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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器械条例》和《注册管理办法》注册相关内容介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卢忠2015年6月30日、7月1日北京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历史沿革1996年,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办法》,首次规定医疗器械应申请注册。2000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标志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进入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新阶段。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2000年,配合《条例》的实施,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对医疗器械注册制度进行了完善和细化。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历史沿革2004年,为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16号令。此后又先后出台:《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境内第三类、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受理标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历史沿革《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技术指导原则》……并出台了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等。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历史沿革开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工作进程:2006年,启动2008年,报送送审稿2010年,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共8年8章80条。2014年3月7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50号国务院令,3月31日颁布,6月1日施行。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历史沿革开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工作进程:2008年到2013年,配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国家局组织修订《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根据《条例》修订的原则和要求,设定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相关要求。2014年,根据新修订《条例》,起草配套文件。《条例》的修订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条例》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风险高低为依据,在完善分类管理,适当减少事前许可(14项减少为9项),加大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较大的修改。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一、新《条例》注册相关内容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为什么要修订?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疗器械产业的不断壮大,在分类管理、强化企业责任、创新监管手段、推进社会共治、严惩违法行为等等方面)1、分类制度不够完善,分类差异性不够,高风险监管不够,低风险该放开的没有放开。2、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需要明确。3、监管上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现象。4、法律责任过于笼统。立法目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事权划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服从国家产业政策、十二五、十三五规划,万众创新战略《中央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2015年3月13日),等等总则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风险高低为依据,完善分类管理,适当减少事前许可,加大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责任。总则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第四条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制定、调整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考虑因素: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制定、调整分类目录:充分听取意见(生产、经营、使用、行业组织),参考国际实践。目录公开。总则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第五条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节约的原则。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加上节约的原则:第一次出现(与第六条款相关),提倡重复使用,限制一次性使用。环保、可循环、便宜等等意义。鼓励创新。创新审查在办法第八条中详细介绍。总则1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第六条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不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对因设计、生产工艺、消毒灭菌技术等改进后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调整出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鼓励重复使用。限制过度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明确了要制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总则1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第七条医疗器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行业作用,社会共治总则1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第一次提出备案的概念,是最重大的改变。告知性的,不审批。只作形式审查,当场备案,存档备查。不设有效期。加强了事后监管。产品注册管理为行政许可制度。注册与备案1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第九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二)产品技术要求;(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临床评价资料;(内涵扩大,包括临床试验)(五)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强调了标签的重要性)(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简化质量体系考核要求,降低申请人注册前期投入)(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备案和注册申报资料1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第一次从条例上对注册申报资料明确提出了要求。(7项)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主要来源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主要集中于产品设计和开发环节,包括风险分析资料、临床评价资料、产品说明书等,都应当是在设计和开发环节形成的文件。没有了产品注册标准的概念,新增加了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不与标准体系挂钩,用于注册和日常监管。(境内申请人)企业生产许可证不再是产品注册的前置条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备案和注册申报资料1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产品风险分析资料是对产品的风险管理过程及其评审的结果予以记录所形成的资料。申请人应当在包括设计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关记录。风险管理是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YY/T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1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申请人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应当在设计阶段初期即开始遵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在产品设计和开发环节,应当建立设计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1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第十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其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可以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备案资料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关于备案事项,存档备查。备案2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第十一条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代理人?是产品代理人,不是注册代理或销售代表。是按国际通行做法,欧盟有称为代表的,可理解为可找得到的人。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但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除外。注册2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第十三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审批时间,20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注册/不予注册决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对进口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应当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技术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对进口是有必要,程序未出。行政审批和进口体系核查2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第十四条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非实质性变化,不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将变化情况向原注册部门备案。实质性变化—变更(许可事项变更)非实质性变化—备案(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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