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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标准的通知(京民福发[2011]161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市场,经研究决定对《关于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京民福发〔2009〕117号)规定的运营资助标准调整如下:一、对社会办福利机构(不含社会办会员制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为生活自理老年人开展的福利服务,资助标准由150元/人/月调整为200元/人/月;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开展的福利服务,资助标准由200元/人/月调整为300元/人/月。二、对“公办民营”类社会福利机构为老年人开展的福利服务,资助标准由150元/人/月调整为200元/人/月。三、对社会办福利机构为会员制老年人开展的福利服务,资助标准从100元/人/月调整为200元/人/月。四、对社会办福利机构为生活能自理的残疾人开展的福利服务,资助标准从100元/人/月调整为200元/人/月;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开展的福利服务,资助标准从100元/人/月调整为300元/人/月。五、以上资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其中第四项由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六、对社会办福利机构为孤儿弃婴开展的福利服务,由区县财政给予相应资助。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本文标题:北京市调整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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