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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落实我校“十二五”发展规划,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实力,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组织、协调工作,人事处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日常工作。第三条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原则(一)人才引进与学科专业建设相结合。引进高层次人才,要立足于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要有利于我校人才资源的整合。(二)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相结合。引进高层次人才,要保证重点学科、特色学科的需要,同时,要兼顾新建学科、交叉学科的需要。(三)人才引进与智力引进相结合。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不拘一格引进高层次人才。第四条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形式(一)正式调入我校或被我校全职聘任。(二)受聘在我校短期工作。(三)担任我校兼职教授或客座教授。(四)与我校联合开展重大科研项目的合作研究。第五条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范围(一)教授、研究员(二)博士(三)具有特殊技能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队精神和创新意识,愿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要求。(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年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教授和研究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殊情况不超过50周岁。2.博士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特殊情况不超过40周岁。第七条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程序(一)制定计划。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根据学校人员编制情况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提出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党委批准后执行。(二)发布公告。人事处根据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和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招聘人数以及招考公告。(三)个人报名。应聘者应提供以下材料:1.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和来我校工作的要求。2.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各种奖励证书。3.反映本人学术水平和成就的论文、论著、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的目录,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证明书以及代表作原件。(四)组织考核。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按照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对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考试和考核,并由用人单位填写《大理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审批表》,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五)确定人选。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试和考核结果,提出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经学校党委会讨论,确定录用人员名单。第八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职责(一)教授、研究员职责1.为本科生或研究生开设两门主干课程,其中一门能用双语教学,每学年教学工作量达到本学院同类人员平均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2.三年内,主持一项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理科10万元以上,文科2万元以上)。3.负责制定本学科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省内先进水平,三年内主持校级重点学科建设。4.负责本学科的学术梯队建设以及学科骨干的引进与培养,并具体指导两名青年教师。5.平均每年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在三年内出版专著(含主编教材)一部。(二)博士职责1.为本科生或研究生开设一门主干课程和一门选修课程,每学年教学工作量达到本学院平均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2.四年内,主持一项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理科10万元以上,文科2万元以上)。3.参与制定学科建设和发展规划,协助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某一前沿方向赶超省内先进水平。4.负责本学科某一研究方向的学术梯队建设,以及学术骨干的引进与培养。5.平均每年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在四年内出版专著(含主编教材)一部。第九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待遇(一)教授、研究员和博士:1.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及校内津贴。2.住房补贴:25万元人民币(税前),分年度发放。3.科研启动费:根据本人申请的科研项目,理科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文科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4.每人配备计算机一台。5.配偶为国家工作人员且服从学校安排的,可随调我校安排相应工作;配偶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学校可安排临时工作;有未成年子女的,学校可按当地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协助安排就近入学入托。6.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可聘任为我校相应硕士点的硕士生指导教师。7.优先选拔为校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二)具有特殊技能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职责和教学科研任务确定待遇。(三)受聘在我校短期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的相关待遇,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或双方协商确定。(四)担任我校兼职教授或客座教授的人员,学校视情况一次性发给聘金500—2000元人民币,来校工作期间的相关待遇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五)与我校联合开展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由课题组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兑现相关待遇。(六)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学校可根据房源情况和引进人才的层次提供租住的周转房,周转房租金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管理(一)学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合同管理。教授、研究员和博士的服务期限均不少于八年。(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限内不论以任何理由离开学校,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全额赔偿甲方发给的住房补贴。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除赔偿住房补贴外,还将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赔偿相关损失。如因个人原因确需在服务期限内调离学校或辞职,必须赔偿学校给予的住房补贴等优惠待遇,随调配偶必须同时调离,并向学校交纳违约金。(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六个月后,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写出评议报告,并由人事处审核,合格者方可落实住房补贴、科研启动费等有关待遇。第十一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考核(一)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限内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届满考核。由人事处和所在学院按照年度考核与合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与住房补贴、科研启动费等优惠待遇挂钩。(二)年度考核均纳入全校教职工年度考核,由所在学院根据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及岗位职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三)中期考核与当年的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期进行。由人事处牵头,所在学院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及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四)届满考核与当年的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期进行。由人事处牵头,所在学院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及岗位职责进行综合考核。(五)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限内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年度考核、中期考核或届满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享受学校规定的优惠待遇;年度考核、中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学校将调整优惠待遇;届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学校将解除合同,不兑现任何优惠待遇,并给予辞退。第十二条学校每年划拨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补贴、科研启动费等。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标题:大理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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