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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教育部、北京市教委有关毕业生就业的工作精神,结合我院本科和高职毕业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一、就业工作原则第一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由学院指导和推荐,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落实就业方案的办法。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学院、二级学院要结合各自特点,开拓人才市场,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第三条学院每学年初制定就业工作计划,各二级学院结合本院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就业工作计划和就业率目标。第四条各二级学院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要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明确总支书记或院长为负责人,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并将小组名单报至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备案。第五条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工作人员,要本着服务学生、服务用人单位的原则,秉公办事,杜绝不正之风,自觉接受学院和学生的监督。要采取必要措施,对徇私舞弊、受贿等行为认真严肃查处。第六条学院就业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体制,学院制定年度就业率总体指标及二级学院各专业就业率指标。对就业工作取得较大成绩的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毕业生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就业。第八条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进修生自主择业。第九条就业工作坚持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的指导原则,做到平等竞争。第十条招生就业办公室对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就业协议的有效履行。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维护学院声誉,学院为每一名毕业生出具《诚信情况证明》。第十一条学院鼓励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支持学院办学,对资助学院办学的单位,提供优先招聘及各类技术咨询、培训等服务。二、就业工作政策第十二条获得市级以上各种奖励的学生(包括“三好生”、优干、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单科竞赛、科技奖)和院级高额奖学金的优秀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和用人单位的需求优先推荐。年度优秀毕业生的产生按照学院有关文件规定评选,学生处组织考核确定。第十三条经二级学院推荐,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毕业生,由于本人原因不签约的,学院一般不再负责为其介绍其它单位,不做相应的推荐工作。第十四条对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学院将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将其户口及档案关系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二分)或继续留存在学院两年,按有关规定,待落实京外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办理相关就业手续。留档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院将其户口及档案关系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没有报到证)。第十五条毕业前国家英语四级没有通过的毕业生原则上不能留档,未取得学位的毕业生原则上不能留档,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不能留档,违约者不能留档。第十六条毕业生应利用假期、双休日、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做毕业论文的机会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接触和联系,参加各地各部门组织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毕业生个人不得擅自违反学院规定到社会上参加招聘活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第十七条学院鼓励毕业生到艰苦地区、边远省、区和艰苦行业工作,符合上述条件者,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毕业生在择业时,应持有学院统一下发的《就业推荐表》、《学习成绩单》和教育部印制的《就业协议书》等材料,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自己酌情准备。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用原件,复印件无效。第十九条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毕业生,应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并到二级学院和招生就业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经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学院三方签字、盖章的《就业协议书》方可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其它事项须以书面的形式确认,凡以口头协议形式的约定涉及到就业政策或要求学院办理有关就业事宜的,未经学院盖章确认,学院一律不予承认。第二十条每个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除认定与最先签订的用人单位外,其它一律按违约处理,有关法律纠纷由毕业生个人承担。第二十一条《就业协议书》生效后不得随意变动,凡因毕业生个人原因单方违约,须征得原用人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报请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变协议。按教育部《就业协议书》签约说明的规定,违约学生应向学院交纳违约金,毕业派遣前违约的,交纳违约金1000元,派遣后违约的交纳违约金2000元,同时,学院将在《诚信情况证明》中注明违约原因并装入毕业生档案。第二十二条凡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研究生的情况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注明“本人己报考研究生,若被录取,本协议书失效”字样。如果被录取为研究生,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可不按违约对待。凡未告知、未协商而被用人单位追究与毕业生达成的约定责任或违约责任,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同时一律按违约处理。第二十三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应按《北京印刷学院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并报招生就业办公室备案,不列入就业计划。派遣前仍未获得出境证的毕业生应按规定办理离院手续,学院将其户口关系、档案等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规定,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本科、高职毕业生,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回原委托、定向单位就业的,须征得原委托、定向单位同意,将原单位同意解除合同的函件和新的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函件,在5月1日前报招生就业办公室备案。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改变就业性质的毕业生,须按规定每学年向学院缴纳部分教育培养费2500元,方可办理改派手续。未被批准改派的毕业生,仍派遣回原委托、定向单位,或派遣回家庭所在地的有关就业指导部门。第二十五条派遣前毕业生要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体检。用人单位对健康状况有特殊要求的,需在签订协议前按要求进行体检。