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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末复习资料之国际法国际法复习资料的详细程度达到不了可以脱离教材的境界,课本还是要看一下的第一章★国际社会是平权社会,国际法是软法律(平权社会的概念书上没有,字面意思理解即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对立统一,须知国际法的主题、制订者和执行者都是国家,而国内法各有不同。★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各国实践,立法方面各国一般采取两种方式:并入和转化。前者将国际法的内容变成国内法的内容;后者直接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一部分。第二章★国际法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适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其中重点掌握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适用武力原则:所有会会员国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者适用武力来侵害任何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亦不得以任何其他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式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结合往届的重点,以上两原则可能出现名词解释第四章★国家是国际法的最主要的主体。第五章★永久中立国与战时中立国的区别:1,战时中立国是一国单方自愿行为的结果,而永久中立国除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外,还必须得到有关国家的承认和保障;2,战时中立国的地位,可以通过单方发表中立声明,或不发表声明而采取事实上遵守中立义务的方式宣告,而永久中立国的地位一般是通过国际条约来确立;3,战时中立国具有临时性质,它可能是在一次战争中中立,而战后放弃中立,也可能在一次战争的前一阶段中立,而在后一阶段放弃中立,永久中立国则具有永久性质。★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权利中的管辖权包括:领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其中,领域管辖符合属地原则,国籍管辖符合属人原则。(需重点掌握,往届有出案例分析,本次可能出简答)★重点中包含有豁免权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区别,书上没有现成的,根据各种资料可以看出这两者之间几乎没有什么共同之处。★国际法上的承认: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标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承认的特点:1.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作的单方的行为;2.承认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包含在承认的定义里了);3.承认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对国家的承认与对政府的承认区别在于:前者一般发生在国家的合并、分离、分立、独立情况下,承认了国家必然承认了新的政府;后者出现在仅仅发生政府更迭的情况下。★法律上的承认也称正式承认,指承认过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以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事实上的承认不同于法律承认:1.可以撤销,具有临时的、不稳定的性质;2.事实上的承认表明承认国与被承认国只发生业务关系,而不建立全面的正式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带来的效果包括: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承认被承认过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事实上的承认带来的效果: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内立法、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被承认的国家在承认国家法院享有司法豁免权;双方可以建立经济、贸易关系,缔结通商协定或其他非政治协定,接受被承认国的领事和商业代表等。★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承受者主要包括国家、政府和组织)★国家继承时,条约中的“人身性条约”(政治性条约,如友好条约同盟条约)一般不继承;而“非人身性条约”(处理与所涉领土有关的跳跃)一般会继承。2★国家的继承与政府的继承的区别:1.发生继承原因的不同(领土变更VS政权更迭);2.参加继承关系的主体不同(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VS同一个国际法主体);继承的范围不同(有全部继承与部分继承之分VS只有全部继承)。★白板主义:殖民地和附属地经过斗争而建立的独立国家,对殖民国家或宗主国等被继承国所签订的跳跃,有权拒绝继承。★国家债务的继承中,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称为国债,以国家名义承担的而事实是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称为地方化债务(须知地方债务与地方化债务的区别是前者又地方当局承担而后者由国家名义承担)。★恶债,指被继承国违背继承国或转移领土人民的利益,或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而承担的债务。恶债不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无需偿还。第六章★国际不当行为的认定:主要看行为主体是否国家,或是否可将行为归因于国家。★国际损害责任包括中,掌握国家专属责任与补充责任。前者典型如外空领域过失责任。排除行为不当性包括同意、国际不当行为的对抗措施、不可抗拒和偶然事故、危难与紧急状态。★责任的免除须知同意不能免除所有责任。第七章★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四部分组成的。★领土取得和变更的传统方式:1.先占: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2.时效:一国原先不正当地或非法地占有他国领土,而占有者已经安稳地占有并行使事实上的主权,丧失国予以默认或不提出抗议,以致造成一种信念或错觉,以为事物的现状是合乎国际秩序的,占有国即取得被占领土的主权。3.添附是指由于自然的原因或人为的作用而形成新的土地。4.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5.征服指一国以武力兼并他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现代领土变更的方式:1.民族自决;2公民投票;3.收复失地;4.交换领土(以上两点疑似简答题)★需要注意的是,现代世界上已经不存在无主地。★一国在界河上建造工程设施,如堤坝、桥梁等,须得到另一方同意。★边界标志的维护:简单来说就是两国都有责任,但不能私自进行维护活动,须征得另一方同意。第八章(案例分析)★领海的基线包括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混合基线。★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国家对领海的主权就是领海主权。