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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市政工程 >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提高大同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市辖各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1.0.3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风景名胜区、名胜古迹和人文景点以及城市重要控制节点等规划确定的重要区域,可以结合城市设计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古城区域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专项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2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建设用地性质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标准执行,原有各层次城乡规划中用地性质根据实际功能按新标准归类。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和比例,经批准后执行。表2.1.2各类建设项目兼容性表兼容用地主体用地大类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中类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商业设施用地商务设施用地娱乐康体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大类中类代码R1R2A1A2A3A4A5A6B1B2B3B4B9M1W1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R1—××二类居住用地R2▲—△△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设施用地B1××—▲▲▲▲△△商务设施用地B2—××娱乐康体设施用地B3×—××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注:1.△为兼容比例不超过10%,为兼容比例不超过20%,▲为兼容比例不超过40%,×为禁止兼容。2.兼容比例指建筑规模所占比例。3.兼容用地可独立建设。4.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不能兼容经营类土地的用地性质。5.兼容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主体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控制。6.公用设施营业网点(B4)用地中加油加气站(B41)用地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论证后方可被其他用地兼容。7.根据规划需要,各类用地均可无条件兼容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8.建设项目可多种兼容,其兼容总比例不能超过40%,且单项兼容比例须满足本表规定。第二节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第2.2.1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4和审批的依据。第2.2.2条单元控规具体控制指标可依据表2.2.2的规定执行。表2.2.2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用地类型容积率建筑密度(%)居住3.025行政办公3.530商业设施、商务设施4.545注:1.表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2.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工业仓储等用地的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3.特殊地区的规划指标由规划部门视具体情况制定。第2.2.3条地块控规具体控制指标根据用地规模的级别按表2.2.3规定执行。城市重要控制节点等规划确定的区域,其地块控规具体控制指标可按照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在不超过单元控规总容量的基础上,经论证予以调控。表2.2.3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用地面积0-3ha3ha-10ha10ha以上用地类型建筑类型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居住用地低层住宅151.3331.2301.028多层住宅241.8301.6281.525高层住宅602.8282.5252.0221003.5283.0252.822行政办公行政办公151.2351.030——5用地242.0351.8301.6281004.0353.5303.028商业设施、商务设施用地商业、酒店、宾馆、写字楼、餐饮娱乐151.8501.545——243.5503.0452.5451005.0504.5454.045注:1.表中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2.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工业仓储等用地的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第2.2.4条改(扩)建的建设活动,其原规划地块的总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性指标的,不得进行扩建、加层;其原规划地块的总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规定性指标,但其扩建、加层破坏城市空间形态和环境品质的也不得建设。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2.3.1条城市建设活动原则上限制零星开发建设。建设用地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城市道路划分用地,成片统一开发,用地内的街坊道路划入建设用地范围;2.改造地块范围内,不留死角;3.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城市建设,在本宗用地内应完善区域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4.公开出让的土地,每宗居住用地的规模不得超过20ha。第2.3.2条城市建设用地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6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在满足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集中布局和建设,形成区域公共服务中心。第2.3.3条居住区内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应结合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单元控规用地的主导属性和功能,并适应区域发展需求。新建居住项目内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应按照表2.3.3执行。