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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和披露以及对公司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第四条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第五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第一节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http∥)上正式公开。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五)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六)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七)公司分配股利或拟定增资计划;(八)公司董事长、1/3以上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告无效;(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入;(十八)公司进行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十九)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二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第十一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包括但不限于: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五)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第十二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知悉内幕信息的梗概描述、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时间等(附表)。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主动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六条公司的子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第十七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第十八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十九条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内部局域网、内部通讯等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二十一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第二十二条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事项(注1):公司简称:公司代码:报备时间:年月日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个人填写姓名)(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企业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上市公司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3)内幕信息获取渠道(注4)信息公开披露情况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注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使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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