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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培训讲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5月29日主要内容:l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监管的历史沿革;l关于《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过程;l关于《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正文部分重点内容的说明。(办法的附件由张丽老师主讲。)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监管的历史沿革l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之前,原国家医药管理局依据1996年发布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办法》对医疗器械进行管理,已包括了对体外诊断试剂的管理。与此同时,卫生部药政局依据《药品管理法》也对部分体外诊断试剂进行管理。l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卫生部原来的药品监管职能转移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监管的历史沿革l2001年7月2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意见》(国药监办〔2001〕357号)。在这个文件中明确了由医疗器械司负责随机专用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工作;药品注册司负责除随机专用体外诊断试剂外的其他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工作;药品安全监管司负责根据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属于放射性免疫分析药盒等特殊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审评工作。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监管的历史沿革l2002年9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实施分类管理的公告》(国药监办〔2002〕324号),对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分类管理,将体外生物诊断试剂按药品进行管理,体外化学及生化诊断试剂等其他类别的诊断试剂均按医疗器械进行管理,并列举了具体类别。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监管的历史沿革l关于324公告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产品上市前审批、批准后进入市场和企业管理三个方面的问题。l2002年、2003年药品注册司、医疗器械司也分别根据本部门的职能起草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过程l时间:2005.9-2007.4;l其中2005年10月、2006年6月两次上网征求意见;l本办法在2007年4月3日局务会上审议通过。《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过程在起草过程中关于本办法涉及的产品范围是个核心问题。曾考虑将所有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划归医疗器械进行管理,实现统一归口管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过程实现体外诊断试剂统一归口管理面临着有关法律的问题:l2002年9月实施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中规定:“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或者审核批准……”。此规定把“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纳入了药品管理的范畴。《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过程l1989年1月实施的《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放射性药品的定义:“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l由于存在着上述法规之间的矛盾,如果将“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放射性核素制剂(试剂)”全部划归医疗器械管理,我局认为属于重大法律调整事项,应当请示国务院法制办明确意见后再作出决定。l目前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是:由于涉及多个上位法的调整,故暂不对个别条款进行调整,待整体修订时统一考虑。《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重点内容的说明l本办法包括十二个章节及附件:总则;产品分类及命名原则;产品研制;临床试验;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产品标准及注册检测;注册申请与审批;变更注册申请与审批;重新注册申请与审批;注册申请的撤回、退审和复审;监督管理;附则及附件。第一章总则l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的定义以及本办法的管理范围。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及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应按照药品管理,因此本办法规定除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及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外,其他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注册管理均执行本办法。第一章总则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品种:lA、B、O血型定型试剂;l乙肝表面抗原酶联免疫诊断试剂(HBsAgELA);l丙肝病毒抗体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抗HCVELA);l爱滋病毒抗体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抗HIVELA);l梅毒诊断试剂(RPR及USR)。依据:卫生部文件《关于对用于供血员血样检测的体外免疫诊断试剂实行批批国家检定的通知》(卫药发〔1994〕第10号)、《关于抗A、抗B血型定型试剂定点生产问题的通知》(卫药发〔1995〕第26号)以及SFDA《关于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4〕第509号)第一章总则l第四条:关于注册管理的定义。本办法对原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定义进行了修改。明确注册审批部门的审批依据是申请人对产品进行的研究及对研究结果进行的系统性评价。其目的是强调生产企业必须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产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系统性的评价,强调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注册申请人应对批准后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负全责。第一章总则l第五条: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级分类注册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体外诊断试剂也实行分类分级注册的管理模式,对注册管理部门的划分与现行做法一致。第一章总则l第七条:关于申请人的定义。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注册证书的生产企业。第一章总则l第八条:关于境外生产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合法机构作为其代理人,境外申请人在中国境内设有办事机构的,其代理人应当为该办事机构;境外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没有办事机构的,则应当委托其他独立法人机构作为其代理人。第二章产品分类及命名原则l第十二条:关于产品分类原则。本办法有关产品类别的划分,是在借鉴国际有关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我国注册管理的历史背景、现状及发展趋势,充分考虑产品风险程度的高低,将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依次分为三类。第三类产品基本上属于此前按药品管理的品种。同时,对于按照本办法分类原则尚无法界定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由注册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分类界定的申请。