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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资料整理(攒人品贴。。)2012-06-2523:05|(分类:默认分类)【本资料是以王迁老师的观点为主,参考以杨鸿老师的重点和PPT资料整理而成,供参考。。大家期末考试加油!~】一、引言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特定智力成果(作品、发明等)、特定商业标识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物质载体,而是物质载体上所体现或承载的智力成果或经营性标记等非物质客体。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客体的非物质性;专有性(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二、著作权法1.著作权的定义狭义著作权: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广义著作权:狭义著作权+邻接权邻接权:传播者(作者之外的民事主体)对作品之外的客体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2.著作权的客体2.1作品《实施条例》第2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1、作品必须是人类智力成果(前提)–2、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3、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1)“独”:独立创作、源自本人情形一:自己进行从无到有的独立创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情形二:在他人作品基础之上进行再创作的情形:与原作相比,新作必须有“可以客观区别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不能“太过细微”2)“创”: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性–应具备最低的智力创造因素,而不能仅仅是“额头流汗”(Feist案)–“智力创造因素”涉及利用天资、知识和能力的技巧,以及进行辩别、选择、比较时涉及的判断(体现作者的个性)–应当能够完整地表达思想感情•具备高度文学和美学价值并不是成为“作品”的条件•但是,创造性也不能太过微不足道,以致于劳动成果被认为过于平庸(“山姆大叔案”)或缺乏最起码的美感和价值。【篇幅短小的创作成果也可以达到“创”的要求,但过于简短的作品标题、只言片语等,由于缺乏最起码的长度和深度,无法完整地表达思想感情,不能构成受保护的作品。作品标题可以受到商标法、反不正当法规则的保护】2.2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2.2.1思想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而只是保护以文字、音乐、美术等等各种有形的方式对思想的具体表达。“思想与表达的混合”——如果一种“思想”实际上只有一种或非常有限的几种表达,那么这些表达也被视为“思想”而不受保护。2.2.2事实客观事实不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2.2.3实用功能•任何具有实用性质的功能、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技术方案等均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baker案)2.2.4竞技体育活动•以展示身体的力量和竞技技巧的竞技体育活动不涉及表现艺术美感和表达思想感情的创作活动,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2.2.5被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2.6官方正式文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2.7公有领域的作品–“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超过《著作权法》保护期限的作品2.3作品的分类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曲、曲艺、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3.著作权的权利内容•著作权内容=著作权人享有各项的“专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定免责理由(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就擅自实施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3.1著作人身权特点:不可剥夺、转让、放弃和继承3.1.1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3.1.2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在作品上署名、署假名或不署名;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作品上署名;3.1.3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有权“修改作品”、“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3.2著作财产权•经济权利的概念:对作品的特定利用行为能够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利用作品的行为,作者有权加以控制。3.2.1复制权(经济权利的核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构成复制行为的要件:–必须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作品必须被稳定地固定在物质载体之上,形成复制件;–这种固定必须是相对长久的,而非稍纵即逝的•“从平面到平面”:复印、铅印、打印、照相翻拍、对录音带、录像带翻录等;•“从平面到立体”或“从立体到平面”:按照建筑设计图建造;对雕刻进行拍照;•“从立体到立体”:照着雕刻作品进行雕刻;•“从无载体到有载体”:对歌手的演唱进行录制,也是对音乐作品的复制。3.2.2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构成发行行为的要件:–必须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只要有使公众获得的可能即可,不要求公众实际获得了作品复制件;–必须以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的方式提供。•“发行权一次用尽”(“发行权穷竭”、“首次销售”)–含义:作品原件及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根据法律规定发行后,该复制件的合法所有者再次出售或赠与无需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3.2.3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3.2.4公开传播权–控制以不转移有形载体占有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内容的行为;3.2.5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控制两种行为: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3.2.6放映权_“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3.2.7广播权3.2.8信息网络传播权3.2.9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例外: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3.2.10摄制权、改编权3.2.11翻译权、汇编权4.著作权的主体和归属4.1著作权主体的概念著作权主体=著作权人•作者•依法律规定直接取得著作权的人•从上述二者手中继受著作权的人4.2作者:4.2.1自然人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第11条2款)•实际参与创作是成为作者和享有著作权的前提4.2.2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第11条第3款:法人作品、法人作者)4.3著作权原始归属4.3.1演绎作品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等方式而产生的作品。”(第12条)又称派生作品、衍生作品原作著作权人享有“演绎权”,未经许可不得改编、翻译他人作品•演绎作品中同时包含了原作作者和演绎者的智力创造,行使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应同时获得原作作者和演绎者的许可(译文出版社)4.3.2合作作品:概念:“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第13条)构成条件•必须有共同创作的合意;•必须都有创作行为•原则: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第13条2款)•“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所有合作作者”(《实施条例》第9条)4.3.3职务作品概念:“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第16条)构成职务作品的条件:•必须有劳动雇佣关系存在•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工作任务”是指雇员在该法人或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4.3.4委托作品:概念:一方委托另一方创作的作品•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可依约使用作品,无约定时“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司法解释》第12条)5.邻接权“不构成作品的文化产品的创造者对该产品享有的排他性权利。在中国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广播信号以及出版者对其版权设计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与著作权“相邻”:客体与作品存在一定关联;享有的权利也是排他性权利;部分专有权利的名称相同,内容相同但是:客体不是作品;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利数量远少于作者6.对著作权的限制6.1合理使用—无需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需向其支付报酬,即可以特定方式使用作品合理使用的前提:大多针对已发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在某些情形下作者可以声明禁止使用;必须符合“三步检验法”三步检验法Trips协议:“全体成员均应将专有权利的限制或例外局限于一定特例中,该特例不能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能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合理使用情形之一:个人使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全书复印、使用盗版软件、大量下载等严重影响权利人利益的行为,在大多数国家不被认为是合理使用•一些国家对复制设备和媒介收取“补偿金”,以弥补权利人受到的损失合理使用情形之二:介绍、评论和说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适当引用”:关键在于一般情况下不能使用原作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合理使用情形之三:课堂教学、科学研究: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以及通过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我国承认合理范围向学生散发作品片段并以其他方式为教学目的的使用是“合理使用”6.2法定许可注意与“合理使用”的不同: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改由法律直接许可),但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著作权人只有“获得报酬权”,而无“禁止权”7.著作权侵权7.1直接侵权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缺乏“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抗辩理由,而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构成直接侵权。至于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如何,是否具有主观过程,只影响损害赔偿数额或救济方法,并不影响对行为构成“直接侵权”的认定。7.2间接侵权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程为构成要件之一7.2.1教唆和引诱他人侵权及故意帮助他人侵权7.2.2“直接侵权”的预备行为和扩大侵权后果的行为著作权转让问题:(非权威说明)除了报刊、杂志刊登作品的以外,其他著作权许可使用应该采取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否则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口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已经履行,且当事人双方对口头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内容无异议。或者能通过有关证据予以确认的,可以认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的默示许可:在民法中,默示行为是与明示行为相对的一种意思表示方式,在合同法中,默示条款也被广泛使用;在著作权法领域,虽然著作权的默示许可使用的相关立法还在雏形阶段,不过可预见它将超越一般的默示法律行为与合同的默示条款,具有更加特殊的性质和更为深刻的含义,成为著作权法上一种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草案)第四十八条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本文标题:知识产权法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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