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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StandardfordesignofpublictoiletsincityCJJ14-2005J476-2005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4-2005,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3.8、3.3.15、3.5.8、4.0.13、6.0.7、7.0.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9月16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4号“关于印发《2001~2002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通知”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调研和认真总结,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进行了修订。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设计规定;4.独立式公共厕所的设计;5.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设计;6.活动式公共厕所的设计;7.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设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2.设计原则由“卫生、适用、经济”,改为“文明、卫生、方便、适用、节水、防臭”;3.增加了卫生设施设置的具体要求;4.增加了独立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和活动式公共厕所设计的要求;5.增加了卫生洁具平面布置的要求;6.增加了卫生设施的安装要求;7.对男、女厕位设置比例作了调整;8.增加了无障碍公共厕所设计的要求。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尚家楼甲48号,邮政编码:100028)。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锡弟梁广生马康丁吴文伟刘竞俞志进刘建平朱桦麦绍在张海兵张彦天杜海涛孟繁柱邓义清刘建东1总则1.0.1为使城市公共厕所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发展要求,满足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需要,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各种不同类型公共厕所的设计。1.0.3公共厕所的建设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要求纳入详细规划。1.0.4城市公共厕所应逐步建立以固定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沿街公共建筑内厕所对外开放的城市公共厕所布置格局;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为现代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的主要方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贮备一定数量的活动厕所满足大型活动对辅助设施的需要。1.0.5公共厕所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3设计规定3.1一般规定3.1.1公共厕所的设计应以人为本,符合文明、卫生、适用、方便、节水、防臭的原则。3.1.2公共厕所外观和色彩的设计应与环境协调,并应注意美观。3.1.3公共厕所的平面设计应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和洁具的使用空间,并应充分考虑无障碍通道和无障碍设施的配置。3.1.4公共厕所应分为独立式、附属式和活动式公共厕所三种类型。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根据公共厕所的位置和服务对象按相应类别的设计要求进行。3.1.5独立式公共厕所按建筑类别应分为三类。各类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应设置一类公共厕所;2城市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应设置二类公共厕所;3其他街道和区域应设置三类公共厕所。3.1.6附属式公共厕所按建筑类别应分为二类。各类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型商场、饭店、展览馆、机场、火车站、影剧院、大型体育场馆、综合性商业大楼和省市级医院应设置一类公共厕所;2一般商场(含超市)、专业性服务机关单位、体育场馆、餐饮店、招待所和区县级医院应设置二类公共厕所。3.1.7活动式公共厕所按其结构特点和服务对象应分为组装厕所、单体厕所、汽车厕所、拖动厕所和无障碍厕所五种类别。3.1.8公共厕所应适当增加女厕的建筑面积和厕位数量。厕所男蹲(坐、站)位与女蹲(坐)位的比例宜为1:1~2:3。独立式公共厕所宜为1:1,商业区域内公共厕所宜为2:3。3.2卫生设施的设置3.2.1公共场所公共厕所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1的规定:3.2.2商场、超市和商业街公共厕所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2的规定:3.2.3饭馆、咖啡店、小吃店、快餐店和茶艺馆公共厕所卫生设施的确定应符合表3.2.3的规定:3.2.4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等公共文体活动场所公共厕所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4的规定:3.2.5饭店(宾馆)公共厕所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5的规定:3.2.6机场、火车站、公共汽(电)车和长途汽车始末站、地下铁道的车站、城市轻轨车站、交通枢纽站、高速路休息区、综合性服务楼和服务性单位公共厕所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6的规定:3.2.7办公、商场、工厂和其他公用建筑为职工配置的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7的规定:3.3设计规定3.3.1公共厕所的平面设计应将大便间、小便间和盥洗室分室设置,各室应具有独立功能。