第二章产品分类及命名原则l第十四条:关于校准品、质控品的注册问题。临床检验试验用标准品、质控品等,单独使用不能提供有价值的临床医学信息,但此类产品是临床检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以往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产品中,也要求校准品、质控品等申请注册。因此本办法依然保留了对该类产品进行注册管理。第二章产品分类及命名原则l第十七条: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原则。体外诊断试剂的通用名称及命名原则在以往按药品注册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中已有所要求,本办法沿用了按药品注册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通用名称的命名原则。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名称一般可由三部分组成:l第一部分:被测物质的名称。l第二部分:用途,如诊断血清、测定试剂盒、质控品等。l第三部分:方法或原理,如酶联免疫方法、胶体金方法等,本部分应当在括号中列出。l如果被测物组分较多或特殊情况,可以采用与产品相关的适应症名称或其它替代名称。第三章产品研制l本办法对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以强化生产企业对产品研制过程的重视,同时为技术审评提供更加详实的技术资料。l此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留对产品研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第三章产品研制l第十九条:产品研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而进行的产品研制工作应当包括: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产品生产工艺的确定;注册产品标准的拟订;产品稳定性研究、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产品性能评估等相关工作。申请人可以参考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产品研制,也可以采用不同的实验方法或技术手段,但应当说明其合理性。第三章产品研制l第二十条:关于产品的性能评估。产品性能评估是指对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和临床性能的评估。分析性能主要包括分析灵敏度、分析特异性、测定范围、测定准确性、批内不精密度、批间不精密度等。临床性能主要包括临床灵敏度、临床特异性等。第四章临床试验l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进行临床试验的目的,是通过对临床样本的测定评价其“临床性能”。对于申请人认为需要豁免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可以在提交注册申报资料的同时提出豁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l在综合考虑了以往审批情况和体外诊断试剂风险较低的基础上,本办法规定申请人可自行开始临床试验,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再进行。第四章临床试验l第二十四条:临床试验的定义。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比较研究在内的临床验证)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第四章临床试验l第二十八条:关于临床试验机构的规定。第三类产品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3家(含3家)、第二类产品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2家(含2家)省级卫生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对于特殊使用目的产品,可以在符合要求的市级以上的疾病控制中心、专科医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中心等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第四章临床试验l第三十一条:关于临床例数的确定以及临床试验的豁免。临床试验病例数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目的、统计学要求,并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确定。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另行发布。罕见病、特殊病种及其他情况,要求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注册申报资料的同时,提出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技术审评机构对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全面的技术审评后予以确定,需要补充临床试验的,以补充资料的方式通知申请人。第四章临床试验l第三十二条:对境外产品临床试验的要求。申请境外产品注册,需要提供境外的临床试验资料。申请人应当按照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考虑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不同种属人群所适用的正常参考值(或参考范围)等诸多因素,在中国境内进行具有针对性的临床试验。第五章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l第三十八条:关于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定义。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基本运行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的过程。第五章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l第三十九条: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原则要求。申请第二类、第三类产品注册和重新注册前,申请人应当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对于首次注册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还包括对申请注册产品研制情况的现场核查。申请第一类产品注册的,质量管理体系由申请人自行组织核查。第六章产品标准及注册检测l第三类产品的注册检测,目前暂规定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和具有相应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完成。l第二类产品的注册检测,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具有相应承检范围的检测中心完成。第六章产品标准及注册检测l第四十一条:关于产品标准和标准物质的定义。体外诊断试剂标准物质是实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检测和监督检验结果准确一致的主要工具,是保证量值有效传递的计量实物标准。第六章产品标准及注册检测l第四十四条:注册检测的定义。注册检测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具有相应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标准根据有关研究数据、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针对其所设定的项目、指标,所采用的标准品或参考品的科学性、合理性等内容提出意见,并对送检样品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第六章产品标准及注册检测l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注册检测的原则要求。申请体外诊断试剂首次注册,第一类产品一般不需要进行注册检测;第二类、第三类产品应当进行注册检测;第三类产品应当进行连续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测。同一注册申请包括不同包装规格时,可只进行一个包装规格产品的注册检测。第七章注册申请与审批l目前医疗器械产品的批准证明文件为《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其附件为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l本办法规定,批准注册产品的证明文件形式仍然为《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注册证书有效期为4年。但证明文件后增加了两个附件:注册产品标准和产品说明书。l由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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