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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工程监理)我国工程建设监理现状及发展展望摘要:工程建设监理在建设过程中主要发挥“三控,三管,一协调”的作用,促进工程建设计划目标的实现。但我国现阶段工程监理工作不到位,“名不副实”、难于充分发挥作用等问题,影响着监理活动的发展。本文通过对目前监理发展所依存的我国建设市场的法制环境和建设市场责任主体各方行为规范的测评,以及工程监理体制、机制上与国外监理行业进行对比分析,从建设市场的大环境和监理自身的原因等方面,针对当前影响监理工作顺利开展所存在的问题和现状,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最终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措施和改进建议,以利于今后监理业的发展。关键词:工程监理;建设市场;市场责任主体;困难问题;工作现状;对策措施;发展1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工程监理)前言监理制度在西方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并已成熟完善,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已成为国际承包市场普遍认可和广泛应用,对发包商、监理工程师、承包商的责任、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时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进行的保证。我国工程建设监理是改革开放后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建设中的腐败行为,为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但我国现阶段工程监理不到位,“名不副实”、难于充分发挥作用等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监理行业的发展。在工程建设监理实践中深感我国监理制度起步晚,监理水平低,监理力度不够,计划经济体制思想和传统的习惯方式仍束缚着市场化监理模式的发展。客观上讲,建设监理应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西方,工程咨询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需要一个非常专业的第三方来进行监督、协调工程管理方面的工作,从而在保护有关各方利益的情况下产生的。可在我国,是在不断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及适应市场经济运作条件下而引用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是人为使其建立、推广直至形成规模,实际是先有监理理念,后有监理市场,在经过不断探索而完善,属于政府行为,两者的执行环境不同。我国目前工程建设投资主体主要还是以政府投资为主,民营及私有投资占少数,这就决定了我国建筑市场很大程度上要受政府的约束,政府出台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明确了监理在工程安全和质量方面的责任。按市场运作来讲,工程安全和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归施工单位,他们才是第一线操作者。当然,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的监理企业,也应该主动地去适应和研究我国目前的市场和国家的宏观调控,不能一味地怨天尤人。那么如何调节好这其中的关系呢?还需我们作进一步研究。再者,中国传统的“谁投资谁就有决定权”的思维定式及业主对国有监理企业的偏向,严重阻碍了监理委托制的发展,也严重影响了工程监理业的市场化发展。那么如何改变这个现状?这就要求我们尽早完全融入市场。与国外监理工程师相比,无论在监理制度、监理工作水平、监理责任心和监理宗旨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为了完善我国监理制度、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增强监理人员责任心,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尽快与国际接轨,本文从对目前监理发展所依存的我国建设市场的法制环境和建设市场责任主体各方行为规范的测评,并从工程监理体制、机制上与国外监理行业进行对比分析,探讨当前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对策措施和改进建议。2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工程监理)一我国工程建设市场环境及监理现状1现行国家建设市场法制环境1998年3月1日《建筑法》颁布施行,基本确立了建设监理法律地位;2000年1月3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明确了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义务;2001年2月1日又颁布实施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监理人员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在《刑法》中对监理也有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条款。这些法律及法规的颁布施行,涵盖了建管、设计、业主、监理、施工、检测、材料等单位责任主体各方必须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理说对责任主体各方均具备相应的约束力,但实际上,国家至今并未在法律上将监理确立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第三方。首先,目前无论《监理规范》、《建筑法》,还是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均未就监理工程师的地位、作用、职能等方面有明确其独立第三方的规定。监理工程师究竟是业主代理人,还是独立第三人,或是争议裁决人,并不明确。而要使监理真正发挥作用,确立其独立第三方的法律地位是必须的。其次,监理费必须严格遵循收费标准及法规规定,并根据监理合同,按实际进度分阶段收取。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理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去解决并处理好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矛盾与争端。只有解决了这几点,监理才能真正树立其在建筑业中的的良好形象。2建设市场责任主体各方不规范行为测评虽然我们都在国家各项统一的法律法规的严控下从事建设管理工作,然而各方对此反应并不一致。由于责任主体各方对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认知度和执行力存在差异,因此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难免存在差异。建设主管部门(1)上级文件虽然层层转发,但缺乏深入的细致的解释、培训、调查工作;(2)虽然收集了好多问题,但不能做到及时处理并限时公布结果;(3)对照法规,体现的惩戒力度弹性较大;(4)对建设行为主体各方的信用管理措施方法,缺乏行之有效的对等监管政策(如:仅局限于对监理进行不良行为考评,对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业主却无从下手,等等)。建设单位作为投资、决策、收益方,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是责任主体中的主要关键方。业主的不规范行为,直接导致了工程建设中的违规事件甚至责任事故(质量、安全)的发生。