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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山东省棚户区改造省级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鲁财综〔XXXX〕80号
抛才苹ㄠ液筛抛才苹踊迟剁┽蹋孤皮筛兽购鲁财综〔2010〕80号凋萧匣臣抛才苹芦妨拇崔穴苹感顾ㄓ愉含钓僵绪剃Ж陈鞭陕夷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为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棚户区改造省级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1抛才苹芦妨拇崔穴苹感顾ㄓ愉含钓僵绪剃Ж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棚户区改造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省级奖补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并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奖励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奖补资金”)。第三条省级奖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坚持“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资金分配原则,鼓励和引导各地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第四条省级奖补资金的补助范围,是指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列入省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2第二章资金计算分配第五条省级奖补资金的分配,综合考虑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面积、拆迁户数以及相应权重分别占30%、70%,并适当考虑财政困难程度计算分配额度。(一)拆迁面积是由住房和非住房拆迁建筑面积组成,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准。(二)拆迁户数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含临时安置住房户,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准。内容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三)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由省财政厅按照上年度当地财力状况计算确定。第六条省级奖补资金按照公式法计算分配:分配某市年度省级奖补资金数额=年度省级奖补资金总额×[(某市年度实际完成拆迁面积×某市上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年度实际完成拆迁面积×各市上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30%+(某市年度实际完成拆迁户数×某市上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年度实际完成拆迁户数×各市上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70%。分配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年度省级奖补资金,是在分配相关市奖补数额的基础上,结合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困难程度,计算确定资金分配数额。3第七条对已拨付省级奖补资金但未完成年度改造计划地市县,从下年度安排的奖补资金中予以扣减;对超额完成年度改造计划的给予奖励。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八条省级奖补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以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不得用于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以外的其他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要求,切实加强省级奖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第十条各地要将省级奖补资金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资金统一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省级奖补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2010年的省级奖补资金要于8月底前拨付到位。从2011年起,省级奖补资金将于每年5月底前下达,各地须于6月底前拨付到位,并将下达资金文件抄送省财政厅驻相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第十二条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住房城乡4建设部门要按规定报送《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见附件),并附详细文字说明,经省财政厅驻相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确认后,加盖两部门公章,于每年2月10日之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其中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的数据材料须经所在市财政、建设部门盖章确认,并同时汇入所在市上报的材料中。第十三条省级奖补资金支出,按照当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支出科目列支。第四章资金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对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资金使用等情况,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考核机制,跟踪问效,确保资金安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省级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财政驻相关市检查办事处要加大检查力度。省财政厅将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对各市资金使用省级资金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违规截留、挤占、挪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平衡预算等问题,一经查实,除追回资金、取消以后年度奖补资格外,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5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主题词:棚改奖补资金办法印发通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抄送:省政府办公厅,财政部驻山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2010年8月2日印发6
本文标题:《山东省棚户区改造省级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鲁财综〔XXXX〕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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