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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宁波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文件甬节能办〔2011〕2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管委会)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财政局,市级有关涉能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节能降耗力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关于完善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管理和工作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11〕9号)文件要求,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制订了《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加大财政资金对节能工作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宁波市节能办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3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率,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投入、强化节能管理,依据《节约能源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关于完善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管理和工作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11〕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特设立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为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市节能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专项安排和国家、省下达的相关资金组成。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全市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第三条市节能专项资金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第二章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第四条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式采用补助、奖励、服务采购等方式。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节能改造项目;(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4(三)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开发项目;(四)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五)能源审计、能效检测、能效对标管理、节能诊断、绿色照明产品推广等节能专项工作;(六)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七)其他节能推进工作。第三章节能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第六条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改造项目以项目的年节能量为依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一)对列入年度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计划、县(市)区(管委会)属地管理企业(单位)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县属节能改造项目”),由各县(市)区(管委会)先行补助,市级财政按转移支付方式按比例再进行补助。市财政对南三县(象山、宁海、奉化)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补助150元/吨标准煤,对其他地区按项目年节能量补助100元/吨标准煤(即市财政与南三县财政按1:1比例,市财政与其他地区财政按1︰2比例)。对实施县属节能改造项目的单个企业(单位),市财政当年合计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二)对列入年度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计划、市级重点涉能部门管理或市税务直属管理企业(单位)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市属节能改造项目”),市财政按项目年节能量补助200元/吨标准煤。5对实施市属节能改造项目的单个企业(单位),市财政当年合计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50万元。第七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由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列入国家奖励计划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项目年节能量为依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奖励。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奖励按《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市财政奖励标准60元/吨标准煤;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企业(单位),按1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补助。(二)由宁波市级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未列入国家奖励计划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以项目年节能量为依据、按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对节能服务公司补助200元/吨标准煤,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企业(单位)补助100元/吨标准煤。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市节能专项资金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节能服务公司的市财政当年合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企业(单位)市财政当年合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0万元。第八条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和产业化节能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高效节能产品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较为突出,经评审,分档次给予20万元以内的奖励。第九条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管委6会)和市级重点涉能部门,根据《宁波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意见》执行。对被评为国家、省、市级以上节能先进单位或节能示范单位的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给予10万元以内的分档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第十条清洁生产审核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列入年度市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在通过县(市)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后,给予每家5万元的补助。获得省级及以上绿色企业荣誉称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符合节能改造项目条件的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标准和要求予以奖励。其中:对列为2011年度市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企业,通过审核验收后,按每家10万元予以奖励。第十一条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企业自愿开展能源审计、能效检测、电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等技术专项的,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补助。具体实施方案和补助标准由市节能办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第十二条鼓励中小企业实施节能诊断国际合作项目。对完成节能诊断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诊断费用补助;对中小企业按节能诊断方案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标准和要求进行奖励。本条政策执行至2012年底止。第十三条列入市级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重点开发与应用的示范项7目,按其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的1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第十四条促进建筑渣土的资源化利用。对列入市级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的示范项目,按其实际设备技术投资的1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按50%︰50%的比例(其中南三县按市、县财政70%︰30%的比例)承担。本条政策执行至2013年底止。第十五条促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对列入市级工业循环经济项目,按其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的1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市工业循环经济计划,被评为市级以上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第十六条其他项目(一)根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有关文件,对绿色照明等节能产品推广工作给予补助。(二)推进节能公共平台建设,补助办法另行制定。第四章项目申报要求与资金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的基本条件:(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二)企业重视节能工作,能源计量、能耗统计和节能管理等能源管理制度完善,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三)企业完成上一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四)企业节能工作措施有力,投入力度大,实施的项目社会效8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五)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开展节能达标争先承诺活动。第十八条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和市级重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基本条件:(一)工业企业,设备技术投资额要求在20万元以上、且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二)非工业企业(单位),设备技术投资额要求在10万元以上、且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第十九条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计划,由各县(市)区(管委会)、市级重点涉能部门、企业(单位)组织开展项目计划申报,市节能办下达年度市级重点改造项目计划,并实行跟踪管理。项目实施完成、稳定运行并产生实际节能效果后,企业(单位)可向所在县(市)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或市级重点涉能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市级重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取备案制的办法,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订发布。第二十条对县属节能改造项目,须先由县(市)区(管委会)进行补助或奖励,经属地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组织申报,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将奖励资金下达属地财政局,由属地财政局拨付给相关企业(单位)。主要资料:(一)县(市)区(管委会)下达的节能改造项目补助或奖励资金文件;(二)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投资明细表(见附件一、二);9(三)备案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节能量审核报告;(四)节能项目财务核算帐册;有关设备技术投资额的发票和支付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五)企业(单位)节能达标争先承诺书;(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二十一条对市属节能改造项目,由市级重点涉能部门初审后上报,市节能办、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单位)或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属地财政局,由属地财政局拨付给相关企业(单位)。主要资料:(一)项目竣工总结资料;(二)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投资明细表(见附件一、二);(三)备案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节能量审核报告;(四)节能项目财务核算帐册;有关设备技术投资额的发票和支付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五)企业(单位)节能达标争先承诺书;(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二十二条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取机构和项目的备案制,备案办法另行制定发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合同能源机构向项目实施地的县(市)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或市级重点涉能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县(市)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财政局,或市级重点涉能部门初审上报,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单位)或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10下达属地财政局,由属地财政局拨付给相关企业(单位)。主要资料:(一)项目竣工总结资料;(二)宁波市合同能源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三);(三)合同能源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四)备案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节能量审核报告;(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务核算帐册;有关设备技术投资额的发票和支付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二十三条项目节能量计算的有关办法,由市节能办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发布。节能量审核委托经备案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经费从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备案办法另行制定发布。第二十四条市财政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扶持各地推进节能工作。根据年度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计划预计的节能量,市财政局会同市节能办给各县(市)区(管委会)可预拨一定额度的节能改造项目奖励资金,当地财政部门可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将市节能专项资金预拨给相关企业(单位),待项目竣工完成后按实结算,多退少补。第二十五条县(市)区(管委会)应于次年一月底前向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提交完整的项目清算资料,据实清算年度节能资金。总结报告应当包括当年工作完成情况、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市级节能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各地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需求申请报告等。11第二十六条市节能办、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节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现场核查抽查。核查抽查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和市节能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等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的申报,每年分二期进行,分别为5月30日前和10月30日前。其他项目奖励、补助的申报每年10月30日前进行。上一年度结转的项目,未享受奖励(补助)政策的,可在本年度申报。第二十八条对全额使用财政资金或政府性投资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不予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性质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级同类财政奖励或补助政策。第二十九条节能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
本文标题:《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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