不都显示出司法的公信力出现普遍的危机了吗?既然如此,这个国家的法院可能就没有办法充分维护公民的权利,起不到正义最后一道堡垒的作用。神话破灭了!其实,我们对法院实现司法正义寄予了无限的期待,民众却认为当务之急是解决司法腐败问题,政治家则认为首当其冲的是加强对法院的法律监督问题,这要比所谓的“建立司法审查”、“扩大司法权的裁判范围”、“增强法院的司法独立性”、“构建违宪审查制度”,更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性。现在司法体制改革正处于相对停滞的阶段。学者不应该过于自负,总以为自己掌握了真理,总想要改造这个世界,其实恰恰相反,有时你看到的未必是真实的东西。在法国大革命期间,有一句很有哲理的箴言:“正是那种想把我们带向天堂的努力,却把我们带到了地狱。”今天中国法学界缺乏反思的精神,总以为自己掌握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我们近十年来研究司法权的性质,研究司法权的功能,研究司法权的独立,研究司法权威,甚至呼吁扩大审查范围。这条道路到底要不要做出深刻的反思?所以今天晚上我想讲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近二十年来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简单回顾;第二个问题,我想给各位简单讲一件目前司法改革争论的几个大问题;第三点,简单梳理一下中国的司法体制究竟存在怎样的缺陷,我们的症结在哪里;最后一个问题,对未来司法体制改革做一些必要的展望和评论。一、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简单回顾我先讲第一个问题,二十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历程。我把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大体上称它为“实践中的探索阶段”,时间是2003年以前;第二个阶段,2003年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式启动阶段,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需要认真的梳理和回顾;第三个阶段就是2008年以来的改革动向。我们先看第一个阶段,在2003年以前,中国没有大规模的司法体制改革运动,甚至连司法体制改革的组织都没有建立起来。中央成立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从2003年开始做了一项重要的工作,所以2003年是一个时间上的分水岭。我们来看看2003年以前发生的几个变化。首先,法院自身进行了一些内部管理体制和诉讼程序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就发布了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这个五年改革纲要以及司法体制改革运动在2003年以前可以概括为两条脉络:第一条是诉讼程序改革。诉讼程序作为司法体制的一部分也非常重要,但它是司法体制中技术性相对较强的有机组成部分。之所以说它技术性比较强,因为它涉及到三大诉讼法,涉及到我国的诉讼制度、诉讼程序,但它却不涉及到法院、检察院的地位,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换句话说它没有涉及到体制问题。我们可以看到,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这条脉络是清晰可见的,那就是以对抗式为方向的审判方式改革,既发生在刑事诉讼领域,也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甚至是行政诉讼领域。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很简单,扩大控辩双方的参与,对法官的裁判权产生有效约束,主要是裁判程序上的改革。还有证据规则的构建也是带有很强技术性的方向。第二条脉络的改革就是法院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2003年以前整十年,法院内部的改革,特别是审判组织和管理方式的改革有这么几点值得关注。一个是立审分离,立案和审判分离,构建了立案制;第二条是审监分离,审判权和审判监督权发生分离,构建了单独的审判监督厅,号称法院内部的法院;还有审执分离,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专门组建执行局,这也是2003年以前发生的改革;再比如说构建审判长制度,当时主要考虑到要对院长、庭长的审级权加以约束,对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案件权力加以压缩,扩大法官的独立性。2003年以前还有一条线索,就是2000年的司法考试制度的构建,对今天依然影响很大。这个制度的构建采纳大陆法国家的司法考试模式,对司法人才的培养模式发生变化,这是司法的非职业化向职业化的转变。由原来的任何人都可以当法官、当检察官,向社会进行招干变成了专业的国家司法统一考试。这条改革大大促进了法官、检察官队伍的职业化。2003年以前还有一项变化就是司法鉴定权的改革,考虑到我国多少年来司法鉴定都高度垄断在公检法手里,形成了权力集中现象,审判权和鉴定权发生矛盾、检察权和鉴定权矛盾、侦查权和鉴定权矛盾,所以我们构建了相对独立的鉴定制度,但是今天仍然留了一个尾巴,那就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仍然拥有鉴定的管理权,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不再拥有鉴定的管理权。诸如此类还有很多,由于时间关系不再赘述。概括的说,2003年以前的改革有三个特征:第一,没有一个统一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者、组织者,所有改革都是各个部门零星进行的一些结合本部门的问题的改革,没有统筹规划;第二,很少涉及公、检、法、司关系的调整。严格来说,2003年以前发生的重大司法体制上的改革就只有2000年的司法考试,把法官、检查官的人事大权从法院、检查院一部分夺了回来,交给司法行政机关;第三,司法体制改革没有一个目标和方向,往往涉及到此部门与彼部门之间的权力再分配。而我们今天看的很清楚,司法体制改革不能变成权力的再分配,它必须有两个目标,保障人权和维护司法的正义。没有这两个目标,司法体制改革就会变成纯粹的权力之争、利益之争,但是2003年以前我们没有看到这样的
本文标题: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反思与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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