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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登山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登山协会简称中国登协。英文译名为CHINESEMOUNTAINEERINGASSOCIATION,缩写为CMA。第二条中国登山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团,是由热爱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集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群众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团体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登山联合会(UIAA)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第三条中国登协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指导和推动中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团结全体会员,提高我国的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水平;促进我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与国外同行的交流;建立我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统一规范并督促其落实;增强国民素质,促进全民健身。第四条中国登山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中国登协会址及其办公机构设在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中国登协的业务范围:一、负责建立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统一规范,并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为:(一)登山运动:海拔超过3500米的登山探险运动。(二)登山运动的相关运动:由登山运动派生出来的,或与登山运动有一定关联的体育运动。包括:1、各种自然、人工岩壁、冰壁的攀登;2、相关的户外运动,包括山区健行,峡谷运动,野外生存,洞穴探险等;3、蹦极运动,拓展运动,群众登山运动;4、森会及其会员组织的与登山有关的各种比赛、活动二、负责研究和制定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法规建设。三、负责建立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救援章程和组织、行业规范,并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四、协调和指导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开展,并促进其规范化;大力发展俱乐部。五、研究、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竞赛规程和规则。审批、组织国际性、全国性和跨地区的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项目的竞赛、审定运动成绩。六、负责组建和管理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国家队及国家集训队。七、负责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难度、技术等级的评定。八、负责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定线员、社会体育指导员、高山向导、联络官等技术人员的培训、注册、技术等级评定及资格认证。九、负责对外开放山峰的统一管理,审定来华境外登山队的登高成绩,颁发登顶证明书、登高证明书。十、负责组织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项目的场地、装备、器材的科学研究和研制开发,积极与国际接轨,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器材质量标准及技术使用规范,并监督其实施。十一、开展国际交流,负责组织、参加国际相关比赛;发展与境外友好协会和组织间的往来和交流。十二、开展与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有关的经营和有偿服务,为我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筹集资金,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第三章会员第七条中国登协实行会员制,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组织;各地(市)、县、大专院校、中小学校的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登山俱乐部、户外运动俱乐部、攀岩攀冰俱乐部、蹦极俱乐部、拓展俱乐部等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中国登山协会团体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登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登协的章程,热爱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二、有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的意愿。三、具有一定的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经历(具备一项):(一)组织或参加过一次以上的攀登3500米以上高山的活动;(二)组织或参加过二次以上的登山运动的相关运动。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团体会员:1、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2、在当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3、在中国登山协会备案;4、收到中国登山协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后,即成为中国登山协会团体会员。二、个人会员:1、向中国登山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个人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简历;2、中国登山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批准注册后,颁发由中国登山协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即成为中国登山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会员。3、中国登山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会员,同时也是中国登山协会的个人会员。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参加中国登山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举办的活动、培训、比赛的权利。三、有获得中国登山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服务的优先权。四、有对中国登山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五、团体会员有为登山运动及相关运动的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六、团体会员有管理和指导本辖区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权利。七、经中国登山协会及有关部门批准,团体会员有举办本地区、本系统内的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比赛和活动的权利。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执行中国登山协会及其团体会员的决议。二、自觉维护中国登山协会及其团体会员的合法权益。三、完成中国登山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五、向中国登山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六、积极开展和参加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七、积极发展会员,并为其作好服务工作。八、积极宣传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普及有关知识和技术技能,提倡科学指导,反对盲目行动。第十二条会员退会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批准入会单位,交回会员证书,在不损害中国登山协会及其会员单位的利益和名誉的前提下,自由退会。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中国登山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二、严重违反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及其有关规定。三、给中国登山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四、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或被当地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中国登山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中国登山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国登山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委员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中国登山协会委员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中国登山协会会员的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决定名誉主席、顾问、荣誉委员等荣誉职务人员的聘任。九、指导各团体会员(单位)、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审议各专业委员会起草的管理办法、技术等级标准、规划等。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第二十一条中国登山协会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第二十四条中国登山协会委员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领域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中国登山协会委员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中国登山协会委员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任期5年。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中国登山协会委员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为中国登山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中国登山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中国登山协会委员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中国登山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中国登山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新闻宣传有关事宜及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中国登山协会设置名誉主席、顾问和荣誉委员。名誉主席、顾问和荣誉委员等人员可应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中国登山协会举行的大型活动,参加与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有关问题的讨论,但无表决权。第三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中国登山协会下设竞赛委员会、宣传推广委员会、登山探险委员会、相关运动委员会、国际交流工作委员会、医学及救援工作委员会、场地装备器材监督管理委员会、理论科技研究委员会。其职责分别为:一、竞赛委员会:1.研究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竞技类项目的竞赛制度、规程、规则及处罚条例。2.研究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竞技类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定线员的技术等级标准。3.对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竞技类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定线员进行培训、注册及技术等级评定。4.组织各类比赛。5.协助、指导各团体会员单位举办的有关竞赛。6.裁决各类竞赛中出现的争议,执行处罚。7.对选拔、训练、管理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竞技类项目的国家队或国家集训队提出建议。二、宣传推广委员会:1.研究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宣传推广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2.建立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宣传推广网络,大力宣传和推广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3.对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宣传推广对象进行研究和审查,并将结果及时报中国登山协会。4.对中国登山协会在一定时期内的宣传推广工作重点及对象向中国登山协会提出建议。5.对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宣传推广责任人进行培训、考评和定级。6.协助、指导各团体会员单位的宣传推广工作。7.有关宣传推广工作的其它事宜。三、登山探险委员会:1.研究、修订登山探险运动的管理办法。2.负责中国登山探险运动资源调查,研究制定我国适合登山探险运动的山峰类型及难度等级标准,并对我国重要山峰进行类型和难度评定。3.对不同类型和难度山峰的攀登技术方法和应准备的技术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4.制定、修改登山探险运动的运动员、教练员、高山向导的技术等级标准。5.对登山探险运动的运动员、教练员、高山向导进行培训、注册和技术等级评定。6.组织各类登山探险活动。7.协助、指导各团体会员单位组织的登山活动。8.对选拔、训练、管理登山探险运动的国家队提出建议。四、相关运动委员会:1.研究制定相关运动的管理办法。2.厘定相关运动的范畴、项目、类型、难度、技术等级标准。3.对相关运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培训、注册和技术等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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