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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制度修正案》(2010年10月22日)1、制度原文: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以及公司相关制度办理。(一)单次投资额、收购和被收购、出售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3%以上的一般性投资,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二)单次投资额、收购和被收购、出售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10%以上的其它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修改为: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以及公司相关制度办理。单次投资额、收购和被收购、出售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3%以上的一般性投资,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公司可进行证券投资(范围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等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和衍生品投资(范围包括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报董事会批准。单次投资额、收购和被收购、出售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10%以上的其它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所有衍生品投资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套期保值类衍生品投资的业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所有非套期保值类衍生品投资均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2、制度原文: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修改为: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3、制度原文: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为: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4、删除条款:第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完)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0年10月22日
本文标题:TCL集团:《重大投资管理制度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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