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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社区建设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2011年10月14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根据《中共湖州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湖委〔2011〕5号),现就深化城乡社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完善城乡社区管理体制1.加快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自治的原则,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未达到30%的,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入住率达到3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工矿企业宿舍区、流动人口集中居住人口超过2000人的应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城市建成区内的行政村和人均耕地面积0.2亩以下(含0.2亩)的行政村,应积极稳妥推进“撤村建居”工作。2.完善社区治理结构。进一步健全以社区(村)党组织为核心、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以社区社会组织为补充、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广泛参与的社区治理结构。鼓励和倡导社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社区(村)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社区组织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和监督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开展工作,维护居民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共青团、妇联、残联、老年协会等群团组织在社区的机构,发挥其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发挥各类社区社会组织和居民群众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3.健全社区组织日常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社区党建联席会议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驻区单位协商议事制度、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制度,规范社区财产、档案、公章管理。普遍推行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更好地为群众提供服务。二、健全社区居民自治机制4.完善社区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推广社区党员或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议事协商、民主评议等制度;积极通过协商议事会、听证会、民情恳谈会等方式,及时解决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采取居民接待日、网上论坛、社区对话等有效形式,鼓励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广泛参与社区事务,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5.大力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并在活动场地、资金等方面为社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支持。适当放宽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居(村)民委员会要主动帮助办理备案手续。建立政府对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评估和资助机制,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采取“培育+补贴+奖励+购买”方式,大力扶持参与社区服务的社会组织,力争到2015年底,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达5000家以上。6.深化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以保障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不断创新村务公开的形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触摸屏、手机短信、“农民信箱”等信息网络作用。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的时间和程序,凡涉及村民利益、群众反映集中、密切关注的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开。完善民主决策内容,规范民主决策程序,建立民主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村务联席会议、“民主恳谈日”、“民情档案”等民主管理制度。加强村务决策、村务公开、“三资”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等监督。三、提升城乡社区服务能力7.加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服务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改建社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总面积按照每百户不低于45平方米集中配置,但每个社区最少不得低于550平方米。市区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改建社区的工作服务用房由规划和国土部门分别将社区用房配置要求纳入土地规划条件和拍卖条件。对市区新建小区由于地块划分而可能形成的社区用房分散配置的问题,由规划部门根据《湖州市中心城市社区布局专项规划(2009-2020)》在地块出让前设置集中配置社区用房的规划条件。对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原有一些零散、面积过小等无法综合使用的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由县(区)人民政府按上述配置标准要求,结合老小区改造同步建设,或通过置换、换租等方式集中配置,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社区工作服务设施的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应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8.加快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全面建立以12349服务热线为标志的城乡社区便民服务信息平台,架起政府、市场、社会与居民的桥梁,为城乡居民提供事务咨询与生活生产求助等服务。加快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实现社区公共服务覆盖全体居民,力争到2015年底,所有街道(乡镇)建有具备政务服务、便民服务、信息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和教育培训服务等功能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城市社区“一站式”社区事务中心(社区服务站)和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实现全覆盖。9.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加大社区信息化建设硬件投入,整合各类信息服务网络资源,构建社区信息综合服务网络,实现数据一次收集、资源多方共享。逐步改善社区居民委员会信息技术装备条件,提高社区居民信息技术运用能力,支撑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内部管理电子化,减轻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城乡社区服务网”,扩大社区服务的参与互动,实现全市社区服务的信息交流与社区资源的共享,满足居民生活、救助、医疗保障、就业指导、安全保障等多种需求,推动社区服务向现代化、信息化、网络化发展。10.规范发展社区物业服务。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发挥业主自治功能。完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向选择机制,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加强老小区物业管理,通过改造、整合,逐步推行物业管理,力争到2015年底,城市老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80%以上。加强对农村居民聚集居住后农村社区物业管理方式方法的研究,进一步完善适应农村居民物业管理的办法,美化农村居住环境,提高农村居民文明程度。11.加快发展社区便民服务。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鼓励发展家庭保洁、烹饪、保姆、家务管理、精神陪护、小学生接送等多种类型的社区家政服务。积极鼓励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修配、理发、洗浴、洗衣、餐饮、婚姻介绍、法律和心理咨询、日杂百货、废旧物资回收、农资供应等社区商业服务,方便城乡居民日常生产生活。积极鼓励失业人员自办或合伙兴办社区服务组织,或通过小时工、非全日制工和阶段性就业等灵活方式参与社区服务。12.完善社区服务业扶持政策。在立项审批、资金扶持、设施保障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县(区)财政每年要将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级每年要安排一定的社区服务业专项资金,保障公益性服务项目,支持经营性服务项目。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力度,积极采取项目管理的方法,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办或承接社区服务项目,兴办社区服务企业。四、加大对城乡社区建设的领导13.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纳入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县(区)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把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县(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14.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人员报酬、工作服务用房建设、社区服务平台建设、社区信息化建设及村级社区服务中心运转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按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逐年增加机制;社区工作者工资、“五险一金”等福利待遇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进一步落实社区党建经费,对设党委的社区每年安排党建工作经费2万元,设党(总)支部的社区每年安排党建工作经费1万元,社区党委、党总支部下设党支部的专职书记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标准补助工作经费,其中市本级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各县由县财政负担。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不包括人员报酬)按每百户不少于5000元核拨,规模在2000户以下的社区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市财政在现有财政体制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基础上,从2012年起,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补助由每百户1750元调整为2500元;社区党建经费补助由0.5万元提高到1万元。街道(乡镇)要将社区工作经费、社区购买服务收入和社会捐赠资金等纳入街道(乡镇)银行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并定期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15.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每个城市社区的专职工作者应不少于5人,人口规模在2000户以上或地域面积较大的社区,按每350户配置一名社区专职工作者,暂住人口较多的应按暂住人口每2000人增配1人。鼓励年轻机关干部、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机关企事业离退休人员等人员到社区为群众服务,努力形成社区工作者“老、中、青”结合的良好局面。社区专职工作者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招聘录用工作由县(区)民政部门(社区主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等部门组织实施。被招聘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16.健全社区工作者培养激励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居(村)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志愿服务人员的理论和岗位技能培训;积极组织社区工作者参加职业水平证书考试,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能力。加强对社区工作者队伍的考核与管理,建立以居民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居民满意度为准则的考评体系,将考核结果与社区工作者的奖金、职务晋升、评优转任和工作续聘挂钩。加大机关部门年轻干部到社区任职、锻炼的工作力度,优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结构。通过政策倾斜、定向招考等办法,让更多社区工作者报考事业单位或街道(乡镇)级领导岗位。17.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加强城乡社区建设中要发挥抓总引领作用,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搞好协调服务。依托社区开展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力社保、建设、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环保、体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支持和帮助城乡社区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城乡社区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城乡社区建设。
本文标题: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社区建设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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