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广告经营 > (四)侵权法案例分析
(四)侵权法案例分析一.2006年5月31日下午5时40分许,深圳南山区一名四年级的学生小宇在放学回家路上,当经过南山区一栋名为“好来居”的住宅楼前面时,恰好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砸中头部,直插入脑门,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南山警方对“好来居”大厦的每家每户进行了调查。为方便取证,警方调来了消防车,架起云梯检测“好来居”朝向道路人行道的玻璃窗户。专案组还提取了玻璃掉下来的“好来居”大厦北面73户住户指纹,并进行室内方位勘察,但案件一直没进展。时隔一年半了,由于肇事元凶始终没找到,小宇的父亲悲愤与无奈之余,一纸诉状将该栋楼宇的同一面的73户业主集体告上了法庭并提出76万元的民事赔偿。本案如何确定赔偿责任?随着城市的发展,近年来,高空落物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逐渐增多,但是处理此类问题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在无法查明过错人的情况下,受害人无法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获得救济。本案中,因无法查明责任人,众多住户认为由他们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但是我们认为如果对受害人不予以赔偿,同样是不公平的,而且相比叫来说是一种“更大”的不公平。因此,我们认为,基于公平原则,除非住户能证明其不可能造成损害的发生,否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1998年长江发洪水,临长江的某市,市民张某为救助自家和邻居被骤然到来的洪水所困的财物,未经刘某同意,使用了刘某的小船,事后,刘某要求张某支付使用费不得,为预防张某离开后无法找到其下落,遂扣下张某的一辆摩托车。请问:张某的行为和刘某的行为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张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刘某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三.某体育报社记者接到张某的电话,张某在电话中透露说:足球裁判于某在A队与B队的比赛过程中,偏向B队,吹“黑哨”。记者将该事实请示报社领导后,经与张某核实并经领导过目,在该报上刊登了“于某吹黑哨”的消息。于某见报后,将该报社告上了法庭,诉诸法律,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经查明,报社的报道严重失实,但报社声称:报社对消息已尽了形式审查的注意义务,此次报道失实完全是张某故意提供虚假事实所致,报社并无过错,故报社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应向张某请求赔偿。问:1.某体育报社的报道是否构成了对于某的名誉损害?于某可否要求该报社停止侵害,登报为其恢复名誉?报社的报道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于某可以请求报社停止侵害,登报为其恢复名誉。2.若于某起诉张某,张某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若于某起诉张某,张某自然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张某提供虚假信息,并有意扩散给媒体,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故应承担损害他人名誉权的民事责任。3.报社与张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为什么?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报社由于其报道主要事实失实而要承担侵害于某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记者的行为是履行职务且事先已经请示过领导,故应由新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简单地说,法人的工作人员在其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所实施的侵权行为,要由法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此谓“雇主的转承责任”。故报社与信息提供者张某构成共同侵权,要承担连带责任。四.甲某在自家承包地上栽种西瓜,每到西瓜成熟时,甲都要在瓜园居住并看管,但时常有人在夜间偷摘西瓜。甲某苦恼不已,适逢朋友乙某来拜访,听说此事后,给甲出了个主意:在瓜园附近多挖些陷阱,如果有人来偷摘,肯定会掉在陷阱里。甲某听后,觉得主意不错,就在瓜园附近挖了些陷阱。第二天,路人李某经过时,掉入陷阱中,造成右腿骨折。经住院治疗,花费3000元,李某要求甲某赔偿。甲辩称:其挖陷阱是为了防止偷摘西瓜的人,并且是在自己瓜园附近,而主意也是朋友乙某出的,自己不应该赔偿。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本案涉及共同侵权行为的问题,乙某教唆朋友甲某挖陷阱造成路人人身伤害,应当与甲某视为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首先,乙某应当预见到自己教他人挖陷阱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而依然实施此种教唆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其次,甲某实施了乙某教唆的教唆行为,并造成路人损害,对此有过错。五.赵某(23岁)与钱某(21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母猪在街边躺卧。赵某便对钱某说:“去逗逗它”。钱某便拾起一木棍向母猪砸去。母猪被打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这时65岁老人孙某正在街上行走,见母猪向他冲来便往街边急闪,将街边一玉器摊推翻,损失价值共3500元的玉器两件。另外,孙老人由于躲闪未及时而被母猪撞倒在地摔伤右腿,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3000元。