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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授课:李成山1、有勇气来改变可以改变的事情,有胸怀来接受不可改变的事情,有智慧来分辨两者的不同。2、最大的失败是放弃努力。3、天无绝人之路。理由:•1、从内容上看:《教育法》(10条)《教师法》(14条)《义务教育法》(14条)《未成年人保护法》(12条)•2、从今年一月份的“代转公”考试情况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主席签署颁布,1995年9月1日起施行。颁布时间: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进入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意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制定《教育法》的依据,《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教育法》不能同其抵触。它与刑法、民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相并列,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与《宪法》的关系:•《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其他单行教育法规都只是调整和规范某一方面的教育关系,或某一项教育工作的,都是“子法”。这些单行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要以《教育法》为依据,不得与《教育法》确立的原则和规范相违背,《教育法》是统帅,起着统领作用。地位:第五条◆◆◆(我国的教育方针)(识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方针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规定了我国教育的性质: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规定了教育培养目标的重要标准: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十六大)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十七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第八条◆◆(教育的公益性及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识记•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恩格斯: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用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马克思: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马克思: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教育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必须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教育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社会的监督,任何人从事教育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背或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是世界各国所普遍坚持的原则。我国宪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主要政策是,除经政府批准设置的宗教学校外,在各级各类学校中:•一、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二、不得开设宗教课或向学生灌输宗教教义,干扰,阻挠学校向学生进行思想和科学文化教育;•三、不得强迫、诱使学生信仰宗教,更不得在学校内从事任何发展教徒的活动;•四、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的教材不得有宣传宗教思想的内容。大学某些学科采用有宗教内容的教材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五、教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违反规定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严禁外籍教师在学校从事传播宗教的活动。第十七条(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领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校教育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主要部分,是按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规律而系统实施的,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它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和关系。我国现行学制分学前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1)学前教育主要由幼儿园来承担,招收3—6岁儿童,贯彻“保教结合”原则,进行启蒙教育。•(2)初等教育主要是指全日制小学,招收6—7岁儿童,学制5—6年,其任务是对儿童进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基础教育,为他们接受中等教育打下良好的基础。•(3)中等教育结构复杂,包括全日制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以及各种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等教育分为初级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4)高等教育是建立在中等教育基础上的高级专业教育,处于学制体系的最高阶段,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实施高等教育的机构有全日制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第二十条(国家教育考试制度)(领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设立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有: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校的招生考试(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中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汉语水平考试;全国外国语水平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进行的国家学历文凭考试以及教师资格证书考核等等。对各种考试,国家教委制定了相应的考试规则或条例。国家实施考试制度的意义:•1、能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2、能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国家学业证书制度)(领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学业证书的含义: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的,证明学生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它是用人单位衡量持有者知识水平和能力的依据。学业证书的分类:1、从学生完成学业的情况来分,可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2、从学历的有效性来分,可分为学历证书、非学历证书。学历包括小学学历、初中学历、高中学历、中专学历、大学专科学历、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第二十二条(国家学位制度)(领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位制度的含义:是国家或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称号来表明专门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我国学位分类:学位是评价学术水平的一种尺度。学位的授予建立在严格的科学训练和考核的基础上。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学历与学位的区别:1、学历更多地的是代表求学者的学习经历。2、学位作为一种荣誉或称号,用以表明受教育者的学术水平是否达到标准。3、学历和学位并非互相对应的关系,例如,取得硕士、博士的学位证书并非要以硕、博研究生的毕业证书作为前提,学历非本科,同样可以以同等学力的身份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第三十四条(教师制度及其内容)(识记)•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1、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没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为教师。•具备教师资格者只有在被某个学校依法聘任后,方能成为教师。•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且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2、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是指从事教师职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这一制度涉及教师的聘用、职责、待遇、考核等多方面环节。通过教师的职务评聘,可以明确教师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教师职称的分类:•小学教师的职称依次分为:小学三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小学特级教师。•中学教师的职称依次分为: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中学特级教师。•大学教师的职称依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3、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是:•(1)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教师职务岗位,并规定其明确的职责;•(2)由学校校长在具有相应教师任职资格的教师中择优聘任;•(3)学校和教师双方遵循地位平等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4)教师职务有一定的任期,教师在任职期间,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的权利)(综合应用)•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最基本)•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的义务)(领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第七十三条◆◆◆(学校危房致人伤亡的法律责任)——领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A、民事责任B、刑事责任•C、一般责任D、行政责任B简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分哪几个阶段?•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案例分析•初二学生刘某偷了学生的饭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刘某虽然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刘某数学成绩是班里最好的,省里数学竞赛,刘某报名参加,取得了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刘某有偷窃记录为由,不让刘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吗?•不合法,因为《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教师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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