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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卫五病调离制度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须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2﹑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以下简称“五病”人员),治愈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或直接为顾客服务或供管水的工作.发现“五病”人员)应及时调离并做好调离记录。3﹑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从业人员上岗后还应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4.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均由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给,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5.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熟悉并严格执行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本文标题: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及“五病”调离制度.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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