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业主代表大多数属于凑合型,并不都精于工程业务;(2)不愿按步骤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大多越轨办理项目建设手续;(3)盲目压缩工期,恨不得今天决策好,明天办好手续,后天就开工,企图一夜建成;(4)串通承包商低价中标,选择低素质的队伍;(5)材料指定厂家,为省建设资金,进场不合格材料,送检样品进行检验;(6)无法确保建设资金按进度付款;3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责任主体中的又一关键方,其素质与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该工程的实体质量。其不规范行为主要体现如下:(1)投标时弄虚作假,为谋取中标不惜代价共同串标、陪标,有时为迎合业主被迫低价中标;(2)借用资质,队伍挂靠;(3)管理手段落后,缺乏完善的组织机构人员和组织措施;(4)层层转包,履约失信;(5)施工中偷工减料;(6)人为因素谋求低价中标,无法保证按标准规范施工。设计单位(1)在方案并不完备的情况下,区于业主压力,边设计边进行施工,导致返工重做时有发生;(2)违反设计标准进行多层次变更,没有一点原则性;检测单位(1)缺乏对送检试件的有效、真实、客观的评价;(2)仅对来样负责,对于来样是否为实际工程所用并不深究;(3)缺乏施工过程中对实物质量的随机检测验证环节。材料单位(1)实际使用与提供样品存在差异,以次充好;(2)送检产品能否代表工程全部得打个问号;(3)材料单位的选定主要;由业主说了算,大都做不到请监理参与和业主共同选定。3当前造成监理工作出现问题的分析(1)监理企业资质管理问题目前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失衡,过度竞争导致了不良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造成了市场混乱局面。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在某些部门和地方甚至愈演愈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远未形成。监理分包、挂靠现象也是五花八门,花样百出,在建筑行业形成了潜规则。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但是外来企业名不副实的进入,不但没有促进竞争,反而影响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2)监理企业的体制问题我国的监理企业的性质,基本上都是股份制的国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的组成,是股东与雇员的关系,除了股东和在该公司部分注册监理工程师能相对稳定在一个企业里执业外,其他监理人员的流动性很大,有的工程一个施工周期会调换多个监理人员。有的监理公司,名义上是外地“某某监理有限公司”,且资质等级都是甲级、乙级公司,但实际操作、运转的人员都是当地人士,一套班子多个牌子的情况较多。投标承诺人员和实际到场人员不符合,政府监管力度不够,多数都是委托人监管,但很多委托人都无可奈何,为了工程进展,不得不加大委托人的管理力度,来弥补监理工作的不足。(3)监理服务取费低问题㈠监理服务取费标准低:在我国目前工程监理行业低标准取费的条件下,监理企业只4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工程监理)能困难重重地维持低水平运行;加之低价抢标和低价中标的不良竞争较为普遍,导致了监理企业难有积累、发展后劲不足;监理企业服务不到位的一些弊端,使我国工程监理总体实力较弱、行业整体素质难以提高。㈡承揽监理业务的不恰当竞争:工程施工周期、监理取费费率低以及监理人员的素质,从理论上讲应该是协调的。但从工程招标实行最低价中标以来,监理招标、监理业务的承揽也是实行最低价承包。在监理业务竞争时,很多建设单位不是优先考察监理企业的资质、人员的素质,而是以最低的监理取费标准为选择的唯一标准。部分监理企业为了能得到监理业务,也互相压价,低价承揽业务很难实现高素质监理人员的到位或到位率低。(4)建设业主延续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使监理职能自行退化现在虽然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但是计划经济时代建设工程管理模式依然随处可见,只不过是组织形式和名称上有所变化。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个参建主体中,监理单位的主体地位最不突出。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合同的甲方即投资主体,拥有绝对的主体地位和控制权。施工单位作为施工任务完成的主体,合同金额大,其行为决定了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能否最终达到建设单位的投资要求,在某种意义上施工单位的工作好坏直接主导着工程施工过程,因此其主体地位也不容置疑。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理应发挥重要作用。但监理单位由于合同金额小、不直接投资、加上我国多年来形成的重施工、轻管理的陈旧思想,其主体地位仍很难得到保证,甚至被边缘化。建设单位为了获得投资效益的最大化,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仍然不惜高出监理人员工资2—3倍的代价,聘用工程管理人员。他们的任务就是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工作,其职能相当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工程建设指挥部。本来这些人的工作监理人完全可以取代,建设业主只要有一名代表负责监理与建设业主之间的联络就可以,还能够节省大笔的支出费用,但他们对监理不够信用,感觉用自己聘用的人员可靠。《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赋予监理的职能本来是“三控”,但在实际工作中,监理职能已经退化为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其原因:一是在投资控制方面,建设业主支付工程款时,有的根本不需要总监签字,不需要监理控制,但在他们资金紧张的时候也需要监理出来挡一挡,让监理以“工程质量和进度有问题”为由,来拖延支付工程款时间,直接左右了监理的公正性,而大多数监理人的想法也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让监理控制就不去控制。二是在进度控制方面,工程总进度、月进度、周进度计划原本都是应该经过总监审核的,但实际工作中被拖延的照样托,因为影响工程进度的往往不是人力不足,不是气候条件,不是组织管理上不去,而是绝大多数因为工程款不到位或不按时拨付造成的。由于建设单位在工程款方面违约,施工单位就有理由放慢施工速度或停止施工。所以让监理对进度控制大多数也只能停留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培训教材中,实际工作中监理无能为力,因为监理没有投资控制权,也就无法控制进度。整个建筑市场基本都是这种局面。小小的监理企业,无力改变这种状况,只能是顺乎其然罢了。由此监理职能只能由理论上的“三控”退化为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5)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实行监理行业准入制度以来,我国监理队伍的相应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从整体素质而言,仍然不能适应监理市场的需要。一方面,现有的监理从业人员,大部分都是半路出家,是从不同的专业转换而来,从承包商、设计单位、建设管理部门、大专院校或其他单位转行或退休的监理人员,学历相差悬殊,既有研究生,也有中学毕业,且文化水平偏低的占绝大多数;职称差别也很大,有高级工程师,也有刚走出校门的的毕业生。部分监理人员事中、事前控制能力差,关键
本文标题:监理专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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