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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名称住所(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每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申请人: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2证明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州分局:本人广东省市(县)(区)房屋权属人,房屋的用途为居民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本人已征求与该房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将该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提供给公司(企业、个体经营户)作住所。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后果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证明。房屋权属人签名:时间:年月日3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场所的证明肇庆市工商局端州分局:广东省市(县)(区)房屋为本居委会辖区内房屋,房屋的用途为居民住宅。该房屋权属人由于商业需要申请变更其用途,根据业主的申请,我居委会就此事向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征求意见,他们一致同意业主将该房屋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提供给作经营场所。特此证明。居委(村委)会盖章年月日
本文标题: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场所的证明(工商局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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