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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基本概念•概念: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的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章程的性质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有两种说法:•1自治法说:公司章程是公司根据国家赋予的“公司自治立法权”而制定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法规。-我国通说•2契约说:发起人就设立公司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章程的意义•(一)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国公司立法均要求设立公司必须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没有章程,公司就不能获准成立。••(二)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三)公司章程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及细则,它是公司内外活动的基本准则。它规定的股东的权利义务和确立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对内进行管理的依据。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向第三者表明信用和相对人了解公司组织和财产状况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向外公开申明的公司宗旨、营业范围、资本数额以及责任形式等内容,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便于相对人了解公司的组织和财产状况,便于公司与第三人间的经济交往。章程的特征•(一)法定性:制定(11)、内容(登记管理23条)、效力(11)、修改权限和程序,章程须经登记(设立、变更)。章程内容体现的自治•(二)自治性•1授权章程记载任意事项,优先于公司法的任意规范适用:是否记载,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一经记载,与必要记载事项具有同样的效力例如:《公司法》43条“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35条“……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购出资的除外”•指公司事物由公司作为独立主体依其意思表示自主决定,国家一般不加干涉。由于公司承认股东对于公司的控制能力,因此公司的意识实际上就是股东的意思,公司自治本质上表现为股东自治。•如:典型条文35条、43条•2授权章程在法律授权性规定的框架下记载相对必要事项:这些事项一旦载入章程,就发生效力,不载入,确定的不发生效力,载入与否,不影响章程的效力,但确实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例如:《公司法》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44条股东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出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以此对公司法进行细化和补充(二)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体现的公司自治•1程序上:•制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91条修改:122条2内容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章程指引》规定的是上市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增加《章程指引》包含内容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对《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和顺序的调整或变动。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增加或修改《章程指引》规定的必备内容的,应当在董事会公告章程修改议案时进行特别提示。……二○○六年三月十六日公司自治的限制•公司法作为商法具有公法与私法范围的融合的特点,而且公司章程除了具有自治性也兼具有法定性的特点:其除了表现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不可或缺外,我认为还表现在:某些公司法规定的事项不能通过章程排除:例如:根据《公司法》167条规定,公司的税后利润必须在弥补公司亏损后,按照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此项即不能为公司章程所排除。这便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为公司发所做出的强制性规定章程改版•“章程”:旧法-54处,新法80处;•“必须”:旧法-47处,新法28处;•“可以”:旧法-60处,新法87处;•“应当”:旧法-135处,新法178处。•(三)公开性•体现为章程须经登记;•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公司应当将章程置备于本公司(34、97、98);•公司章程是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时必须披露的文件之一。章程的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变更程序•1、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章程修改草案。•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司章程内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所谓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公司法有关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就会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对于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各国公司法都予以明文规定,主要是公司性质所要求的章程的必备条款。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地、公司的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事项,只有在章程中予以记载,才能对公司有约束力,才产生法律效力;章程未经记载则不生效力。但是,不生效力的仅是未经记载之内容,它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指在公司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及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外,在不违犯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由章程制定者同意自愿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各国公司法都没有对公司章程之任意记载事项作出规定,但大陆法理论普遍认为,在公司法无明文列举或规定的情况下,发起人根据不违反公序良俗和强行法之规定,经协商,一致同意载入公司章程的事项为任意记载事项。如关于股东会开会的地点、股款缴纳的方法、迟延利息、股东停止过户的期间和股票挂失手续等等。任意记载事项一经章程记载,即属有效,未经股东会对章程予以修改,所记载事项对公司股东均有约束力。《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25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2)公司的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法》第8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1、《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作为上市公司章程的起草或修订工作依据。2、《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募集股份和到境外上市的需要,规范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国务院、国家体改委1994年8月27日制定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生效——公司成立后生效?•失效——公司终止时失效。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章程相当于公司设立协议,调整发起人关系时可以适用《公司法》的一般规则,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章程中调整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产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未来可能加入公司的其他股东的相关内容,则自公司成立时生效。章程对人的效力•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章程对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力例举•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章程对人的效力•对股东的效力是如何表现的?•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章程对公司的约束力•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本文标题:《公司法》中公司章程的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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