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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欧盟贸易摩擦问题研究【摘要】中国和欧盟世界两大重要的经济体。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欧盟的东扩,中欧之间的贸易飞速发展,已成为重要的贸易伙伴。2006年,中国仍保持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地位并取代美国成为欧盟最大的进口来源地。根据我国统计,欧盟已连续保持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我国对欧盟出口额已接近1910亿,年增长接近21%,欧盟对我国出口增长22.5%。中欧贸易从80年代的欧盟顺差转变为中国的巨额贸易顺差,2006年中国对欧盟贸易顺差接近1280亿欧元。伴随欧债危机的深化,两个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摩擦也不断增加,严重影响了中欧贸易关系,中欧之间的贸易摩擦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关键词】中国;欧盟;贸易摩擦0.引言欧洲历来是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尤其是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后,中欧的经贸合作更是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中欧贸易已成为世界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是中国进口的第二大供应商;对欧贸易是中国外贸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市场在中国的经济与贸易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这一地位由于欧债危机而进一步提升,举足轻重。1.欧盟对我国的不公平待遇在WTO和各国的反倾销法律中,倾销的本义是同一企业某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该企业相同产品的正常价格。而多年来,欧美国家对中国企业反倾销调查,则实施的是一套不公平的游戏规则。1.1拒绝给予我国反倾销在绝大多数反倾销案件中,市场经济地位是中国企业在反倾销案中遭受不公正待遇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根据《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凡一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就构成倾销。“正常价值”的合理判定对“倾销”行为的判定具有决定作用,把正常价值算得越高,就越容易确定为倾销;正常价值越高,倾销幅度可能就越大,应征收的反倾销税也就越多。因此,正常价值的判定方法是至关重要的。欧美等发达国家一直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认为中国产品价格都是由政府控制和施加影响的,因此采用“替代国”方法,即在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以“替代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正常交易价格来代替,而替代国选择的随意性往往导致倾销行为判定中的不公平。比如在欧盟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的审理和裁决中,欧盟分别以韩国、新加坡、土耳其作为替代国,用这些国家的彩电生产商的正常价值作为中国彩电的正常价值。但中国产业工人的工资水平要远低于新加坡和韩国工人的水平,也低于土耳其工人的水平。更有甚者,很多案件曾经屡屡采用欧美等发达国家作为中国的替代国。这样,必然得出中国企业存在严重倾销行为的结论。1.2拒绝给与我国进行“保证措施”以欧盟为例,对中国应诉公司的歧视做法在于“一国一税”政策,即无分别裁定。对市场经济国家的应诉企业,欧盟使用个应诉公司的正常价格和出口价格,比较得出倾销幅度。而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应诉企业,欧盟反倾销法明确规定正常价格要用替代国的正常价格。然而法律并未规定不得用每个应诉公司的出口价格。欧委会在大多数涉华案件中,不问中国应诉公司价格之高低,一律将应诉和非应诉企业共同平均得一个出口价格,与替代国正常价格比较后得出一个统一的倾销幅度。最后计征统一的反倾销税,适用所有中国公司,不管其是否应诉。这种“一国一税”的做法,不仅没有法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而言,而且事实上阻止了中国公司在欧盟反倾销案中的应诉,因为应诉与否,结果对谁都一样。而无公司应诉,则欧委会按反倾销法使用所谓的所能掌握的最佳材料断案,这种缺席判决往往导致高额反倾销税。2.缓和中欧贸易摩擦的对策2.1纺织品贸易争端的解决行业协会准确把握国际经济形势大局的同时,对可能发生的反倾销控诉及时分析、提前预警,及时采取对策,未雨绸缪,就能争取主动,将反倾销案降到最低限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我国企业面对国际反倾销控诉消极应诉或者应诉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能知已知彼。对起诉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及“替代国”的价格、成本资料等许多问题弄不清楚而缺乏信心,这就需要建立一套行业内的反倾销预警机制。2.2中欧双方应当加强对话和磋商出口价格低于公平价值或正常价值是反倾销认定的关键条件之一。因此行业协会与海关通力合作对进出口情况进行监控,特别是对进出口价格进行监控,是避免我国企业遭到反倾销调查的第一步。因为出口货物装运出口前必须向海关申报,未经海关查验并放行的货物,一律不得擅自装运出口。海关有效的掌握并控制了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如:货物的品质、数量、价格、包装等信息。因此,行业协会可以在海关的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入网并建立特殊账户。出口货物被报关后,行业协会可以通过电子口岸了解和查阅本行业出口货物的信息,特别是价格和数量信息。行业协会如果及时获得货物的信息,并对此类低价价格货物进行价格协调,至少我们将可以获得稍低的反倾销税率。2.3开放市场本身就是缓解贸易逆差的一个重要解决渠道首先,反倾销从发起、立案、调查、聘请律师到应诉及答辩等各个环节的工作量大,面广,细致繁杂,同时反倾销应诉时效性强,必须主动、快捷、反应敏锐。因此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服务显得尤其重要,它是赢得反倾销胜利的基础。1997欧盟正式对中国展开彩电反倾销调查,中国彩电企业,就像一盘散沙,各自为战,无人应诉。面对“缺席审判”,欧盟委员以“可以掌握的情况”把中国的彩电反倾销税率提高到44.6%,将中国彩电拒之于欧盟市场之外,彩电行业整体受损。归结中国彩电企业不应诉的原因:彩电行业协会(商会)没能发挥领军作用,未对成员进行有效地组织和协调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与此相反,面对欧盟对我国温州打火机进行反倾销调查,温州烟具协会组织打火机相关行业15家龙头企业积极应诉,并聘请了欧洲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产业无损害抗辩”,另有1家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经过一年多的艰难抗辩,2003年9月13日,温州市烟具协会接到代理律师转来的欧盟正式终止对中国打火机反倾销调查的官方公报,中国打火机行业应对欧盟反倾销一案取得彻底胜利。其次,我国企业国际市场经验不足,市场开拓能力很低,无序竞争的现象由来已久。在很多情况下,企业无序竞争是导致遭到反倾销调查的直接原因。行业协会应坚决制止同行企业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行为,要求所有企业都应按照产品正常价格出口。如果出现出口企业有低价竞争的情况应立即予以价格协调,必要时可以限定最低价,以此实现在保持价格优势的同时又避免构成倾销,从而确保整个行业的利益。此外,行会在研究国外市场需求与容量的基础上,根据各企业自身不同情况,帮助国内企业选择出口国家或地区,协调本行业产品的生产,防止国内产品大量出口到某一市场而过于集中的局面。所以,行业协会必须组织和协调会员企业,遏制无序竞争局面。2.4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贸易纷争和其他国家不同,在中国入世条文中,中国入世以后15年中都被看作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使我们应对反倾销就非常困难,不仅是要证明出口商品价格没有低国内市场价格,而且必须证明这个产品整个的生产过程是市场化的,所有投入原材料、半成品的价格本身都是市场决定的,产品最终价格也是市场决定的,包括劳动力成本、企业管理的各种费用。因此,每个反倾销案都要经历一场旷日持久和代价高昂的行政和司法程序。一旦立案,被诉企业必然耗费很多时间和精力,支付高额费用。没有强大实力的企业,一件案子下来可能会被拖垮。对单个企业,尤其是我国众多的中小企业来说,应诉反倾销是非常困难的,而行业协会可以通过设立反倾销应诉专项基金,支持一些实力较小的企业积极参与应诉,避免损失。【参考文献】[1]温耀庆.中国外经贸热点问题研究.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2]尚明.反倾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本文标题:中国与欧盟贸易摩擦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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