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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第一节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步骤第二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第三节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第一节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步骤一、询盘询盘是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询盘的内容可以涉及某种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和装运等成交条件,也可以索取样品,其中多数是询问成交价格,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也有人把询盘称作询价。买方询盘和卖方询盘询盘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如交易双方彼此都了解情况,不需要向对方探询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则不必使用询盘,可直接向对方作出发盘。二、发盘(一)发盘的含义发盘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注意:商业广告是否构成发盘?卖方发盘与买方发盘(BID)(二)构成发盘的要件1.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1)标明货物的名称;(2)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3)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2.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3.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注意:虚盘与实盘(三)发盘的有效期通常情况下,发盘都具体规定一个有效期,作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时间限制,超过发盘规定的时限,发盘人即不受约束,当发盘人未具体列明有效期时,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才能有效。采用函电成交时,发盘人一般都明确规定发盘的有效期,其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期限从发信日算起(四)发盘生效的时间发信主义,即认为发盘人将发盘发出的同时,发盘就生效。受信主义,又称到达主义,即认为发盘必须到达受盘人时才生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为到达主义。发盘生效的时间1.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示接受2.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发盘或修改其内容(五)发盘的撤回与撤销1.发盘的撤回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只有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因此,如果发盘人发盘内容有误或因其他原因想改变主意,可以用更迅速的通讯方法,将发盘的撤回或更改通知赶在受盘人收到该发盘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则发盘即可撤回或修改。2.发盘的撤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消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消。《公约》还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下的发盘,一旦生效,则不得撤消:(1)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能撤消的,(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消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六)发盘效力的终止1.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2.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销3.受盘人拒绝或还盘后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5.丧失行为能力三、还盘还盘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还盘是指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的修改或变更的表示。即还盘是对发盘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根据《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受盘人的答复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对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该还盘可视为一项新的发盘。四、接受(一)接受的含义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可见,接受的实质是对发盘表示同意。(二)构成接受的要件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2.接受必须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3.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4.接受通知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三)接受生效的时间《公约》第18条第2款明确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接受通知未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发盘人,或者发盘没有规定时限,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则该项接受称作逾期接受。按各国法律规定,逾期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接受还可以在收盘人采取某种行为时生效。如:发盘中规定立即装运,收盘人在装运货物时接受就生效了。(四)逾期接受1、受盘人已知接受逾期《公约》第21条第1款规定,只要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项逾期的接受可以有效,愿意承受逾期接受的约束,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订立。如果发盘人对于其接受表示拒绝或不立即发通知,则该逾期接受无效。2、受盘人未知接受逾期《公约》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显示,依照当时寄发情况,只要传递正常,它本来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则此项逾期的接受应当有效,合同于接受通知送达受盘人时订立。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其发盘因逾期接受而失效。(五)有条件的接受如果受盘人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内容提出某些非实质性的添加、限制和更改(如要求增加重量单、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或某些单据的份数等),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外,认可构成有效地接受。(六)接受的撤回或修改《公约》第22条规定:“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发盘应生效性质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得予撤回。”接受不能撤销第二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一、合同成立的时间根据《公约》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接受生效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两个判断标准:1.有效接受的通知到达发盘人时,合同成立;2.受盘人作出接受行为时,合同成立。二、合同生效的要件(一)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二)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三)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五)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第三节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一、合同的形式(一)书面形式(二)口头形式(三)其他形式狭义书面合同广义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往来信函格式合约格式合约第三节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订售货单协议书书面合同形式分类备忘录确认书正式合同约定交易性质约定一般交易条件订购货单售货单合同合同成立购货确认书销售确认书购货合同销售合同约首部分合同的基本内容基本条款约尾部分名称编号序言时间地点当事人各项交易条款其它说明限定条件文字效力及附件当事人签字盖印主要交易条款商品名称品质条款价格条款数量条款支付条款包装条款运输条款保险条款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检验条款仲裁条款违约及解除条款其他条款案例1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实盘,限6月10日前复到有效,B公司于6月8日来电要求降价,A公司于9日与另一家公司达成交易。同一天(9日),B公司又来电要求撤回8日还盘,全部接受原发盘的条件。A公司以货已出售为由予以拒绝。B公司声称其接受是在我方发盘的有效期内作出,要求A公司履约。试分析B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2卖方甲在今年三月向贸易商乙发实盘,乙转至客户丙确认接受。寄回的确认书因投递原因于七月初才送达卖方,此时货价已猛涨几倍,双方发生纠纷。请分析:本契约是否有效?卖方能否要求加价?为什麽?案例3A商人在一茶馆与朋友饮茶,他对朋友谈到:他有一批中国一级兔毛,现货共计5吨,拟按每吨8万港元出售。B商人在附近饮茶,听到A商人的谈话。于是,B商人在第二天按上述条件接受了这批5吨兔毛货物,但却被A商人拒绝。问:A、B之间的合同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案例4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计算机、每台1500美圆CIF香港订立合同后2个月内装船,以不可撤销L/C付款、请复电”。B受到发盘后,立即复电:“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案例5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件形式邮出一份发盘给B。发盘中规定B在2月25日前答复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发出撤回发盘的通知(用电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到达B;而2月25日B才收到那封发盘的航空信。由于B考虑到该商品价格对其有利,所以立即做出接受,并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问:问合同能否成立?为什么?案例6我某纺织品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布呸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货物在海运中因舱内食用水管破裂,致使该批货物中的30包浸有水渍,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案例7一批出口货物CFR价格为198,000美圆,现在客户来电要求按CIF家和加20%投保海运一切险时,我方同意照办,如保险公司保险费率为1%,我方向客户补收保费多少?案例8进口商甲收到出口商乙就某商品的发盘,其中写明:“PACKINGINSOUND-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甲复电称:“REFERTOYOURTELEXFIRSTACCEPTEDPACKINGINNEWBAGS”。乙收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增。甲又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乙坚持认为合同已成立。双方发生争议。此案应如何处理?案例9甲公司拟进口一批货,请乙公司发盘。5月1日公司发盘,对该货报价每箱2美元,限5月31日前答复。对此,甲公司作出还盘,提出货物价格每箱1.8美元,并要求乙公司5月20日前答复。至5越20日乙公司一直未予答复。由于该货价看涨,甲公司5月22日又去电,表示接受对方5月1日发盘。此接受是否有效?乙公司的发盘有效期未过,对乙公司是否还有约束力?
本文标题:第09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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