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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事故包括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和责任交通事故等。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及其所管理的电力基层企业(以下简称电力企业,不含核电)。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第五条事故应急处置应当以救援受害人员,撤离和保护受威胁人员,消除危害后果,控制并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态扩大,做好现场恢复为主。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本级、上级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第二章事故分级第七条按照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供电(供热)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集团公司考核事故、集团公司统计事故和设备一类障碍七个等级。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分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划分(详见附件1)。第九条未构成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但构成电监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的,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或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定为集团公司考核事故(详见附件1)。第十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构成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集团公司考核事故,定为集团公司统计事故:(一)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二)装机总容量1000MW以下的发电厂由于安全故障,一次造成2台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且全厂对外停电。(三)发电机组主设备异常运行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四)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小修时间两周。(五)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六)发生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造成发电主设备出现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七)锅炉运行中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者下闸转速。(八)压力容器或者承压热力管道爆炸。(九)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十)汽轮机叶片折断或者通流部分损坏。(十一)汽轮机发生水击。(十二)发电机组烧损轴瓦。(十三)发电机、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十四)220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十五)风机倒塔,叶片折断、脱落,机舱起火。(十六)50MW以上风电场因自身原因导致风电场全场对外停电超过8小时的。(十七)风电场内同型号的风机(保质期外)叶片、齿轮箱、变流器、发电机、轴承等关键零部件连续12个月内有20%以上发生相同故障。(十八)新增职业病案例。(十九)多人轻伤。(二十)液氨泄漏。(二十一)其它经集团公司、各电力产业公司和区域子公司认定的。第十一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构成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集团公司考核事故和集团公司统计事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一)20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因安全故障被迫停止运行。(二)35kV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三)220kV以下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四)火力(水力)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虽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五)风电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1.风电场因风场原因一次减少出力50MW以上。2.风电场三分之二以上风机脱网,超过8小时不能恢复的。3.因设备故障导致一条以上场内集电线路停电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的。4.箱(台)变故障,超过72小时不能恢复的。5.叶片、轮毂、主轴承、齿轮箱、发电机、变桨或偏航齿轮等主要设备损坏,168小时不能修复。(六)其它经各电力产业公司和区域子公司认定的。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以及集团公司考核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逐级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地方电监局(办)及主管单位,各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报集团公司。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发生集团公司统计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逐级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主管单位。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应于24小时内报集团公司。电力企业发生设备一类障碍后,应及时上报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补报,并定期将事故抢险、抢修以及调查、处理的实际进展情况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有关单位、部门应跟踪了解情况,督促整改措施落实。事故即时报告及后续报告(见附件2),内部报告应按“三个渠道”(由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上报。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置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能力评估,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或方案,组织学习、宣传、演练,并做好应急相关准备。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发展;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方案,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五章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十七条事故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同时也应开展内部的事故原因分析。受各级人民政府或电力监管机构委托由电力企业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集团公司考核事故和统计事故由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或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必要时,上级主管单位有权直接组织调查。调查按以下规定开展:(一)调查组织由组织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人资(社保)、监察、工会等部门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提交调查报告。(二)调查程序1.保护现场事故发生后,发生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现场,同时立即对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未经调查和记录的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态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的,必须经电力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2.收集原始资料事故发生后,发生单位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书面材料。安监部门应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调查组。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录像、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调查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保证搜集到的所有现场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及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如事故涉及财产保险理赔、第三方责任,或可能引发侵权赔偿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通知法律管理等相关部门,参与现场的处理取证和事故调查以及后续处理方案的研究。3.调查事故情况多人轻伤事故的调查:(1)应查明受伤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本工种工龄、技术等级、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违章违纪情况;(2)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3)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其他事故的调查:(1)应查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2)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3)查明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4)查明事件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直接经济损失;(5)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调查应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查清规程制度内容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4.分析原因,确定责任调查组在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安全措施是否得当,应急处理是否正确等。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责任大小,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件扩大的责任者。事故发生存在下列原因和问题的,应追究相关领导责任:(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2)规程制度不健全;(3)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完备或不合格;(5)反事故措施不落实;(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7)违章指挥。5.提出防范措施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情况再次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6.提出人员处理意见调查组在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对存在下列情况的应从严处理:(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2)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7.事故调查期限及报告调查组应在20日内完成调查并向组织单位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同意可延长10日),经调查组织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结束。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一)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报告及批复文件;(二)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照片、音像等资料;(三)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四)物证、人证材料;(五)直接经济损失材料;(六)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七)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八)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九)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十)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第二十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集团公司考核事故处罚及责任追究按照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及安全绩效考核相关办法执行。第六章统计报告第二十一条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时限从其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考核事故调查报告应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电力监管机构,同时逐级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统计事故调查报告应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集团公司。事故调查报告格式见附件3。第二十二条事故定期统计和报送按照分级管理、逐级上报原则执行。基层电力企业将事故报告、报表上报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经其审核汇总后,报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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