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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律所私募基金法律业务一、私募基金行业介绍私募基金简介私募基金,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私募起源于美国。1976年,美国投行贝尔斯登的三名员工离职后创立了KKR,专门从事并购业务,成为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目前美国私募行业已经成为金融市场的一股重要力量。私募基金公司家数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数据,截止目前,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家数已经达到26000余家,而在10年前,这个数字不到1000家。十年间私募基金数量增加了二十多倍,平均每年增速超过40%。在如此高速发展的期间,又以2014年和2015年的新增数量最为惊人,2014年新成立私募基金六千余家,2015年新设私募基金公司超过一万家。私募基金公司家数私募基金员工数量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数据,私募基金公司员工人数接近40万,数量上超过了证券公司从业人员(30万),更是远远超过公募基金从业人员(1.6万)和期货从业人员(4万)。私募基金备案情况自2014年3月,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产品进行备案以来,截止2015年底共有25697只私募基金进行备案。其中,2015年全年备案私募基金18244只,占全部私募基金数量的71%,2015年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大幅加速。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截止2015年末已备案的25697只私募基金主要组织形式为“契约型”和“公司型”,分别达17541只(占68.26%)和7320只(28.49%),二者合计占比达96.75%,而“公司型”仅18只,“其他组织形式”仅1只。私募基金类型已备案私募基金主要为“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分别占全部备案私募基金的42%和27%,此外,“创业投资基金”、”其他投资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几类的占比也较高。1、我国金融市场长期失衡,投融资两端匹配不顺。一方面,国有企业垄断金融资源,而私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则融资渠道匮乏,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虽然政府三番五次表示要给予扶持,但总体效果仍然相当有限;另一方面,居民理财途径有限,缺乏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市场,居民理财需求长期受到抑制,风险意识较为淡薄,投机炒作行为却相当盛行。前景展望2、发展私募市场,对于扶持初创企业、扩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重要作用,也将进一步满足居民的理财需求,有利于活跃金融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在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环境下,国家仍将继续积极支持私募行业发展。前景展望3、预期2016年私募行业仍将保持高速成长,但主要不是表现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数量上,而是在私募基金数量、资金交易规模、专业化程度上。监管部门预期将进一步加强对私募行业的监管,通过淘汰不合规机构推动行业整合,促进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前景展望二、私募基金法律法规1、《证券投资基金法》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8、《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募集阶段的法律法规1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1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13、《信托公司敌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14、《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15、《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修订)16、《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17、《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18、《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19、《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募集阶段的法律法规20、《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2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2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23、《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24、《关于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填报工作的通知》25、《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公告》26、《管理人登记和信息更新填报说明》27、《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28、《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规则要点汇总》29、《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募集阶段的法律法规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3、《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7、《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产品备案管理系统期货资管用户使用手册》运作阶段的法律法规1、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2、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3、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4、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5、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6、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运作阶段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3、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的通知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问题的复函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退出阶段的法律法规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2007年修订)4、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投资阶段的法律法规2014年1月17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于2014年2月7日起施行。《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同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系统进行基金备案。私募监管2014年6月30,证监会通过《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14年8月2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而是通过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范,主要从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宣传规范、信息披露这四方面出发。私募监管募集对象,要求必须是合格投资者,即: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a)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或者,(b)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需要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并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以问卷调查形式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募集行为,要求非公开募集,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监管信息披露,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并且按照基金业协会规定,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以及提交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与投资运作报告。私募监管2016年4月1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将于7月15日起正式实施,进一步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做出规范。要求私募基金募集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明确禁止以收益权或其他形式对基金份额进行拆分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限制、要求与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为募集结算资金开立联名专用账户、以及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等。私募监管(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者推荐的文字;(6)恶意贬低同行;(7)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8)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私募基金九大禁止推介行为私募行业的监管环境相对宽松,这极大地刺激了私募行业的发展。不过,由于非法集资活动的猖獗,特别是2015年发生的“泛亚事件”、“e租宝事件”、“金赛银事件”等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监管部门对私募行业的监管已趋于严格。目前,基金业协会已公布了三批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名单,基金业协会也收紧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登记,北京市更是暂停了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受理,私募行业开始进入整顿规范阶段。私募监管《私募基金内控指引》解读2016年2月1日,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控指引》”)。该《内控指引》自2016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私募基金内控指引》解读《内控指引》分为五章,共三十三条,主要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目标与原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自律管理,构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自律监管框架。可以归纳为风险控制需加强、内幕交易须防范、销售流程更规范、信息披露更阳光、专业能力是重点几个方面。《私募基金内控指引》解读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权力机构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解读:增加第二款,表明监管层强调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须承担最终责任。《私募基金内控指引》解读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二)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三)执行有效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四)独立性原则。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五)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内部控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契合自身实际情况。(六)适时性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营战略、方针、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步适时修改或完善。《私募基金内控指引》解读解读:第五条相比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在全面性原则中,增加了“运营保障”环节的要求。实践中,私募基金作为一家公司,“运营保障”作为内部组织运作管理和软硬件的技术支持,往往也是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关键环节。另外,在这里强调了组织机构权责分明及其相互制约,强调了部门
本文标题:京师律所私募基金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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