[问题]:1.孙老人因闪躲母猪而撞翻玉器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1分)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1分)为什么?(1分)老人孙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老人胡某对其由于紧急避险行为而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2.玉器的损失应由谁承担?(1分)为什么?(2分)由赵某、钱某和母猪的主人共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因紧急避险造式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故玉器摊的损失应由周某、吴某和母猪的主人共同承担。另外,母猪的主人由于对于母猪疏于管理,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赵某和钱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1分)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1分)为什么?(1分)赵某和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于二人以上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4)若钱某当时8周岁,孙老人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1分)为什么?(2分)老人孙某受伤的费用应由赵某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周某应单独承担民事责任。(5)如果钱某用木棍打猪是由于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孙老人受伤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1分)为什么?(2分)老人孙某受伤的损失应该由母猪的主人单独承担责任。因为钱某用木棍打猪是由于该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钱某的行为是合法的紧急避险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此时,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六.张甲、张乙在分割遗产时,因为一头受孕的母牛无法分割,二人约定共同共有。后母牛产下小牛,张甲提出分割,张乙认为小牛至少要饲养一、两年才能使用,现在分割不太公平。张甲被拒绝后十分气愤,就对牛很少照料。一年后,小牛长大,张乙同时饲养两头牛感到有点吃力,且母牛秉性暴烈使用极不方便,遂将母牛卖与王丙。一天王丙在用该牛耕作时,母牛突然受惊,王丙无法控制,母牛闯入赵丁的玉米田里,将赵丁的玉米踩坏,母牛被赵丁扣留,赵丁向王丙要求赔偿。恰好张甲路过,认出该母牛,说自己是母牛的主人,要求牵回。王丙不同意,认为只有先返还牛款才能牵回,并提出,赵丁应该向张甲要求赔偿。张甲认为,自己并未收受出卖母牛的价金,无返还责任,也没有义务承担对于赵丁损失的赔偿责任。[问题]:(1)赵丁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1分)为什么?(2分)赵丁的损失应由王丙承担。张乙向王丙交付了牛,王丙是牛的实际人,故应由王丙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赵丁的损失。(2)张甲是否有权牵回母牛?(1分)为什么?(2分)张甲无权牵回母牛。因为王丙依据善意而取得母牛的所有权。(3)若张甲起诉要分得小牛,应当如何处理?(1分)为什么?(2分)八.案情:张山在回家的路上,拾得一只名贵宠物狗,张山将该狗带回家精心照料,同时登报寻找失主。某日,张山牵着该狗外出散步,遇见领着10岁的女儿玩耍的李文田。于是,两人聊起天来,末顾及小孩,结果李文田的女儿被该狗咬伤,花去医疗费人民币500元,并在脸上留下疤痕。李文田要求张山承担其女儿的500元医疗费,并要求赔偿其女儿被狗咬伤脸上留下疤痕的精神损害。此时,狗的主人刘卓从报上得知狗的下落,找到张山认领。李文田也向刘卓提出上述赔偿请求。张.刘二人均以李文田自己末照看好女儿为由,拒绝李文田的请求。问:1.本案在哪些人之间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3分)(提示:有三种民事法律关系,每个1分)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一是张山与刘卓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二是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关系。2.张、刘二人均以李文田自己未照看好女儿为由,拒绝李文田的请求,问:二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4分)3.本案中,张山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民事行为?(2分)4.该案的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理由是什么?(5分)对于受害人的损害,应当由刘卓、张山承担侵权责任,其抗辩事由不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具备饲养的动物伤人的事实、损害事实的存在、动物加害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等三项条件,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刘卓、张山作为动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张山、刘卓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方可免责。
本文标题:(四)侵权法案例分析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60907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