因病不能参加正常工作的毕业生,暂不派遣,一律回家休养,医药费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一年内治愈的,须于下一年度3月1日(或9月1日)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检查证明,方可列入下一年就业计划。一年后仍未治愈的或无用人单位接受的,学院将户口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区有关部门,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学院不再负责其就业。第二十六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因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接收单位按在职人员病休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生病的毕业生退回学院。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派遣:离院手续未办理完毕者;离院过程中有违反院规院纪行为者;非贫困生拖欠学院学费者。第二十八条肄业生不具备毕业参加就业资格,学院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事宜。第二十九条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用人单位录用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在《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第三十条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己纳入就业计划而没有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如用人单位不同意接收,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原协议废止,可另行选择用人单位。第三十一条结业生在离院一年之内经过重修,成绩合格而换发毕业证书的,学院不再办理就业手续。三、就业工作程序第三十二条各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应掌握毕业生的基本数据,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以及其它情况,负责核对毕业生的各类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正确性,并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工作。在“综合测评、择优推荐”的原则下开展推荐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三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收集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通过就业橱窗、就业信息库等方式及时向毕业生公布。各二级学院可根据专业、行业特点主动收集需求信息,补充就业信息库。第三十四条招生就业办公室每年将在适当的时机举办各种类型的毕业生招聘会。第三十五条《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提供的推荐材料有:《就业推荐表》、成绩单、英语四六级证书、各种获奖证明等。2、毕业生填写《就业推荐表》,要求内容真实详尽,二级学院需负责对毕业生的基本情况予以审核,并加盖二级学院和学院公章。3、持《就业推荐表》与用人单位见面,双向选择达成协议。4、毕业生持有效的推荐表回执单或接收函到所在二级学院领协议书一式三份,经学院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5、用人单位负责人在相应的栏目中签字并写明其上级主管部门名称,原则上《就业协议书》相应栏目要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此时双方应约定好其它条款并写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内。6、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在相应栏目内签字并做好记录。7、学生持《就业协议书》到招生就业办公室,经主管人员签字、盖章、登记后生效。8、经签字的《就业协议书》分别发送用人单位一份、学院留存一份、学生本人一份。第三十六条招生就业办公室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有效性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并列入就业计划;不符合手续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院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要求毕业生改正或重新择业,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第三十七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书》的生效有其它约定条件的,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并在《就业协议书》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到所在二级学院和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说明并登记,按约定的内容履行。未注明,未登记虽已加盖院就业专用公章,但因毕业生本人无故拖延造成约定条件成立的,按违约处理。第三十八条《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将就业《就业协议书》及时寄送用人单位而导致派遣时用人单位拒收的,其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第三十九条学院派遣毕业生将颁发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接收录用手续。第四十条毕业生派遣后《报到证》遗失的,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挂失,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复得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本人提出申请,由毕业生所在二级学院就业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招生就业办公室上报北京市教委办理报到证遗失证明。由于遗失证件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第四十一条派遣后,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派的,毕业生须在毕业当年12月上旬前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应携带新的用人单位接收函件报请招生就业办公室,北京市教委经审查同意后,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由学院统一办理改派手续。毕业生办理改派手续必须备齐的材料:1、原就业单位退函;2、新接收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接收函(跨省区改派的函上要加盖当地人事局的公章);3、原报到证;4、原签订的协议书和新签订的协议书(一式三份);5、其它有关证明、申请等;以上材料不齐备的不予办理。凡毕业生离院一年以上者(含一年),学院不再负责改派手续;如需变换工作,直接与当地人事部门联系,办理调动事宜。第四十二条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再负责其就业,学院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1、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2、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返回的;3、毕业生签定协议后,学院已形成就业计划,但毕业生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计划就业的。第四十三条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院声誉的,或采取欺诈、伪造《就业协议书》等情节严重的,或违反本《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其它严重违纪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受处分的毕业生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处分决定记入本人档案。四、附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不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从2004届春季毕业生就业开始实施。解释权在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
本文标题:北京印刷学院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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