小便间不得露天设置。厕所的进门处应设置男、女通道,屏蔽墙或物。每个大便器应有一个独立的单元空间,划分单元空间的隔断板及门与地面距离应大于100mm,小于150mm。隔断板及门距离地坪的高度:一类二类公厕大于1.8m、三类公厕大于1.5m。独立小便器站位应有高度0.8m的隔断板。3.3.2公共厕所的大便器应以蹲便器为主,并应为老年人和残疾人设置一定比例的坐便器。大、小便的冲洗宜采用自动感应或脚踏开关冲便装置。厕所的洗手龙头、洗手液宜采用非接触式的器具,并应配置烘干机或用一次性纸巾。大门应能双向开启。3.3.3公共厕所服务范围内应有明显的指示牌。所需要的各项基本设施必须齐备。厕所平面布置宜将管道、通风等附属设施集中在单独的夹道中。厕所设计应采用性能可靠、故障率低、维修方便的器具。3.3.4公共厕所内部空间布置应合理,应加大采光系数或增加人工照明。大便器应根据人体活动时所占的空间尺寸合理布置。通过调整冲水和下水管道的安装位置和方式,确保前后空间的设置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一类公共厕所冬季应配置暖气、夏季应配置空调。3.3.5公共厕所应采用先进、可靠、使用方便的节水卫生设备。公共厕所卫生器具的节水功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规定。大便器宜采用每次用水量为6L的冲水系统。采用生物处理或化学处理污水,循环用水冲便的公共厕所,处理后的水质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要求。3.3.6公共厕所应合理布置通风方式,每个厕位不应小于40m3/h换气率,每个小便位不应小于20m3/h的换气率,并应优先考虑自然通风。当换气量不足时,应增设机械通风。机械通风的换气频率应达到3次/h以上。设置机械通风时,通风口应设在蹲(坐、站)位上方1.75m以上。大便器应采用具有水封功能的前冲式蹲便器,小便器宜采用半挂式便斗。有条件时可采用单厕排风的空气交换方式。公共厕所在使用过程中的臭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3.3.7厕所间平面优先尺寸(内表面尺寸)宜按表3.3.7选用。3.3.8公共厕所墙面必须光滑,便于清洗。地面必须采用防渗、防滑材料铺设。3.3.9公共厕所的建筑通风、采光面积与地面面积比不应小于1:8,外墙侧窗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增设天窗。南方可增设地窗。3.3.10公共厕所室内净高宜为3.5~4.Om(设天窗时可适当降低)。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0.15m。化粪池建在室内地下的,地坪标高应以化粪池排水口而定。采用铸铁排水管时,其管道坡度应符合表3.3.10的规定。3.3.11每个大便厕位长应为1.00~1.50m、宽应为0.85~1.20m,每个小便站位(含小便池)深应为0.75m、宽应为0.70m。独立小便器间距应为0.70~0.80m。3.3.12厕内单排厕位外开门走道宽度宜为1.30m,不得小于1.OOm;双排厕位外开门走道宽度宜为1.50~2.10m。3.3.13各类公共厕所厕位不应暴露于厕所外视线内,厕位之间应有隔板。3.3.14通槽式水冲厕所槽深不得小于0.40m,槽底宽不得小于0.15m,上宽宜为0.20~0.25m。3.3.15公共厕所必须设置洗手盆。公共厕所每个厕位应设置坚固、耐腐蚀挂物钩。3.3.16单层公共厕所窗台距室内地坪最小高度应为1.80m;双层公共厕所上层窗台距楼地面最小高度应为1.50m。3.3.17男、女厕所厕位分别超过20时,宜设双出入口。3.3.18厕所管理间面积宜为4~12m2,工具间面积宜为1~2m2。3.3.19通槽式公共厕所宜男、女厕分槽冲洗。合用冲水槽时,必须由男厕向女厕方向冲洗。3.3.20建多层公共厕所时,无障碍厕所间应设在底层。3.3.21公共厕所的男女进出口,必须设有明显的性别标志,标志应设置在固定的墙体上。3.3.22公共厕所应有防蝇、防蚊设施。3.3.23在要求比较高的场所,公共厕所可设置第三卫生间。第三卫生间应独立设置,并应有特殊标志和说明。3.4卫生洁具的平面布置3.4.1公共厕所应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空间尺寸,空间尺寸可用其在平面上的投影尺寸表示。公共厕所设计使用的图例应按图3.4.1采用。3.4.2公共厕所卫生洁具的使用空间应符合表3.4.2的规定。3.4.3公共厕所单体卫生洁具设计需要的使用空间应符合图3.4.3-1~图3.4.3-5的规定。3.4.4通道空间应是进入某一洁具而不影响其他洁具使用者所需要的空间。通道空间的宽度不应小于600mm。3.4.5在厕所厕位隔间和厕所间内,应为人体的出入、转身提供必需的无障碍圆形空间,其空间直径应为450mm(图3.4.5)。无障碍圆形空间可用在坐便器、临近设施及门的开启范围内画出的最大的圆表示。3.4.6行李空间应设置在厕位隔间。其尺寸应与行李物品的式样相适应。火车站,机场和购物中心,宜在厕位隔间内提供900mm×350mm的行李放置区,并不应占据坐便器的使用空间。坐便器便盆宜安置在靠近门安装合页的一边,便盆轴线与较近的墙的距离不宜少于400mm(图3.4.6-1、3.4.6-2)。3.4.7相邻洁具间应提供不小于65mm的间隙,以利于清洗(图3.4.7)。3.4.8在洁具可能出现的每种组合形式中,一个洁具占用另一相邻洁具的使用空间的最大部分可以增加到1OOmm。平面组合可根据这一规定的数据设置(图3.4.8)。3.4.9有坐便器的厕所间内应设置洗手盆。厕所间的尺寸应由洁具的安装,门的宽度和开启方向来决定。45Omm的无障碍圆形空间不应被重叠使用空间占据。洁具的轴线间和临近的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00mm。在有厕位隔间的地方应为坐便器和水箱设置宽800mm、深600mm的使用空间,并应预备出安装厕纸架、衣物挂钩和废物处理箱的空间(图3.4.8)。3.5卫生设施的安装3.5.1卫生设施安装前应对所有的洞口位置和尺寸进行检查,确定管道和施工工艺之间的一致性。3.5.2在运送卫生设备前,应对存放场地进行清理,加围档,避免设备被损坏。运输过程中应确保所有设备和洁具的安全,并应对水龙头、管材、板材等进行检查。安装前的设备和洁具宜集中存放。3.5.3在安装时应对设备进行保护,应避免釉质及电镀表面损坏。3.5.4在安装设备前,应安装好上水和下水管道,并应确保上下水管道畅通无阻。3.5.5不应用管道和其他制品做支撑和固定卫生设施的附件。螺丝应使用金属材料或不锈钢,支架及支撑部件应做防腐、防锈处理。支架应安装牢固。当卫生设施被固定在地面时,被固定的地面部分应平整。在支架上的设施应与墙面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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