7表2.3.3居住项目公共设施项目配套表类别项目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大组团(1000-3000户)(3000-10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配建性质建筑规模要求配建性质建筑规模要求配建性质建筑规模要求教育幼儿园▲○不小于4班,独立设置▲○不小于4班,独立设置———小学▲●按专项规划要求——————医疗卫生社区卫生用房▲●150m2▲●5000人以上,150m2———文化体育文化活动站▲●400-600m2——————居民室外健身场地▲●用地规模≥950㎡▲●用地规模≥500㎡△●用地规模≥200㎡商业服务综合商业(含餐饮、娱乐等)▲○450-570m2/千人△○—△○—药店、书店、便民店△○市场(菜市场网点)▲○最少两处,每处≥50m2▲○≥50m2金融邮电银行网点、邮电、电信▲○16-22m2/千人————————社区服务社区公用用房▲●≥100㎡,超过500户每增加100户按10㎡增加▲●≥100㎡,超过500户每增加100户按10㎡增加▲●≥100㎡,超过500户每增加100户按10㎡增加物业管理▲●300-500m2▲●≥150m2△●≥50m2社区警务室▲●≥30m2▲●≥30m2▲●≥30m2市政公用换热站(地上)△●—△●—△●—变(配)电室▲●30-50m2△●30-50m2△●30-50m2开闭所△●200-300m2——————8燃气调压站△●50m2△●—△●—公共厕所▲○每1000-1500户设置一处,每处30-60m2▲○30-60m2▲○30-60m2垃圾转运站(点)△●—▲●—▲●—非机动车停车场、库▲●1个/百m2建筑面积▲●1个/百m2建筑面积▲●1个/百m2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场、库▲○0.75个/百m2建筑面积▲○0.75个/百m2建筑面积▲○l0.75个/百m2建筑面积注:1.▲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2.●为公益性配套的项目;○为可市场化经营的项目。3.公共厕所应设置对社会开放的独立出入口或通道。9第2.3.4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按表2.3.4的规定执行。居住项目沿街底商门前地面停车位不宜低于应配建标准的50%;商业及人流较大的项目地面停车位不宜低于应配建标准的20%。表2.3.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类型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居住车位/100m2建筑面积0.751商业宾馆、酒店车位/客房0.5—商务写字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0.75—餐饮、娱乐0.75—商场、超市、商业0.75—综合市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0.755医疗市级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0.75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0.755学校大专院校车位/100师生340中专职校245中学170小学0.520游览场所综合、主题公园车位/公顷占地面积610一般性公园43交通火车站、汽车站控规应在周边设置社会公共停车场(停车位≥300个)客运机场注:1.室外停车场每当量小汽车停车占地面积为25.0m2,每辆自行车占地面积为1.5m2;地下停车库每当量小汽车停车建筑面积为35.0m2,每辆自行车建筑面积为1.8m2。2.宾馆、饭店应在用地的地面部分或者规定的空地上,按每50个客房配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每设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可按本表所列的标准减设2.5个小车停车位。第2.3.5条商业繁华地区、大型超市、会展中心、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长途车站等公共建筑附近,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候车专用道,并宜结合停车设施设置出租汽车候车专用场。(原4.0.10)10第2.3.6条凡面临城市道路两侧的新、改、扩建的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上,应按照表2.3.6规定的建筑面积设置附属式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并须同时符合下列规定:1.须在临街面设置对外开放的独立出入口或通道。2.基地临多条城市道路时,凡临街用地长度超过60m时,面向每条道路均须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表2.3.6附属式公厕配建指标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m2)附属式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m2/所)10000—50000≥6050000—100000≥80≥10万≥100第2.3.7条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符合表2.3.7条的规定。居住用地内的集中绿地其地下空间被利用时,平均覆土深度不得小于2m。表2.3.7建设项目绿地率规划指标表用地性质分类绿地率(%)居住用地旧城改造项目≥30%新区开发项目≥35%工业、仓储用地≤20%公共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25%商业、金融业用地≥20%文化娱乐用地图书展览用地≥25%其它≥20%体育用地室内体育运动用地≥30%室外体育运动用地≥20%医疗卫生用地医院、休疗养用地≥40%卫生防疫用地≥30%教育科研设计用地教育用地≥30%科研设计用地≥25%文物古迹用地依其相关规定11其它公共设施用地20—30%第2.3.8条在大中型商店、酒店、医院、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会议中心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广场,广场设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地临多条城市道路时,每个主要出入口前均须设置广场。2.沿同一侧道路的广场按其建筑基地面积的3%控制规模,其任一方向最小净宽≥5m,最小实际使用面积≥100㎡。3.广场延伸至建筑内时,其净空高度≥5m。4.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得计入广场面积。第2.3.9条建设用地临30m以上道路,临街用地长度超过150m时,临街敞开度不小于20%。敞开的用地可以作为绿地、停车场和第2.3.8条规定的广场,用地面积均可参与本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平衡。第2.3.10条向社会有效开放且超过配建标准的各类空间场所可获得建筑面积奖励。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奖励建筑面积可按实际面积×地块核定容积率计算,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沿城市道路的地面实际使用面积大于300㎡(不计建筑退让红线距离);2.提供必要的交流、娱乐、休闲设施以及绿色生态环境;3.相对独立有一定围合但不封闭;4.永久性地交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第四节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要求第2.4.1条建设用地应进行竖向规划设计。竖向规划应综合考虑城市12地形、交通、排水、防洪、防潮、景观和经济等多方面的要求,合理使用不同坡度的土地。第2.4.2条竖向规划设计应统一使用渤海高程系统。第2.4.3条建设用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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