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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本溪市家庭服务业实施方案-2-发展本溪市家庭服务业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4号)文件精神以及《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关于本溪市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2011]1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家庭服务就业,规范家庭服务市场,加强家庭服务培训,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本溪市就业服务局决定进一步推进实施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一、发展本溪市家庭服务业实施方案的重要意义推进落实我市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意见,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扶持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庭服务,在促进我市弱势群体就业,缓解当前就业压力,改善民生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制定并推进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方案是平衡我市家政服务供求失衡状况、解决我市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重要途径;是规范我市家庭服务市场、加强家庭服务行业培训,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入-3-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稳定、扩内需、促就业,建设和谐本溪的重要举措。二、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工作重点(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政策措施,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维护好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扩大家政服务消费,拓展家庭服务就业,提升家庭服务水平,满足市民需求。(二)任务目标到2013年末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发展家庭服务业政策和监管制度。目前,我市家庭服务类型大致分为5种,包括家政、托老、维修、生活及其他服务类型,在基本满足全市居民家庭服务需求的同时,全市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数量达到2万人,并全部实行持证上岗,使职业技能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到2015年末,培育出一批管理科学、运作规范、影响力较大的家庭服务企业和家庭服务业品牌,实现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全市形成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功能多样化、服务行为规范化的家庭服务业市场体系。-4-通过实施技能培训、加强行业指导、规范培训体系等措施,每年扶持一批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庭服务,逐步形成一支高素质、强技能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队伍,逐步建成一个规范、安全、便利的家庭服务体系。(三)工作重点建立我市完善的家庭服务“输入-培训-就业”体系,逐步引导我市家庭服务市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全面提升我市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打造一支高素质、强技能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形成一个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产业群,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二、编制发展规划和标准(一)积极编制发展规划根据本溪市家庭服务业发展目标,到2015年,我市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达到90%以上,基本形成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家庭服务业企业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多层次家庭社会化服务体系;短期目标建立起近千平米的家庭服务业培训基地,集培训、技能鉴定和创业指导于一体,并组建起拥有多名中高级职称的技能培训师资队伍。家庭服务企业逐步实现由过去“中介式”、“员工-5-式”管理逐步向“员工制”发展,确实让家庭服务人员成为企业的员工。使用全省或全市统一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从业人员的稳定就业;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将在两年内实现快速发展,新增会员单位将达到200余家,二至三年内协会将实施组织结构规划,根据经营范围划分出不同类别协会分会,如月嫂协会、养老协会等,从而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2012-2015年,推动我市四区两县建设“家庭服务网络中心”,整合服务资源,培育服务企业,培训从业人员,形成比较健全的家庭服务体系,为扩大城乡居民便利、安全的消费提供有力保障;每年,召开一至二次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到2015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社会力量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居家服务和日间照料服务平台。为实现我市家庭服务业稳步发展,充分发挥政府调控作用、构建家庭服务业合理布局,制定全市家庭服务中长期发展规划显得尤为重要。重点规划发展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养老护理服务和呼叫服务等服务项目。努力适应城乡居民服务消费需求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大力发展家庭用品配送、洗衣、家教、理财等项目。鼓励家庭服务企业推进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大型家庭服务-6-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建立便民服务,整合行业资源,提供多功能服务,让百姓的生活更加便捷。对社会和商家也带来巨大的效益。加盟商通过便民服务中心,可以整体宣传提高收入,提高商业竞争力,极大的提升市场氛围。解决一部分再就业问题,促进就业,切实为市民办实事。开拓市场,增加新服务项目,如儿童接送、陪读、陪老人就医、上门厨师、代卖家居保洁用品等。主要以灵活就业愿望的人员及专业人才和知名商户参与组成的服务队伍,具有知识化、专业化的团队,具备吃苦耐劳,脚踏实地,注重细节,求实上进,追求完美的企业精神。可以通过短期的培训学习获得;对于需特殊技能的业务,可以直接招收具有专业素质的人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过实地走访调查,2012年初,将制定出完整的家庭服务发展规划,并开展实施工作。(二)制定行业规范标准2011年4月本溪市召开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同年7月本溪市家庭服务业协会成立,预示着我市的家庭服务行业正日趋成熟,逐步规范化。依托家庭服务业协会与联席会议办公室,逐步细化分类家庭服务业,走访家庭服务企业,到企业做调研,与企业共同制定并完善行业规范。2012年,制定家庭服务企业等级评定标准、家庭服务人员资质标准、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星级评定标准、家庭服务业服务要求。2013年,制定并完善家庭服务业管理质量标准、-7-家庭服务企业等级标准、家庭服务企业等级评定标准、家庭服务业服务流程、服务技术、等级评定、服务双方权利义务、纠纷处理办法。逐步在全市家庭服务企业推行行业规范标准,规范家庭服务业经营、服务和消费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三、加大相关扶持力度(一)降低家庭服务业创业门槛家庭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放宽家庭服务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类企业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资金2年内缴足。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积极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通过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企业提供场地和设施。允许开展网上经营家庭服务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8-“电子商务”字样,企业名称具体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电子商务+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核定为“网上销售××”。(二)鼓励失业人员到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对各类家庭服务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计算至2007年底之前)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夫妻双下岗双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向其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为家庭服务企业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服务人员提供推荐服务。(三)支持各类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创业活动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军队退役人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其提供免费的开业指导、创业培训、人事劳动档案代理等“一-9-条龙”服务。对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办家庭服务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其提供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贷款期限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棚改回迁居民自主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的,可向其提供3万元创业借款资金,夫妻、父子等合伙创业的最高限度不超过6万元。创办家庭服务企业并符合创业带头人条件的,优先认定为创业带头人,并向其提供创业带头人“三险”补贴,三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对符合享受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向其提供一次性专项资金补贴。(四)实行积极的税费政策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经有关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后,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可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服务企业,在新增加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10-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此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期暂定为2013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此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期暂定为2013年12月31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规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育养服务的,免征营业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和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服务业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在市内定点医院(本溪市妇幼保健所)进行岗前体检的,按照市政府指导价格,减免20%检查费用。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11-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五)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本溪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以本溪日报社、本溪广播电视台为依托对家庭服务业相关扶持政策予以大力宣传,研究制定宣传我市发展家庭服务业方面的措施办法,开辟报纸专栏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制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企业发布广告费用的减免优惠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和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印发并派送家庭服务相关扶持政策的宣传单,不定期在市内公共场所举行大型宣讲会。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宣传,从而深入贯彻落实对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四、建立信息服务网络平台(一)构建完善的信息网络服务平台1.建设家庭服务网络体系的重大意义支持引导家庭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是保障广大城乡居民便利、安全消费,扩大服务市场需求的有效
本文标题: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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