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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余 求 真现代汉语中的“所”字结构论文提要: 现代汉语中的“所”是从古代汉语中继承下来的。但是跟古代汉语相比,现代汉语中“所”的用法有一些变化。本文要讨论的“所”字结构也是从古代汉语发展而来的,但是在现代汉语中“所+动词”构成的“所”字结构用法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一般认为,在现代汉语中,“所”字结构多用于书面语,口语中可以不用,“所”只能跟及物动词组合,而且指称范围仅限于受事等。 在对外汉语教学中,我们常常碰到这样的情况:1、他所谈的都是些无关紧要的事儿。 (他谈的都是些无关紧要的事儿。)2、今天所请的是一位贵客。 (今天请的是一位贵客。)3、这些材料都是相关部门所提供的。 (这些材料都是相关部门提供的。) 上面的句子去掉“所”意思似乎没有变化,用不用“所”也不是简单地以口语和书面语的区別就可以说清楚的。正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所”可有可无,我们的留学生在说话造句时常常回避“所”这个词,似乎也不影响意思的表达。那么“所”字短语中“所”是不是可有可无呢?“所”在现代汉语中的作用是什么?用不用“所”有哪些区别和限制呢?这是本文试图探讨的问题。―166――167―一、关于“所”的一些论述 关于“所”字短语中,加“所”和不加“所”究竟有没有区别,语法界有不同的说法。早在1957年,杨欣安编著的《现代汉语》就认为“所”可有可无。1981年张静在《汉语句法结构的基本类型》中也认为,“所说的话”可以直接说成“说的话”,甚至认为“词组做定语(即动词前再加别的附加成分)时,再加‘所’字究竟合不合规范,还值得考虑。” 而吕叔湘、胡裕树、陆俭明、黄伯荣等先生则认为,“所”不能丢掉,有“所”组成的短语跟无“所”组成的短语是有区别的。陆俭明认为有“所”没“所”还是有区别的,他认为带了“所”只表示已然的事,带了“所”的“的”字结构只表示动作的受事。 “所”字短语在古代汉语中的用法主要有: 1、所+动词,这种结构产生于春秋时代,作用等同于一个名词性的偏正结构,相当于“……的人”、“……的东西”、“……的事情”等等,这种格式最为常见。 2、所+及物动词+名词,“所+及物动词”与后面的名词构成一个偏正结构。如“独籍所杀汉军数百人”(《史记.项羽本纪》);“和氏璧,天下所共传宝也”(《史记.廉蔺列传》)。 3、所+及物动词+之+名词,“所+及物动词”是其后名词的定语,其间可以加结构助词“之”。 此外还有“所+及物动词+者”式,“所+及物动词+宾语或补语+者”式。 杨伯峻、何乐士在《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中描述了古代汉语中“所”的用法,认为“所+动词(或动词短语)”构成一个“所”字结构,相当于一个名词性短语。“所+动”构成的“所”字结构常指该动词所代表的动作行为所及的对象,即动作的受事,有时也指与动作行为有关的处所。“所+动”后面有时也会出现它所指代的对象,这时常常采用“所+动词+之+名词”结构。在古代汉语中,“所+动词”结构大量存在。 杨指出“所+动”后面出现它所指代的对象,则“所+动”短语为定语,“所+动”与中心语之间有时有“之”连接,有时无“之”连接。―166――167― 这种由“所+动”做定语的偏正名词短语结构今天仍存在,如“所得税”、“所有制”、“所有权”、“所爱的故乡”等。可见,杨已经意识到了现代汉语中“所+动”结构有时要“的”,有时不要“的”了。 《现代汉语八百词》中论述了现代汉语中“所”的用法,认为“名+所+动”结构有两种用法,一种是“名+所+动+的+名”,这时“名+所+动”结构相当于一个定语,修饰后面的名词,如“我所认识的人”;另一种是“名+所+动+的”直接代替名词,如“我所知道的就是这些”。 《现代汉语八百词》认为上面两类结构在口语中可以不用“所”,意思相同。那么“所”是否真的可有可无呢?用不用“所”有什么区别和限制呢?还需要在具体的语料中考察。 马真《现代汉语虚词散论》中探讨了常见的“A所B的”格式,如“我所认识的”、“前人所梦想不到的”、“大家所期望的”、“在上海所买的”等,文章认为从内部构造看,B一般是个及物性的动词性词语,而A通常是个名词性成分,而且A和B之间总是潜在着主语和谓语的关系。这种结构从语法功能上看,一般是名词性的,经常充任定语、主语和宾语。文章特别把“A所B的”和“AB的”进行比较,如“他谈的”和“他所谈的”,找出了它们之间的区别,但是据笔者调查,大部分“A所B的”结构的“所”是可要可不要的,正如马真说,“A所B的”结构和“AB的”结构从表面上看差不多,而且在句子里似乎可以互相替换。 鉴于前人的文章中详尽描述了“所+动词”结构在现代汉语中的用法,如结构的性质、语法功能等,本文的重点是想探讨“所+动词”结构的一些使用问题,包括“所”是否可以省略,动词后的“的”,还有名词等。二、语料及分析 本文以北京大学汉语语言学研究中心提供的语料库为基础,搜索到500条含有“所”字的句子,我们挑选出含有“所+动词”结构的一些例子进行分析。―168――169―(一)、包含“所”的固定结构1、有所+动词(1)、由于电脑的介入,法庭上那种无休止的唇枪舌战的喧嚷场面有所改变。(2)、“培训工程”,争取在2000年奥运会和2002年的世界杯赛上有所突破。(3)、动物性食物提供热能,平均为9.3%,比1982年的7.9%有所提高。(4)、从以往来稿的情况看,读者在观察问题、写作方法上虽然逐年有所进步,但也有些通病有待克服。(5)、澳门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公务员本地化工作有所推进。(6)、因此,今年面对机构发行的国债比重估计要有所加大,以便为国债流通市场提供足够的筹码。 上面的例子中,“所”似乎可有可无,如例(1)去掉“所”,句子成为“由于电脑的介入,法庭上那种无休止的唇枪舌战的喧嚷场面有改变。”句子的意思没有太大变化。《现代汉语八百词》的解释是“所+动”做“有”的宾语。