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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池州市池政〔2010〕4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12月9日第55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二月一日池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池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各种散体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各种散体物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各种散体物(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余渣及其他废弃物。第四条渣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五条市市容主管部门是本市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建设、环保、国土、交通、财政、物价、公安、工商、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渣土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可以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七条建筑垃圾中转站、建筑垃圾处置场(包括专用场地和因工程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市容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环保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八条各类建筑工程、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渣土的,应向市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市容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度。第九条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10日内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容主管部门窗口申报渣土处置计划,办理处置手续,签订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书。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渣土承运单位基本情况,渣土消纳场地和处置工期,渣土处置量等;(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拆迁许可证;(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或协议(建设单位自建或自行运输的除外);(4)建设工程渣土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市市容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的555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渣土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渣土承运单位在承运渣土前15日内,向市市容主管部门办理渣土运输核准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1)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2)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行政管理制度;(3)运输车辆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毡盖装置图片资料;(4)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渣土合同或协议书(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自行运输的除外);(5)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办理的渣土处置核准文件。市市容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有关证明材料、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条件进行核实。予以核准的,按一车一证颁发渣土处置运输准运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审查该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是否符合本规定关于渣土处置管理方面的要求,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出示市市容主管部门核发的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第十二条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等产生的渣土,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到市市容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转或处置场所。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环卫部门应在各自管辖区域内设置必要的建筑垃圾中转点,以方便市民投放。建筑垃圾中转点的设置应报市市容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第十四条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应当使用有《渣土处置运输准运证》的车辆从事运输作业;(二)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墙(围挡)、硬质路面、车辆冲洗平台和冲洗设备、污水处理排放系统、降尘设备等临时环卫设施,并配备专人进行清扫保洁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施工、堆放材料;(三)应当与运输单位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并负责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四)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运输车辆需证照齐全,车容整洁,车辆号牌清晰,外观无破损、变形,档板严密,运输车辆要有密封装置,使用苫布密闭的,苫布应无破损,苫盖严密。逐步推行使用机械式全密闭运输车辆。第十五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车辆在从事渣土运输时,必须随车携带《渣土处置运输准运证》,并接受市容主管部门的检查。(二)运输车辆必须按市市容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并按市市容主管部门指定的场地倾倒。(三)运输车辆运输流体、散体货物,在驶出施工现场前,应当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不遗撒、不带泥上路。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渣土,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应当依法取得市市容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并采取覆盖等防污染措施。占道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渣土、恢复原状。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除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外,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设立处置场受纳渣土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三)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施工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处置渣土的单位在运输渣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渣土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渣土或处置渣土超出核准范围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筑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渣土处置核准文件或渣土处置运输准运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九)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渣土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对侮辱、殴打渣土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从事渣土管理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公正执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本文标题:池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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