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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从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Page*一、信贷业务信贷业务部分主要考察信贷政策、信贷规章制度掌握情况,以及综合运用财务、经营管理、法律等知识分析判断贷款业务的能力。信贷业务复习的指定资料包括:(一)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其中第五章、六章不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票据法》、《公司法》、《物权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二)行内现行制度、《2012年授信业务指导意见》二、综合知识(一)金融与经济基础知识。包括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宏观经济主要指标及经济含义。(二)企业财务基础。包括会计制度基础知识、财务报表分析等。信贷从业资格考试大纲7月信贷法律法规2信贷基础知识1财务分析及相关计算3案例分析4当前信贷政策及热点关注5内容提要按贷款期限分类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按贷款用途分类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贷基础知识1贷款分类按贷款的保障方式分类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信贷基础知识1贷款分类《贷款通则》对借款期限的规定:贷款限期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信贷基础知识1《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基本要求: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贷款发放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信贷基础知识1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即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类为不良贷款。正常类: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类: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是存在一些可能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类: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类: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信贷基础知识1贷款的五级分类7月信贷法律法规2信贷基础知识1报表分析及相关计算3案例分析4当前信贷政策及热点关注5《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票据法》《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信贷法律法规2定义: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主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不能成为保证人的主体: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信贷法律法规2《担保法》——保证按保证方式不同,保证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信贷法律法规2《担保法》——保证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信贷法律法规2《担保法》——保证抵押定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信贷法律法规2《担保法》——抵押可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可抵押•土地所有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信贷法律法规2《担保法》——抵押抵押担保需重点关注:1、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2、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3、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信贷法律法规2《担保法》——抵押质押:(一)动产质押(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信贷法律法规2《担保法》——质押公司的界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信贷法律法规2《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信贷法律法规2《公司法》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信贷法律法规2《公司法》公司财产清算顺序:1破产清算的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5股东按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信贷法律法规2《公司法》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限制: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信贷法律法规2《商业银行法》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1、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2、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3、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4、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5、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是指: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信贷法律法规2《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信贷法律法规2《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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