国家对领海的主权是不需宣告的。★无害通过:外国的非军用船舶可以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的原则下通过一国领海。(疑似名词解释)★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139页,经过刑诉考试不敢再管看这个叫自虐了,看看吧。★大陆架的法律地位:开发大陆架的对象是资源,权利是专属的,且这种权利不取决于占领和明文公告,因此大陆架的法律地位有资源性、专属性、固有性。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大陆架海底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路线的划定要得到沿海国的同意。★过境通行:类似于领海的无害通过,但包括军舰和飞机,潜水艇可以不浮出水面而在水下潜行。过境通行必须不断地、快速地通国,“不得不通过”。★船旗国管辖:146页第二段,中国授予船舶国籍的条件包括船舶所有权属于中国和船员为中国公民。★登临、紧追权:148页。★国际海底的平行开发:一半给国际海底管理局开发,一半给各国企业开发。第九章★1944年芝加哥公约,161页★外层空间的营救、赔偿、登记制度(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第十一章★国籍取得的原因:1.出生而取得;2.因加入而取得。★国际丧失的原因:1.自愿丧失国籍,包括本人自愿申请退籍和自愿选择某一国籍;2.非自愿丧失国籍,相对于国籍取3得的“因加入而取得”。★我国从立法上避免双重国籍,第209到210页,前三点。★国民待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最惠国待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疑似名词解释)★引渡: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疑似名词解释)★引渡的原则:1.无条约不引渡;2.政治犯不引渡;3.本国国民不引渡;4.罪名相同原则;5.特定罪行原则;6.不得转引渡。★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住,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外一国。(疑似名词解释)★218页庇护以及前面的引渡建议全看,可能出案例分析。★用尽当地救济:是指用尽所在国的行政和司法的全部实质性保护办法和充分正确地使用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的一切程序上的可利用的办法(简而言之就是在外国山穷水复疑无路了)。★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1.被保护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2.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3.用尽当地救济。第十三章★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特点:1.主要参加者是国家或其政府;2.权力是由成员国授予的;3.成员国主权平等是国际组织罪基本的原则;4.国家间的协议(章程)是政府间组织赖以建立和存在的法律基础。★国际组织的权利来自于成员国的让渡。★联合国大会的职权是审议性的,表决程序注意一国一票、三分之二多数决定。★安理会的职权时执行性的,表决程序注意双重否决权,即常任理事国除拥有一票否决权外,因其属于安理会9理事国之一,对于实质事项和先决问题拥有另外的否决权(极少出现)。★秘书处,注意秘书长和处员的专属性,即其仅对联合国负责,此外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联合国以外的任何其他机构的指示。第十四章★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联系:1.都是执行派遣国对外政策的、常驻国外的机关;2.都根据协议而建立;3.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4.在行政系统上,领事官一般与外交官员同属于外教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门领导。★领事关系与外教关系的区别:1.名义、地位不同;2.职权不同;3.工作地域和范围不同;4.享受特权与豁免的程度不同,包括礼仪上的待遇不同;2.断绝外教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第276页,使馆和外交代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看吧。重点在于行政豁免那一段。其中外教代表的家属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领馆馆舍的不可侵犯与使馆馆舍的不可侵犯的区别:1.不可侵犯的是馆舍公用部分,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在其内;2.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接受过可推定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3.接受国如确有必要,仍可征用馆舍及其设备、财产及交通工具,但以给予迅速、充分的赔偿为条件。第十五章★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条约的基本特征:1.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3.条约的基本内容是缔约国(包括其他缔约者)间在某一问题或某些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290页缔约程序看下,其中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国家向一个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或其机关派遣的代表,无须出示“全权证书”。★293页条约的保留和301页条约的冲突,305页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和义务,312页条约的无效第十七章(案例分析)★国际争端的狭义概念: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国际争端的特点:1.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2.以国家为主体的争端通常关涉各主权国4家的重大利益,有的争端甚至直接关涉国际和平与安全;3.正是由于争端当事者的特殊地位以及这类争端可能导致的后果的严重性,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才有其特殊性。★争端的种类包括:1.事实争端;2.法律争端;3.政治争端;4.混合争端。★解决争端的传统方法包括强制和非强制两大类,其中强制类的包括战争和非战争武装行动、还报、报复、平时封锁、干涉;非强制的方法包括外交的和法律的两种,前者包括谈判、斡旋、调停、和解、国际调查,后者包括仲裁、司法解决(第335页)。★解决争端的现代方法包括:政治方法、国际组织的方法、法律方法、仲裁与诉讼。★345页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其中案例分析中涉及的可能为协定管辖,而咨询管辖的主体为:联合国大会或安理会、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民航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以下内容给懒人准备根据对老师的语言的捕风捉影,无责任预测名
本文标题:期末复习资料之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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