事实上,去掉“所”,“有”也可以直接带后面的动词作宾语,如“有改变”、“有突破”、“有提高”、“有进步”。 在古代汉语中,“所+动”的使用是不受限制的,如“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而在现代汉语中,“所+动词”的使用更多受音节的限制,如上面的“有所”构成的四字短语“有所改变”、“有所突破”、“有所提高”、“有所进步”、“有所推进”、“有所加大”,还有如“所见”、“所闻”等,从韵律上更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所以这种情况下“所”一般是不能去掉的。2、所谓+小句/名词/动词(1)、1994年12月27日,南京紫金山天文台正式向媒体宣布:所谓联合国历法修改委员会并不存在。(2)、80年代以来,所谓西方“绿色政治学”异军突起,它也就是生态政治学。(3)、所谓“学习机”,实际上就是装有打字等教学程序的游戏机。(4)、所谓预测性思维,也可称超前思维或科学预见。(5)、所谓回购即售出者在卖出手中国债时可附加一定条件。―168――169―(6)、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针对美国政府今天以所谓中国侵犯其知识产权特别是侵犯版权为借口而采取报复行动一事。 “所谓”可以修饰名词、动词、小句,多用于提出需要解释的词语,接着加以解释。“所谓”的意思是“通常所说的”。(二)、所+动词 在现代汉语中,“所+动词”结构常常做定语,前面还可以有名词,后面也可以接“的”和名词,完整的结构是“名词+所+动词+的+名词”。1、下面我们分别探讨哪些部分可以省略,哪些部分不能省略。“所”的省略情况,分两种:1)“所”可以省略,如:(1)以上几个方面的立法,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必需的。(2)科技工作者在鼎力攻关、探索前进的时候,千万不能忘记这一时代所赋予的使命。(3)像小平同志所要求的那样:眼界要非常宽阔,胸襟要非常宽阔。(4)审判的是他所犯下的罪行,留给我们的是沉甸甸的思考。2)“所”不能省略(5)原每年365天所剩的一天,既不算日期,也不被列为星期,放在每年的最后一天。(6)高密市拍卖的小型水利设施,一般由原所属集体单位与专业水利部门共同评估,然后召开村民大会公开拍卖。(7)来稿请写明作者姓名和所在学校、系、年级以及邮政编码。(8)传统的经济学已使西方的工业化发展模式走入绝境;新经济学所指的发展是有别于现行经济模式的“另一种发展”,其主要内容包括:重视生态上的合理性(9)文集中所收某些论文,即是这方面工作的反映。 上面的情况表明,在“名词+所+动词+的”结构中,“所”是可以不要的,而且可以直接修饰后面的名词,甚至还可以单独构成“所+动+名+的”―170――171―短语,如例(1)。但是“所”后面的动词是单音节时,“所”是不能省略的。2、“的”的使用情况“所+V”和后面的名词之间是否一定要带“的”呢?也分几种情况:1)、“的”必需存在(1)在上海市民们面前时,一个历史性的结论也由此产生:上海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变化,正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之花结出的硕果。(2)邓小平理论与上海改革开放,是一篇大文章,上海现在所做的一切乃是开篇,还要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坚忍不拔地把它写好。(3)萨帕塔民族解放军在今年所发表的第一份公报中还重申将严格遵守不久前宣布的宣言。(4)目前伊拉克方面已履行了绝大部分联合国决议所规定的条款,特别是去年11月10日正式宣布对科威特主权和政治归还。2)、“的”可要可不要(5)由于元、角零钞短缺,不少商业企业将所售商品价格元、角、分进位为整,实际上是乘机涨价。(6)文集中所收某些论文,即是这方面工作的反映。(7)高密市拍卖的小型水利设施,一般由原所属集体单位与专业水利部门共同评估,然后召开村民大会公开拍卖。 上面的例子表明,“名词+所+动词+的”做定语修饰后面的名词时,一般情况下“的”是不能省略的,而在例(5)、(6)、(7)中,“所”和后面的单音节动词构成短语修饰名词时,“所”是可以省略的。 其实,在现代汉语中,“所+动词”单用的情况只见于书面上一些较文的语句或某些固定格式,如“所见”、“所闻”、“各尽所能,各取所需”、“所剩无几”、“大失所望”、“据我所知”等。现在常用的格式是“名词+所+动词+的”,如“我所认识的人”、“他所了解的情况”、“实验结果同我们所预料的完全一致”,它们常常在句子中做定语或主语宾语等。“所”的这种用法是从古代汉语“名词+所+动词+之+名词”演变来的。上面大量的例子证明在现―170――171―代汉语中,非口语的句子中“所”常常也是可以省略的,而且意思变化不大。现代汉语中为什么沿用“所”的用法,除了语体的原因,是否还有别的因素,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参考文献:[1]、吕叔湘,现代汉语八百词,商务印书馆,1980。[2]、杨伯峻、何乐士,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语文出版社,1992。[3]、陆俭明、马真,现代汉语虚词散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4]、葛文杰,古代汉语“所”字之用法,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7月。[5]、李明,古代汉语教学中“者”、“所”问题的处理,安庆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5月。[6]、刘玉环,“所”字结构的几种误用,语文学刊,2005年6月。
本文标题:现代汉语中的所字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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